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晓伟
武警北京总队,北京 100027
新形势下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探析
滑晓伟
武警北京总队,北京 100027
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牵涉到军地两种因素,厘清其中的管辖原则对于明确军地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由多部委联合颁布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中确立了分别管辖、优先保护军事利益、有效处置案件三项原则。新形势下,可以从提升办案质量、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完善立法,适时考虑吸纳属事管辖原则、缩减“涉军”问题的涵盖范围。
军地互涉;刑事诉讼;管辖
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指的是军队、地方二者互相涉及的刑事案件。①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容易出现管辖不明、职责不清的现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颁布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融合了1982年、1987年两个相关规定的内容,对该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明确。随着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不断推进、新型网络犯罪的涌现、军地联系交往的日益增多,目前此类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而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明确案件管辖有助于方便群众举报、及时处理案件、有效打击犯罪。由于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牵涉多种管辖原则,军队、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容易出现管辖权冲突、相互推诿,明确管辖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由于军地互涉案件中行为人身份的差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的不同,构成犯罪的性质也不尽相同。例如现役军人刘x勾结地方人员赵x共同盗窃军队装备物资,虽属于同一案件、构成共同犯罪,却存在罪性差异。其中,刘x可能构成《刑法》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赵x却可能构成《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②明确管辖原则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的问题。
二是确保及时查明案情、审结案件。军地互涉案件往往跨越不同的地区、系统,涉案人员复杂,伴随着案犯身份、居住地的可能变化,从作案、案发到最终查明时间跨度很长。这给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带来了困难,容易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唯有明确不同机关的职责权限才能及时受理案件、杜绝系统内耗、提高办案效率、有效打击犯罪。
三是确保发挥群众与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明确案件管辖原则,能够在军地之间建立长效性的联系机制、协同办案机制、案卷移送机制。在此基础上,部队以及地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普通公民就可以到军地任意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双方都应及时处理、互通案情。这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周折、防止状告无门,保护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规定》中所列举的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包括6种类型:(1)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2)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3)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4)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5)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6)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明确管辖原则的实质就是结合犯罪性质和侦办实际,将军地司法机关的职责划分明确。
一是分别管辖的原则。军队和地方各方面的情况差异较大,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各不相同,查处案件的具体制度、程序也不尽一致。一般来说,凡是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或在营区发生的案件,均由军队司法机关受理侦查或以其为主组织侦查。反之,则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或以其为主进行侦查。如果出于特殊需要暂时不便移交,或是犯罪嫌疑人身份暂不明确的,也应当择取恰当时机或是查明嫌疑人身份后,及时进行移交。包括军人退出现役后被发现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出于侦查便利也应当由军队保检部门查明真相后移交地方处理。可见,此类案件的最初受理与最终处理机关可能并不一致,各方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以阶段性地做出意见,但最终必须移交有权部门管辖。③
二是优先保护军事利益的原则。对涉军刑事案件的处理通常采取专门管辖,因为军队是执行特殊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的管理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排他性的,涉军信息、营区秩序的管理也相对特殊。《规定》对军事利益的特别保护表现在:(1)除非在营区外军人正在实施犯罪、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其他对军人采取的侦查、强制措施必须由军队决定;(2)在营区内从事的侦查必须由军队主导或参与;(3)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证据材料必须经由军队审查、确定,办理退役手续后才能由地方处理;(4)军人退出现役后被发现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必须由军队负责查清事实、结合案情移交;(5)对于地方人员在营区内犯罪的,军队有权采取紧急措施;(6)执行刑罚的地点应当结合罪犯是否具有军籍、是否掌握军事秘密等情况判断。
三是有效处置案件的原则。军队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依据犯罪主体、犯罪性质应当由谁最终管辖,对于正在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双方都有权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对于相关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双方都应当予以接受。出于保全证据、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军地司法机关相互移交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对于涉及共同犯罪的,双方在分别侦查、起诉、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沟通、相互协作。
目前《规定》中的“军地互涉”概念最初是由1982年《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彼时仅仅考虑了犯罪主体、犯罪地点两个方面的联系性。④在现行规定中,已经部分纳入了犯罪客体方面的考虑,将原有的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犯军人犯罪”扩大为“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但从2009年《规定》颁布至今,又出现了很多当时未被考虑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有原则进行完善。
一是适时吸纳属事管辖原则。所谓属事管辖,是指在军地互涉刑事案件中依据犯罪性质确定管辖主体。它具有灵活性、实用性的特点,能弥补目前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原则的不足。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为此提供了域外经验。⑤对于新《刑法》第七章增设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刑事诉讼法》中尚未明确案件管辖原则。由于此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与军队高度相关,诸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煽动军人叛乱、破坏军事设施、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等问题,军队司法机关和实务部门具有发现案情线索、及时制止犯罪、快速实施侦破的先天便利。同时,由于比地方公安机关更具有军队工作经验、更能掌握相关的实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定罪量刑方面也更具权威性。
二是节约军队办案资源,适度限缩“涉军”问题的范围。出于军队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目前《规定》对于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准军人”,不区分案件性质都按照军人确定管辖。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对办案人员、办案程序有着严格要求,而军队驻地往往地处偏远、保卫部门编制有限。⑥尤其是随着军队社会化保障的普及、军改期间文职人员的大量增多,再坚持这种做法会极大加重军队的办案负担。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对于“准军人”涉嫌的一般性犯罪应当考虑移交地方司法机关侦破处理,有必要在营区内侦查的由军队予以协助。
[注释]
①总政治部保卫部.军队保卫部门刑事侦查工作教材[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2:41.
②刘子玉.分案审理军地互涉案件的问题[J].法学杂志,1987(2).
③徐斌.论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J].法学研究,1989(5).
④李自飞,杨韧.军地互涉案件侦查管辖重构[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4).
⑤薛洪.军地互涉案件管辖模式概览[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5).
⑥张建田,金桦楚.关于军队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现代法学,1998(1).
D925.2
:A
:2095-4379-(2017)28-0174-02
滑晓伟(1972-),男,安徽太和人,武警北京总队政治部,上校军衔,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