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聪聪
驻马店市遂平公安局,河南 驻马店 463100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相关分析
刘聪聪
驻马店市遂平公安局,河南 驻马店 46310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网络逐渐普及,对个人信息进行搜索和收集越来越方便,并且通过对现代化的手段进行利用,从而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和详细的分析,并且在实际的生活中进行使用,对人和人之间的交流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带动新社会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十分的眼中,对公民的隐私造成了侵犯。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是急需我国进行解决的问题。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对于自然人来说,人格权其中一个的公民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法律主体和另外的的法律主体的各种各样的,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的整合。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能够知道,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的时间、户籍所在地和财务情况等所有能够对该人的信息进行识别的组合。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
第一,个人信息对外延伸的很宽泛,并且个人信息是通过多种方式存在的,对信息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和提炼,所有能够对个人的信息进行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个人信息包含的内容不断的进行丰富。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中遍布电子产品,在进行购物、交由或者是出行等活动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需要把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商家,进行登记,从而就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商家来说,信息就是资源,是发展的良机。商家能够对信息进行推销,犯罪份子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诈骗,更有甚者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我国法律框架中的四个关键的部位就是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首先是我国的宪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提供了原则上的保护;其次就是民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司法方面的解释,任何人只要侵害公民的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才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部门进行了补充。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虽然在法律中都有涉及,但是没有对根本进行保护,只是提供了一些比较原则上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来相关的权益,但是都是比较零散,对民法的实际操作性进行了削弱;行政法限制了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并且出发的力度比较小,所以不能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全方面的保护。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我们国家的想法规定目前还不是很健全,要想解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立法问题,就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目前,刑法和宪法、行政法以及民法都没有针对公民的公开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作出详细的解释,而且也没有针对犯罪分子犯罪情节的轻重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让犯罪分子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因此就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的范围,减少法律中的漏洞,从而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从我国的立法层面来看,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针对犯罪行为的情节情况来界定清晰的范围,所以说在判断的时候,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犯罪情节的细致量化,那么就会给司法机关减少一定的压力。比如可以按照每个公民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所得利益来划分处罚程度,特别是给受害公民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安全受伤害的时候,更应该严格执行刑法惩罚,从而完成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按照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来落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此就需要从建立法律规定方面来落实,立法部门一定要对社会进行深入调查,按照实际的情况来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应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刑法。另外,从执法角度来看就需要公安部门在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与此之外,从司法角度来看,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裁定犯罪结果,从而给受害公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总而言之,刑法是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障,而且能够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在刑法规定中有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交通、医疗行业、以及电信行业和教育行业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法律宣传,对我国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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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8-0151-01
刘聪聪(1985-),女,回族,河南商丘人,硕士学位,任职于驻马店市遂平公安局,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