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赫璐 姚友成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鞍山 114051
关于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
高赫璐 姚友成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鞍山 114051
随着互联网高潮来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导致中国网络购物的发展成上升趋势。由于网络交易的活跃,就会带出许多显示法律问题。由于关系多方利益间的平衡,目前对网络交易的监管也只处于探索阶段。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缺乏重视。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面对传统的交易模式向新型网络交易模式,从实体性购物向虚拟性购物的巨大转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保护。为了保护现今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武婷婷老师带领我们组成了小组,对鞍山市的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保护进行了研究。
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鞍山;消费正义
现如今在网络交易中的立法寥寥无几,目前国内只有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鲜有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消法中关于网络交易的法条规定也是极少的。例如,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订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力、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只有几条关于网络交易中的规定,这使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保护缺少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了一些资料,其中包括在校大学生、公职人员、上班族等等。课题组通过相关的资料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保护进行了研究。
网络交易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需要改进。通常情况下,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如消费者隐私权的泄漏,交易安全无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无法保证,还有许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交易平台中消费时通常会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有许多商家为了牟取利益将个人信息卖给其他人以供使用。黑客的侵袭、计算机病毒以及骗子使用的其他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的骗术,经常有发生的可能,则无法保证消费交易安全。还有许多情况下消费者被格式条款所限制,由于这些条款往往都是事前拟好的,面对卖家一些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是”或者“否”,没有选择以及修改的权利。还有些情况,因为在网上购物往往是异地的,所以涉及到在购买的物品到达后发现和图片以及描述情况不符时,还需要自己支付邮费,虽然可能费用较少,但却也是正当权益,应该维护。然而,没有足够的立法保护措施,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也没有办法维护。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当加强引导消费者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让消费者自己有保护权益的观念,积极采取各项救济措施。
网络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并不相同。在线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络交易星期进行网上投诉既及时又便捷。我国虽然已建立“3·15网上投诉中心”,但据了解,网上投诉中心反馈信息缓慢、解决问题不具体,因此,要尽快完善我国网上投诉制度,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去,让消费者有可以解决问题的去处。
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做法就是加强立法保护措施,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名誉权、人身权的相关规定,但尚无隐私权的定义。我们要从法律层面上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将网络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的传播和适用法定化,网络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必须尽到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之前,应当征求消费者的同意,并告知其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消费者有权拒绝对其个人信息任何用途和形式的二次使用。再次,应将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通过教育、宣传、引导来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自身的权利减少损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实现在网络交易中的真正的消费正义。
[1]调查问卷.
[2]钟光荣.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当代经济,2005(12).
D923.8
:A
:2095-4379-(2017)28-0222-01
高赫璐(1996-),女,汉族,辽宁鞍山人,辽宁科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姚友成(1995-),男,汉族,辽宁辽阳人,辽宁科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指导教师:武婷婷,辽宁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