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信访中缠诉缠访对象

2017-01-27 12:45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办案矛盾当事人

李 奕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000

如何应对信访中缠诉缠访对象

李 奕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000

在检察办案环节,会出现极少数被告人及其家属无理缠访缠诉,他们对裁判不服,对办案人不满,对领导不信任,长期地、频繁地、不断地找茬发难,不停地申诉喊冤。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披麻戴孝,有的身上挂满标语。有的当事人把老婆当枪使,用女性企图博得同情和眼泪,使一些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给与同情和支持。有的人使用威胁语言、漫骂语言、刺激语言,借机闹事发泄不满情绪,对立情绪,这部分人性格特异,人格心理偏激,心眼小、心胸窄、认死理,一般不能容人、容事、容言,一般不会自我调节狭隘心理,阴暗心理,自私心理,为鸡毛蒜皮长年纠结,为只言片语耿耿于怀,上访期望值太高,不实际,与案件实情不符,如何化解仍找不到突破口和有效途径。鉴于这些新情况,笔者结合检察涉诉信访工作难点,提出一些新的探讨思路。

应对策略;信访;缠诉缠访

一是举办听证会形式,邀请当事人参加,请求第三方介入。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律师以及人民监督员参加,让申诉当事人面对社会公众、第三方人员陈述自己的诉求,听取第三方人员发表意见和看法,让申诉人有一种被尊重的感觉,看缠访缠诉人自己能不能回心转意。

二是切实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是写在文件上,讲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到实处,落到案件上。案件一上手就要首先进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防止出现涉法涉诉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缠诉等麻烦事情。案件转入其它环节,办案人要对下一环节提出预警,以免被动,节外生枝。防止旧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又产生新的更大矛盾。如果新旧矛盾和问题垒积叠加,处理起来更困难。通过认真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解决在第一环节,解决在第一现场,解决在案件首办人中,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尝试寻找跟上访当事人要好的人,感情亲近的人,做正面劝解工作,真正解开心结。现在存在执法环境不好,社会风气不好的问题,特别是三五成群,街坊邻居,聚在一起咕咕嘀嘀,不是给当事人做正面工作,传递正能量,而是做反面工作,传递负能量,怂勇一些上访当事人上访闹事,唯恐天下不乱。在民间最常见的说法有:“是不是你得罪了领导,别人报复你”、“是不是你没找关系,案子没摆平”、“是不是你的钱花少了,案件处理太重”、“哪些局长贪污受贿不查,你这点小事还要查你”、“天天去缠领导闹,他不敢把你怎么样的”,甚至对有的当事人在家中因故自杀,还幸灾乐祸地说白死了,“要在单位跳楼还可以得到一笔赔偿金”。特别是有些缠访缠诉的上访人,就喜欢听这样的话,更加强化了闹访缠诉的心理定势,助长了无理取闹的嚣张气焰,似有生命不息,上访不止,不打赢官司决不罢休,不挽回损失绝不罢休,甘愿不惜代价当“上访专业户”、“上访钉子户”。如果尝试利用当事人的要好朋友做正面工作,换一种角度,看能不能收到一些效果。

四是对无理缠访缠诉者作疏通工作要用心,多讲正面道理和法律规定,不能采取哄骗、许诺、推诿办法,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反而更加激化了对立情绪和矛盾。现在一些单位领导给上访当事人做工作,主要是采取退让和推诿的办法,以缓解上访人过激情绪,把人打发走了算了。明知不能适用不起诉和判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无罪,却不负责任地对当事人许诺,跟你做这方面的工作。明知公检法三机关独立办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却不负责任地、甚至讨好地说,你到中院上诉吧,我们跟你联系一下,帮助做一下工作。当事人听到这些话,肯定会心里很舒服,会感谢感激你,但实质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轮到下一个环节处理结果不如意、不满意时,他就明白了领导是在欺骗他,更加对司法机关和领导不满,更加不信任办案人员,为持续缠访上访加大了难度,在客观上设置了更为严重的障碍。

五是办案人员确实需要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细则办事办案,不留瑕疵。其实,缠诉闹访当事人长期不服判决申诉,还有一个原因,他们特别爱较真,挑毛病,找茬子,一般人不当一回事,而他们却神经过敏,吹毛求疵,放大瑕疵,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由于办案人的一点疏忽,或者将取保候审“保证金”误写为赃款,或者将羁押地点写错,或者在电脑上将文书关键字打错,或者没有移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的领导接待上访随意,不注意谨言慎行,或者处理方式欠妥当,都会给上访当事人留下把柄。他们在事后上访申诉时,就会借机发难,搞得自己很被动,容易激化矛盾,不但不能解决旧的矛盾,反而不必要的增加了新的矛盾,使本来存在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化解,导致长期缠诉缠访,不依不饶,上访人个人目的不达到,决不罢休,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1]程雷.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J].政法论丛,2011(05).

[2]柯昌林,曹斌,吴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7).

D632.8

:A

:2095-4379-(2017)28-0153-01

李奕(1970-),女,广西凭详人,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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