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科栋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WA-T方法的适用争议研究
严科栋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WA-T方法是WA-WA和T-T两种计算倾销幅度基本方法之外的一种例外方法。该方法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在GATT的历史上,WA-T方法很少成为争议焦点,但随着归零法被否定,WA-T方法已经成为美国固守归零法的一根“救命稻草”。近年美国与中国DS471一案之前,先前案件的上诉机构报告未曾涉及WA-T方法下的归零,但之前的案件报告仍可为当下的争端提供一些法律依据。本文将对WA-T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意义等问题进行分析。
WA-T;Pattern;反倾销协定
一般而言,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有两个,即WA-WA方法(加权平均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和T-T方法(逐笔比较的方法)。这两种基本方法都规定在反倾销协定的第2.4.2条第二句中。WA-WA方法要求调查机构必须考虑“所有可比交易”,而T-T方法则要求就每笔交易进行逐笔比较和计算,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而这两种基本方法的例外,也就是WA-T方法,规定在2.4.2条的第二句。该条文规定了适用WA-T方法的两个前提条件。
(一)WA-T方法适用的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调查机构必须从所有的出口交易中发现一部分交易与其他交易存在重大区别。但区别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理由。因为存在很多可以成立的因素或理由,比如,不同的购买者、区域或者时间段等。调查机构有义务去主动发现这些区别(如果他们想要适用WA-T方法的话)。这些具有特别性的交易被归在某一pattern之内。如要适用WA-T方法,那么两个条件必须被满足。Pattern的存在意味着某一部分的交易必须不同于pattern之外的那些交易。这也就意味着,这一特殊部分的交易的倾销幅度的计算需要适用特殊的方法。这就是WA-T方法得以适用的实质理由;第二个条件是,调查机构是必须解释为什么这种不同(该pattern内的交易与其他交易的不同)会导致两种一般方法,WA-WA和T-T方法,不能被适用于计算倾销幅度。但第2.4.2条并不要求调查机构必须以固定的方法来发现pattern,而是赋予了调查机构以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来选择适用何种发现pattern的方法。
(二)“解释条款”不易满足
另外一个阻碍WAT方法适用的理由来源于对2.4.2条本身的不同理解。美国主张,适用WA-WA方法会遮掩不同交易之间的区别,使倾销幅度不能被清楚地揭示出来。如果适用WA-WA方法,那么不同pattern之间的区别会因为低出口价和高出口价之间的平均而无法被揭示出来。在DS471当中,中国主张USDOC并没有适当地解释为什么要适用WA-T方法。USDOC并没有发现足够不同的pattern,也没有评估数量程度,因此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而对于第二个条件,USDOC既没有恰当地解释为什么WA-WA方法不能被适用,也没有解释T-T方法为什么不能被考虑。但是美国不同意中国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一般方法(WA-WA和T-T)可能造成真实倾销幅度被遮掩。然而真正的难题在于,即使美国能解释为什么不能适用WA-WA方法,他们也很难解释为什么T-T方法不能被适用,而经常只能诉诸于入世议定书和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类的拙劣理由,而被专家组轻描淡写地予以了驳斥。
美国为了避开对T-T方法不能被适用的解释要求,可谓是苦心孤诣地寻找理由。他们认为,根据上诉机构报告,WA-WA和T-T应当产生相似的结果。事实上,这两种方法针对计算相同的交易,也的确应当产生相同或相似的结果。因此,如果其中一种方法用不了,那么另外一种方法也理所应当不能被适用。一度洗衣机案的专家组也支持这种观点,但后来这一理由再度被否定,因为日本诉美国归零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仅将WA-T方法视为是一种例外,当调查机构意欲适用WA-T方法时,他们必须证明两种一般方法都不能被适用,而不能仅仅根据对2.4.2条的两个语词的解释就否定调查方的解释义务。
Pattern的发现需要根据怎样的基础,以及WA-T方法的适用需要根据怎样的基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基于不同pattern之间的不同计算倾销幅度,则可能忽略单笔出口交易之间的不同进而可能导致“系统偏差”。但是,第2.4.2条并不要求调查机构在考虑每一笔交易的基础上计算倾销幅度。第2.4.2条的第一句话指的是交易的pattern(同类型的诸笔交易的集合),而不是交易本身。而且语词“among”与语词“within”也是大有不同的,前者指的是不同pattern之间,而后者指的是pattern之内。不同的观点差异实质上在于如何识别pattern,要不要基于每笔交易来识别pattern。根据日本诉美国归零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似乎只有考虑每笔交易,被识别出来的pattern才是有意义的。但后面的专家组也指出,日本诉美国归零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指的是WA-T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是关于如何识别pattern。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WA-T方法可以适用于全部交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首先,他们认为只有低价是不可能构成具有巨大不同的价格pattern的,必须既有高价也有低价;其次,倾销行为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个体交易,而是以一个整体同时存在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WA-T方法仅能适用于相关pattern范围内的交易。根据第2.4.2条,适用WA-T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发现一部分交易(pattern)不同于其他部分的交易,这也间接决定了WA-T方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对全部交易适用WA-T方法的行为与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并不一致,因为WA-T方法仅能适用于落入由调查机构发现的相关pattern之内的部分交易。
实际上,WA-T方法本身适用概率就不大,在归零法仍然合法的岁月里,WA-T方法根本就没有真正的适用空间,欧盟和美国也无须适用WA-T方法,因为只要适用WA-WA方法下的归零,可以达到他们所需要的目的。之所以WA-T方法突然成为一个案件焦点,真实的原因在于归零法在一般计算方法中的适用已经被彻底否定,而WA-T方法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但一般情况下即使WA-T如前面所言得到适用,如果仅仅局限于某个pattern范围内,那么意义仍然不大。因为按照我们前面说的,WA-T即使适用也仅仅只能适用于某个pattern之内的小部分交易,那么即使允许适用WA-T方法下的归零做法,对于调查国的意义也极为有限,甚至为此诉诸争端解决机制都有些得不偿失。但如果一个案件中可以存在多个pattern,那么WA-T方法就可能获得更大的适用空间,如果进一步承认归零法可以在WA-T下适用,那么归零法就可以达到“借尸还魂”的效果。这就是WA-T方法适用的实际重大意义之所在。
WTO的法律框架内,WA-T方法几近为美国坚持归零做法的最后阵地。尽管DSB通过的单个报告并不一定对后面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但当上诉机构连续对一系列相似案件给出类似的判断时,还是会得到之后专家组的遵循。在DS471中国诉美国的反倾销计算方法案件中,专家组几乎全面地支持了中国的主张,以及继续贯彻否定归零做法的原则,即使美国辩称自己的归零做法是在WA-T的方法下进行的。在不断被各国法律重拳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打击下,可以预见,WA-T方法的适用空间被继续限制和削减也仅仅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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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军主编.WTO争端解决报告2009—2010[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94-334.
[4]Appellate Body report in US - Softwood Lumber V.
[5]Panel Report,US - Washing Machines.
D99
:A
:2095-4379-(2017)28-0172-02
严科栋(1992-),男,汉族,浙江宁波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