李瑞芝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刑事申诉管辖权问题
李瑞芝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以刑事案件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副属性。附带民事诉讼需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提起,民事部分的判决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决相抵触,其起诉时效、上诉期限以及管辖法院都需视刑事案件的情况而定。正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在受理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确保案件正确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刑事申诉;管辖权
万某与同村张某发生争执斗殴,并进一步造成张某鼻梁骨骨折。5月1日,W法院判决万某承担刑事责任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万某不服W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判决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12日,万某向W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导致自己在民事判决部分赔偿数额过多。由于此时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而民事判决仍在上诉阶段,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维持原案判决。W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是否归其管辖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分歧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虽然经过二审法院审判,但是由于万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已经超过了10天的上诉期限,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因此该案归W检察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判决作出并送达即生效。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生效判决,无法在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只能提起再审。因此该案应当由做出生效刑事判决的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受理。
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只是单纯地就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则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就只能是民事部分,没有提起上诉的刑事诉讼部分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自然发生法律效力。如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中关于刑事诉讼的部分没有不当之处,则只需就民事部分进行处理。在性质上,附带民事诉讼归属于民事诉讼,一审被告仅仅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而放弃刑事部分上诉权的行使,这亦符合诉讼法的合法处分原则。
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上诉人不服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或者刑事部分如何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根据《解释》,如果当事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刑事判决已经期满生效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审查后,即使刑事部分出现错误,也不能对刑事判决做出任何改判。也不能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全案发回重审。而刑事部分的判决有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附带民事部分则不能在二审中进行审理,而是直接将其与刑事部分一并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审理。
反之,《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以上内容,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中,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特殊性,如果二审法院在全案审查后,认为刑事判决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纠正,此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二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虽然是生效终审的,但是只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判决中刑事或者民事部分内容提出的,因此生效也只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而对当事人未提出不服的部分,在期满后已经生效。此时如果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则W检察院对该案的刑事申诉管辖失去了原有的基础。
从案例来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案件上诉期为10天,此时上诉期内,如果当事人不服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期满后因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而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此时W检察机关应该受理。理由为:万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而二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只能针对民事判决部分作出处理。如果刑事判决存在错误,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即W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如果在案件办理中,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则W检察院应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质上是两个独立又有联系诉讼,只是在审理过程中利用了同一审判程序,并以同一判决、裁定进行裁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受理标准,确保刑事申诉案件从受理关口就能够严格把关,促使案件能够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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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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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6-01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