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佳
(郑州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郑州 450000)
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相关问题刍议
宋文佳
(郑州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郑州 450000)
在国家及地方一系列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近年来,全国各县(区)级基层文物行政部门相继实施了一批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文章拟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工程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原因进行剖析,以期为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提供参考。
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
在国家对文物保护资金政策支持力度逐年递增、各级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认知水平和配套资金稳步提升等背景下,全国各地以县(区)级基层文物行政部门为主,相继实施了一大批文物保护工程,有效改善了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和赋存环境。与此同时,文物建筑类保护维修工程在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对于文物建筑保护的态度和主导理念在不断更新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梁思成先生提出的“整旧如旧”的维修观,到1960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要求的“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原则,到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要求的“不改变原状”,再到由罗哲文先生提出,1992年颁布的《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中提到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1],都是老一辈古建筑保护工作者的经验总结。1982年引入中国的《威尼斯宪章》中强调了对文物遗存物质形态真实性的保护理念,并提出“可识别、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引起了相关人员对我国古代建筑修缮理念的进一步思考。2015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对当前中国文物保护事业面临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2],并在其中强调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真实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可逆性等原则。此外,随着全国各级文物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设计、施工管理规定,对我国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在地区发展差异、行业管理水平、对法律法规认知深度及贯彻执行力度等限制性因素影响下,部分保护维修工程仍暴露出来一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2.1 施工前期工作不到位
2.1.1 勘察设计工作模板化
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是保护工程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家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行业实行资质准入制度以来,随着当下文物保护工程数量的逐年递增,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大多存在超负荷承揽设计任务的现象。部分文物勘察设计人员勘察工作程序化,设计思想简单化,不注重地方文化、历史的调查研究[3],勘察、测绘不够详细,设计文本套路化,不少维修措施“放之四海而皆准”。不但抹杀了文物建筑的地方特色做法和时代特征,更为后期保护维修工程的实施埋下多重隐患。此外,虽然方案中都强调“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但维修措施多存在过度干预现象。即便文物部门对方案评审程序较为规范和严格,但囿于时间、经费等限制,评审专家去现场调研的机会较少,在方案审核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到之处,使得不少通过评审的方案施工时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
2.1.2 财政预算及支出制度存在诸多限制
我国文物保护工程定额多建立在以前房屋维修定额基础上,无法适应文物保护工程的需求,在材料价格方面和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材料的品质和选择[4]。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评审中,县区财政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其预算评审服务费按照审减金额的2%~3%收取,评审机构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服务费用,往往按照最低的市场价进行审减,所得结果与实际所需常相去甚远。文物保护工程中经常会用到传统工艺,许多材料还需手工制作,成本较高。但因财政部门不能理解传统工艺的做法,按照机械做法审核出来的单体预算无法满足人工生产的最低费用标准。预算的不合理,一方面导致工程人工费、材料费和综合单价过低,招标价低于施工成本,工程频繁流标,给管理部门带来很大的不便[5];另一方面,文物建筑工程中存在诸多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财政部门只针对本体工程严格控制招标价,管理费及一些附属项目所需经费没有来源,常存在维修经费到位却无法动工的现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下拨文物保护资金使用都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而一些由地方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合同规定,工程进展80%时工程款方可支付合同价的20%,验收合格后可支付至50%,验收合格一年以后付清。施工合同付款条件与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的资金使用规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基层文物管理部门作为业主单位,既要督促施工进度,又要保证施工质量,还要在避免资金被收回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款,常常疲于应付,众口难调。
2.1.3 招投标方式不合理
多数县区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报价的高低经常是其能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但往往报价最低的,很有可能是一些技术力量薄弱、不注重施工质量的队伍。有个别县甚至采用“一刀切”的模式,为了所谓的“公平”和便于操作执行,1 000万元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只要投标单位符合基本的资质要求和准入条件,中标单位从入围单位中随机抽取,凭运气中标。在评标环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文保工程专家过少,也使得评审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无法保证。
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存在问题则更为突出。据统计,目前整个河南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不足10家,其中甲级仅有1家,而因为监理服务费用过低,外省的监理单位很少参与,常常无法满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程公开招标至少3家甲级单位报名的需要。由于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工程量相对较小,监理费取费标准中也是因地而异,部分县执行的监理服务费为工程造价的2.7%,个别地区执行的监理服务费为工程造价的1.5%,监理费远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基本无法委托到资质和业绩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聘请相关专家担任监理顾问更是无法落实。
2.1.4 资质挂靠问题严重
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日益增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数量有限的现实情况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资质挂靠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在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日常监管中缺乏针对资质挂靠现象的治理或监督措施,出借资质对该施工单位并无太大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内部圈子过小,几乎所有的施工单位都彼此熟悉或有业务往来,有资质的企业有时候为了自我保护而不得不顺应出借资质、互相遵循“陪标”和“轮流坐庄”的潜规则,使得招投标失去了固有的初衷和意义[6]。
2.2 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2.1 业主单位缺乏监管
随着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加大,一个县一年多则开展十几项,少则一两项文物保护工程。由于许多业主单位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工作任务繁重,致使其在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缺位,个别业主单位甚至在工程开工到竣工期间极少去工地。过度依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后果往往是:施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被积压、掩盖甚至无法逆转,延误了最佳的解决时机,埋下诸多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整改。
2.2.2 施工质量存在缺陷
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其资质等级需具有一定数量的施工专业人员。现实情况中,施工单位中因为专业人员少,承担任务多,没有能力完全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去做,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经常缺位。更有甚者,有的施工单位将所承担的项目转包,管理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7]。施工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文物建筑修缮队伍的良莠不齐,在维修施工中很难保证按“原工艺”进行操作,使得文物建筑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施工队伍对文物建筑修缮原则的认知有限,不了解地方手法及时代特征的应用,维修过程中保护性破坏的现象屡有发生。此外,由于财政部门审核的施工造价过低,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虽已发现方案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但囿于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等因素的限制,采取隐瞒不报的态度,致使保护维修工程一错到底,这种不负责任的“维修”给文物建筑带来了严重破坏的同时,也为后期的整改带来诸多困难。
2.2.3 监理单位职能缺失
监理单位相当于基层文物管理部门的“眼睛”和“耳朵”,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和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施工工作从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方面进行控制[8]。由于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作起步晚,监理单位及专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此外,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特殊性对监理工作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要求较高,监理人员的责任重大。在这种“项目多监管人员少”的现实情况下,一名监理人员往往同时监管几个工地,监理日志和监理计划往往也都是流于表面,“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的基本原则无法落实,事后补办手续、补签报审表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2.2.4 展示利用和日常养护工作不足
文物建筑中以宗教和民居类建筑居多,文物本体保护维修工作一般都能得到所有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但归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于收益归属不清、管理人员缺失、地理位置偏僻等原因,展示利用和后期日常维护等工作的推进困难重重。位于村镇级的寺院、道观、家庙等,日常的祭祀、烧香活动繁盛,对文物本体存在安全隐患;一些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过后无人管理使用,不久屋面上就杂草丛生、苔藓遍布;个别民居修缮后,屋主或管理人员自己出售参观门票,维修后的古建筑成为个人牟利的途径。
3.1 注重文物建筑日常保养
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树立预防性保护的理念,将日常保养维护和岁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专项文物建筑日常保养经费难以得到落实,基层文物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偏远地区和没有管理部门的文物建筑日常检查不够及时,对其的日常保养维护存在一定困难。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切实承担起文物建筑保养维护的责任,在政策、经费、人员编制上给予充分支持。
3.2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保护专业人才培养。从国家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集中专家对勘察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尤其是基层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时、分批的专业技术培训,将文物建筑的保护理念从书本走向实践,使整个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都在系统、科学的保护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3.3 做好施工单位及工程的监督检查
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管和年检,对存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对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和建立“黑名单”信息库等方式进行惩处,并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做好监理单位的监督和引导,使监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3.4 完善招投标和资金管理模式
尽快出台适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定额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中,业主单位应与财政部门进行充分的事先沟通,使预算审核单位充分考虑文物建筑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和市场价格,给出合理的审核预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率也应考虑其行业特征和施工工艺要求,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监理服务费。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要求和地方财政管理规定之间的矛盾,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的支出更加合理。
3.5 做好展示利用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在文物本体得到妥善保护后,明确管理和使用单位,利用社会各种资源,打开保护展示新思路,尽可能的将文物建筑进行展示利用和对公众开放。
总体来讲,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社会各界文物保护认知水平的日益提高,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工程正在日趋规范。相信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的不断努力下,文物保护工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终会得到改善,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也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1]杨新.中国古建筑维修保护价值观[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4(2):21-25.
[2]吕舟.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发展与演变[J].遗产与保护研究,2016,1(3):1-8.
[3]贾付军.文物古建筑保护工程中的地方特色保护问题简论[J].古建园林技术,2008(2):50-51.
[4]沈阳.关于文物保护“四原”原则的思考[J].中国文化遗产,2014(3):94-101.
[5]新快网.数千万文保资金为何花不出去[EB/OL].[2017-01-11].http://epaper.xkb.com.cn/view/1057089.
[6]马炳坚,李永革.我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机制需要调整[J].古建园林技术,2010(1):8-11.
[7]谢日万.我国文物保护工程队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EB/ OL].[2017-01-21].http://www.gxmuseum.cn/a/ science/31/2011/1108.html.
[8]郭绍卿.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山西建筑,2007(1):209-210.
Discussion on the Issues Concerning the Conserv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SONG Wenjia
(Zhengzhou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fice,Zhengzhou 450000,China)
With the support of a series of national and local policies and funds, the 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for cultural heritage have implemented a number of protection and maintenance project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intends to analyze the current problems and their related leading factors from the angle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architec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maintenance;project
TU712.2
A
宋文佳(1986-),女,文博馆员,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古建筑保护管理。E- mail:634713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