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2017-01-27 13:31张士栋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法律法规知识产权

张 峰 张士栋

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2.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甘肃 白银 730900

新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张 峰1张士栋2

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2.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甘肃 白银 730900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为新媒体创造了优质的发展平台。本文在对新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新媒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突破这些问题的具体策略,希望可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益处。

新媒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为新媒体创造了优质的发展平台。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自主性、草根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点。但是,我国还没有针对日益严重的新媒体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新媒体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对新媒体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因此,在本文中,提出了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实名制,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改变新媒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状,更好地提升新媒体服务能力。

一、新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著作权保护遭遇难题

当前,各种新媒体平台,比如微信,通过互联网吸引大量忠实的用户,并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将内容进行精准推送。因此大量传统媒体、文学网站、个人等都开始借助这些新媒体平台进行内容精准推送等,涌现了众多新兴的阅读平台,为分享阅读内容、传播信息提供了便利,这使得人们逐渐步入微阅读时代。微阅读拥有的便捷的分享功能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和难度。

一是,我国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是自动保护原则,这就是说,在作品完成时,作品的著作权就即刻得到保护。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分享功能没有对原创作品进行相应的有效的标识,这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二是,新媒体平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配套的手段对原创作品的进行权利保护等标识,也没有原创作品作者能够采取的切实有效的手段遏制对标识有装载声明的作品被转载的行为。

三是,新媒体平台上的用户众多,新媒体平台也无法对这些用户进行真实身份确认。当用户随意转载原创作品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时,给著作权人维权极为不便,同时,对第三方寻找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带来了不便。

最后,新媒体平台对著作权保护不够,在某种程度上也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如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会破坏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新媒体环境下版权制度尚不完善

新媒体技术使得媒体更多,更多元化,这说明并不缺乏媒体。媒体的增多,降低了媒介的支付成本,不会对公众的需求造成影响。新媒体技术的使用使得采用多媒体快速传播各种信息成为可能,而且不再受限于频谱。在传统的媒体中,只有少部分组织或个人有权力使用广播技术。

在新媒体出现之后,每个人都能够拥有自己的网站,能够公平的传播信息,这被称为网络广播组织。网络广播组织对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观念中,由于媒体少,保护版权很容易,这使得版权制度并没有实际使用。当前的新媒体技术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但是人们仍然没有重视版权制度问题。

(三)版权制度落实遭遇一定的难度

在缺乏新媒体时,版权人可以与相关媒体合作将版权内容与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提供给用户,用户对这些商品购买后消费。这种情况下,用户属于普通消费,与到超市、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进行消费的实质并没有什么不同。排他性随着新媒体技术出现而消失,媒体存储版权内容与传统的传播版权不具有排他性和稀缺性。也就是说,新媒体技术出现后,新媒体提供的内容没有排他性和稀缺性,与公共物品没什么区别,用户无需支付费用即可获得。但是,版权制度可以通过版权保护使新媒体内容具有排他性和稀缺性,使用户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才可以获取,维护了商品交换的秩序。但是,新媒体的分享传播增大了实施版权制度的难度。

(四)新版权法不够完善

在当前阶段下,有关新媒体版权保护的新闻报道较多,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保护。例如,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此外,目前我国对版权的立法较少、经验也不够丰富,比如前述的几项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不具体,范围广,增大了执法难度,不利于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新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合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完善新媒体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首先,要做的是尽快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需要对新媒体时代下的版权的定义、内容、范畴、责任主体等进行准确的定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的处罚应当明确,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为权利所有人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各个细节,并统一标准,结束多个部门之间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冲突问题,同时应当结束“九龙治水”的情况。

在发达国家,新媒体出版的起步较早,因为,对新媒体技术下的版权立法较为完善。因此,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国所用。

比如,对于复制权的界定。互联网具有交互性和全球性的特点,版权内容复制容易、快捷,因此复制次数成几何增长,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相当严重。所以,对复制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区分可以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性,同时也利于著作权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日本和韩国的立法工作中,将复制分为有形复制和无形复制两种复制方式分别进行规定,而美国则以“发行权”来确保版权人对其原创作品在新媒体上的传播具有控制权。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映和立法。

例如,临时复制与永久复制是否属于侵权这个问题。临时复制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的内存储器和缓存处理而获得、读取、暂时存储和短暂在线作品的技术行为,通常,在关闭计算机后就会失去这些作品。如果以我国传统的版权法来看,主要作品只有通过输出设备或者存储设备输出或者保存,比如通过硬盘存储,或者通过打印机打印,那么才能对传播者的侵权责任进行相关处罚。而目前在美国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中则认为应当将所有的复制方式包括临时复制这种方式,都属于复制权的范畴。但是,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也认为临时复制权应当属于复制权的范畴,但是在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对该问题却回避了。

(二)全面推行新媒体平台实名制,强化对新媒体服务的监管

新媒体平台的虚拟性是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平台的众多用户认为在虚拟的网络上,无人知晓其身份,因而侥幸的认为在新媒体平台上对著作权人进行的侵权行为不会被追责。因此,平台的用户在“创作”时,大量抄袭甚至是原封不动的复制他人的内容。更有甚者,甚至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自己抄袭或者复制他人的内容之上,假冒为自己的作品。由于虚拟性导致了用户的侥幸心理,因此在新媒体凭条进行实名制注册,将有利于遏制新媒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当前,我国已经在网络上推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新媒体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利于确定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人和侵权人,便于知识产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利于锁定侵权人。对于不愿意实名制注册的用户,新媒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限制其权限,仅能浏览平台上的内容,而不能发布、复制内容。对新媒体平台进行实名制注册,可以加强对新媒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进而预防侵权放入任意。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主体权利

我国对新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保护,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媒体平台处于自身利益需要,对内容传播者的惩罚措施少,甚至不惩罚,因此不能对平台用户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中国互联网巨头腾讯公司,对微信上的抄袭行为,做严重的处罚措施是封号,这对其他用户并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当用户被封号后,可以注册另一个账号,将原有账户中的相关信息搬移到新的账号中继续发布。对新媒体技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根据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对平台用户进行的约束,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在推行实名注册制的基础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主体权利。同时,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面,在立法中应规定当对赔偿做相应的费用。新媒体的侵权行为只能依靠法律法规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创作者进行创作,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基于手机的新媒体平台受到了用户的欢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在新媒体平台上被侵权,这损坏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应当随之变化。只有国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生活中推行实名注册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重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发行,提高创作者的激情,促进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总之,在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已经成为每一个国家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当今时代下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存在的不足,并通过深入的研讨来最终确定有助于突破知识产权保护困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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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4;G206

A

2095-4379-(2017)36-0057-02

张峰(1974-),男,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张士栋,任职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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