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司法体制改革中刑事申诉业务的归属
张丽娜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司法体制改革;刑事申诉业务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出现内设机构繁杂、工作职能交叠、部门相互掣肘、整体效能不高的问题,直接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2016年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长春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等也随之同步进行。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机构体系,进行内部机构设置改革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①那么,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中的刑事申诉业务将划归哪个部门会更加的高效、便民,也应列入内部机构设置改革考虑之列。
2014年中央确定了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后,不少基层检察院检察院重新整合了内部机构,刑事申诉业务归属部门各有不同。
(一)吉林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即职务犯罪监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其中将控告申诉检察科和监所监察科合并后成立了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将民事和行政分开单独成立民事检察部和行政检察部。
(二)湖北省宜昌、黄石等13个基层院和广东深圳市检察院以“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适当分离”为原则实施“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其中将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的诉讼监督职责和民事行政监察科的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监督部,将原控告申诉检察科、案件管理中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法警队的案件职能整合组建为案件管理部。咸宁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其中将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归入诉讼监督局。上述三种模式分别将刑事申诉业务与监所检察业务合并、与案件管理业务合并、与监所检察业务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合并,笔者认为应当将刑事申诉业务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合并更为合理。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刑事申诉业务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不同之处:(1)目前办理部门不同。刑事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2)监督范围不同。刑事申诉业务不仅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实行法律监督,还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只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申诉业务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相同之处:(1)受理部门相同。目前无论是刑事申诉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均统一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2)办理期限相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期限均为三个月。(3)均有抗诉程序且抗诉程序一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为刑事申诉案件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②(4)均要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5)均属监督范畴。虽然刑事申诉业务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监督范围不同,但是对法院诉讼和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监督,均属于监督范畴。
将刑事申诉业务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合并,只有民刑事之分,而没有监督之分。在基层院设立诉讼监督部,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加强了法律监督工作,使监督更加专业化。③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由专人行使监督职责,有利于人力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凸显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职能配置、有利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③现将诉讼监督部门单列,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职能特性,专列专人对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不仅符合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
(二)监督意识更加强化,监督工作更加专业,监督成效更加明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能够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推进,检察院人员分类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也将逐步从试点过渡到全面推开,必须坚持和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才能做到方向明确,方案可行,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我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者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④本文一个总的思想路线就是,精简机构设置,整合人力资源,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打造一个高度融合、简约、公平、高效的法律监督部门,让其尽可能发挥监督职能。
[注释]
①熊琴芹.从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整合看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EB/OL].http://www.docin.com/p-1187573583.htmlc.
②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Z].2013:50,303.
③湖北省检察院.关于部分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④谭世贵.中国司法机关改革研究[EB/OL].http://www.docin.com/p-1538550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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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6-0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