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巴黎气候协定的几点思考

2017-01-27 12:45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缔约方贡献气候变化

邱 丽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有关巴黎气候协定的几点思考

邱 丽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巴黎气候大会达成了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决定,在继承《公约》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和创新。在制度安排上,《协定》体现了激励、透明、非对抗、非惩罚性的特点。《协定》的签订说明了全球气候治理开启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然而,因为《协定》是对各方利益加以平衡后的结果,其后续实践或将暴露些许问题。

巴黎协定;气候变化;减排

一、巴黎气候大会与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指“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工业革命之后,18世纪以来,社会不停发展,人类不断进步,工业活动日益增多,最终使得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含量超标,全球变暖加剧。大气具有流动性,因而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为了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21次缔约方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召开。

巴黎气候大会是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达成以后的最重要的气候谈判大会,在德班平台的基础上达成各国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计划——《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相关决定,意味着气候治理开启了新阶段。《协定》提出了长期减排路径,要求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峰,认可发展中国家达峰需要更长时间,要求21世纪下实现全球碳中性。《协定》还明确了森林保护等增强温室气体汇的措施的重要性,并认可了通过国际转让的方式实现国际减排合作。

《协定》一共有31页包括29条,分为前言、总体目标、自主贡献、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促进实施和遵约、机构和程序法律安排等内容。《协定》再次强调了《公约》所确定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別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并提出了三个目标《协定》所设立的三个目标将会促使全球转向更为清洁的能源,对全球减排路线提出了新的要求。每个国家都应该按照《协议》的要求积极减排,建立各种行政机制和激励工具等。

在减缓方面,明确了国家自主减排的方式,2020年之后,《协定》的所有缔约方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将主要采取自主贡献模式。《协定》不仅确立了有区别的减排模式,还明确了森林保护等增强温室气体汇。要促进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最高值,并在21世纪下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吸收量净零的碳中和。在适应和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损害方面,提出了三大全球适应目标,首先要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其次要加强抗御力,最后是减少对气候变化脆弱性。有关支持事项,《协定》直接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帮助义务。有关透明度事项,直接要求各缔约国对本国自主贡献定期通报;国家自主贡献的实施过程将按照《协定》所建立的规则进行报告和审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发达国家缔约方一方面需要加强带头减排领导作用,另一方面还需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相关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协议明确规定,以五年为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总体盘点,以此来加强合作、提高互助力度,进一步实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

二、《协议》亮点

(一)“国家自主贡献”模式

有关国家自主贡献的中心问题,发达国家认为,国家自主贡献就是要求各国自主减缓,要以“减缓”为重心,相关的其他要素暂不讨论,可在事后予以通盘考虑。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自主贡献所包含的问题不只是“减缓”问题这么简单,同时还涉及到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讲国家自主贡献中的减缓和发达国家的支持联系起来。这也成为双方各不相让的焦点问题。在减缓方面,所明确的国家自主减排方式是“自主贡献”模式。《协定》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自主贡献+审评”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内容包括各缔约国定期准备、提交和实施国家自主贡献;按照《协定》下的透明度规则定期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专家审评和参与促进性的多边讨论进程每5年还将通过全球盘点,对全球各国总的实施进展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将为各国更新或强化行动提供参考。这是一种全新的模式,此前的气候谈判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而“国家自主贡献”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各缔约国需要在国内积极采取减缓措施以实现新模式下的目标。各缔约国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值根据各缔约国的国情将有所区分,同时将以此为基础逐年进行递增,尽最大的努力,在最大的程度上反映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二)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

巴黎协议对各方所共同接受的共区原则深入解读,与时俱进,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从历史责任和各自能力两方面解读共区原则,巴黎协议中演变为三方面——历史责任+各自能力+不同国情。在共区原则的指导下,一种“自下而上”的以国家自主贡献进行减排许诺的新模式应运而生。在《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经过第一和第二承诺期后,所有国家的减排义务在2020年将回到同一起点,也即共区原则在2020年即不再发挥作用。但联系实际会发现,即便是到了2020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减排义务的历史责任是不会等同的,再者,或许有些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的时候可能已经发展的很好,追赶上了发达国家,但依然会有一些不发达的国家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经过深入解读之后,“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模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对称承诺规则,既体现了“共同责任”,也体现了“区别责任”。在提出方式上,减缓目标与减缓行动的提出以“国家自主”为依据,这就改变了基于公约传统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分法”,也可以说因为共同的目标和更加多元化的国别使共区原则更加明确。

(三)资金援助机制

《巴黎协议》中对有关资金问题提供、接受、来源和去向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资源,以便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资助。作为全球努力的一部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带头,从各种大量来源、手段及渠道调动气候资金,同时注意到公共基金通过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支持国家驱动战略而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和优先事项。对气候资金的这一调动应当逐步超过先前的努力。”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其不仅应当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同时还需要逐步的提高各项责任的标准。对于“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资源,应旨在实现适应与减缓之间的平衡,同时考虑国家驱动战略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尤其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和受到严重的能力限制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和需要,同时也考虑为适应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的资源的需要。”第一,提供资金支持和接受资金支持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协定》之前提供资金支持的国家是附件二缔约方,《协定》将将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包含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虽然发展中国家是接受帮助和支持的主要群体,但鉴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所受影响较为显著而对这两类国家提供了特殊照顾。第二,公共资金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在《协定》之前,出资主体一直是公共资金,但《协定》规定的出资主体增加了私营和其他领域资金。第三,资金及各种支持来源发生了改变。《协定》之前,支持主体仅为发达国家,但《协定》对支持主体进行了扩充,包括了所有缔约方和其他出资方。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时代即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其他各方共同参与提供支持已然开始。

三、《巴黎协定》后续落实

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联合国总部将开放《巴黎协定》供各缔约方签署。且满足《协定》的生效要求,即超过55个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协定》并达到一定的排放量份额后就将产生法律约束力。有关谈判结果的法律形式问题,在巴黎气候大会之前的德班平台谈判中已经经历了多轮的讨论和交锋。从结果来看,当生效条件达成时,《协定》将是和《议定书》一样的,又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文件。但由于《协定》中并未涵括各方所提出的自主贡献目标,这样一种各方妥协的结果,将会给《协定》的后续实践隐藏掣肘因素。首先即为减排力度问题,在《议定书》背景下,发达国家并没有率先垂范,低碳引领。那么发展中国家必将走起老路,高碳工业化。其次是资金问题。虽然一些新兴经济体不会与欠发达国家争抢支持资金。但即使这样,在高约束力的《议定书》背景下,发达国家都无法缴足资金,那么在《协定》背景下资金的筹措将更加困难。最后为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议定书》由于其强约束力导致一些缔约方的推出,后京都进程既没有走多块也没有走多远,《协定》在其的法律约束力的背景下,虽不会再有缔约方的推出,可以走远,但也正因为其法律约束力的低下,也并不能走多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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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67

:A

:2095-4379-(2017)28-0097-02

邱丽(1993-),女,硕士,湖北襄阳人,武汉大学,环境与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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