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和英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从法律视角看“秋菊打官司”到“我不是潘金莲”
郑和英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秋菊打官司”与“我不是潘金莲”都讲述了普通老百姓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两者都运用了法律武器,证明她们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均未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反映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说法;民间法;制定法;公信力
“秋菊打官司”与“我不是潘金莲”两部电影都讲述了普通老百姓在面对纠纷时候如何寻求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者诉求都用了充满乡土气息的表述“说法”,两者都试图通过层层向上反映解决问题,两个女性身上都显现了倔强、认理。两部电影都折射出我国法律在实施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法律上的诉求是否能与说法划等号?民间法与制定法是否存在冲突?民众怎样看待司法、行政公信力?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述的是李雪莲和其丈夫秦玉河商量通过假离婚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再生一个孩子,离婚后其丈夫却与别人重新组建了家庭,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李雪莲觉得明明是假离婚为什么就成真了?于是找法院讨要“说法”,证明离婚是假的,但法院最后认定该离婚是真的,李雪莲觉得自己受到冤屈,就找到秦玉河,让其证明离婚是假的,这事情就过去了,可是秦玉河不仅不承认离婚是假的,还说李雪莲是潘金莲,李雪莲觉得自己不是潘金莲,就不断通过上访讨要“说法”,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李雪莲本来是想证明离婚是假的,后来却变成要证明的是,她,李雪莲并不是潘金莲。
《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和李雪莲一样,也主张讨要“说法”,但秋菊讨要的“说法”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秋菊的说法并不是通过法律实现个人权利,即民事赔偿或刑事惩罚,她要的是村长道歉,并继续为西沟子村人服务。理解的第一步是听懂秋菊充满乡土气息的“说法”。由此出发,有论者深入分析了“说法”背后的“本土资源”:中国农民传宗接代的生活信仰,乡土社会中“气”和“面子”的生活逻辑。也有论者强调现代法律体系必须理解中国民族的“生育本能”,因为这是维持秋菊一家与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的根本原因,作为“生育制度”的家庭及其价值,也理应成为理解中国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立足点。更有论者从“秋菊的困惑”转向“村长的困惑”,讨论电影反映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官民关系变迁、基层治理困境及其根源等“中国政治与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无论是李雪莲的说法还是秋菊的说法,其蕴含的内容都是两者认为的理,按照各自的理解,对方必须这样做才是对的,才是符合道义的,其背后隐含的实质是涉及到乡土社会中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并进而影响到后续生活,影响与他人今后交往中的势气。对李雪莲来说,贴着潘金莲标签,意味着不正经女人,在村里中无法抬头,对秋菊来说,其意味着庆来家人是好欺负的,对其以后再村里的影响力有影响。
秋菊运用法律手段讨要说法而最终法律并未给其说法的基础上反映出:为什么法律做不到秋菊想做的事情?为什么法律有时候也做不到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更重要的还是论断:西方的法治不是普世真理,至少不是秋菊想要的真理,中国的法治在于乡土和人民而不能迷信移植和立法。这种移植的后果导致了所谓的中国社会传统法律——现在更多表现为民间法律——和现代国家的制定法之间的冲突。
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批评秋菊讨要的“说法”,不是国家法律体制问题,而是秋菊自己没有选对法律,秋菊完全可以选择“赔礼道歉”符合自己的诉求。但也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认为秋菊和村长的纠纷不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其实质是“名告官”,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退一步说,即使是适用该规定判决村长道歉,后续的执行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村长的执拗不会认错,法院的执行力度有限,秋菊最后的“说话”仍然无法实现。换句话说,此时的国家法是没有办法维护秋菊的权利的。
也有法律人觉得既然是秋菊自己把法律招进了村,那么她就应当接受这种不以她意志为转移的更大体系的规则,外部法律的处理方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其没有秋菊想要的,是秋菊的尴尬,而不是法律的尴尬。秋菊要求村长给说法或道歉未必是合理的请求,她有意无意试图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村长的权威。如果说国家或者法律有什么责任,那也只是“普法不力”,或者还“不够西化”。也就是说个人是个人,国家是国家,可以井水不犯河水而只要个人选择诉诸国家权力,那就应当承担不利风险。这种观点自有其道理,因为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也不会允许秋菊无法无天,没完没了。但这是否意味着,在国家秩序层面上秋菊的“说法”就应该得不到满足?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主张秋菊可以选择民事诉讼解决,还是主张秋菊想要的诉求不合理,都意在支持国家制定法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秋菊,是其不知道选择正确的方式或违规打破原有的生存秩序,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一切问题出现在秋菊身上,但其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本没有给秋菊指明一道正确的道路,法的指引作用并没有很好的发挥效用。如果说秋菊的诉请不合理,那李雪莲的诉求“我不是潘金莲”那就更不合理了,但这都是两个主人公切切实实内心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已经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李雪莲,坚持20年上访就是为了这个诉求,我们不可否认,法律最起码在这一点上,没有给李雪莲可救济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救济,就以一句不合理,从而否定其享有的权利。
上面问题的实质反应是移植的法律并没有考虑当地群众的认知,文化程度,不容忽视的影片细节是影片中秋菊并不知道可以诉求法院,其遵循的仍然是传统的向上级讨说法,只是在严局长指引下,才找律师打行政诉讼,后续的庆来验伤,也是在法院指引下进行,秋菊为代表的农民并没有这个认识。其反应的是移植来的制定法对其生存的土壤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与当地的气候相适宜,必然带来水土不服,甚至冲突。
秋菊、李雪莲身上有共同点,都倔强、认理,都相信天下都有说理的地方,底下官员不行,上面的大官总可以,秋菊在和严局长有一段对话:
严局长:我忘了问你,你对复议决定同意不同意?
秋菊:我就是不服,你看这事情,我告到乡上、县上,又到你这里,结果都一样,都没有让村长给我认个错。我就不是图多给我五十块钱,我就是不明白,村长咋就不能给我认个错?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秋菊认为严局长是好人,不愿意与其对簿公堂,但即便是这样,秋菊对于眼前这个好人基于公家的身份,会怀疑严局长会官官相护,偏袒村长。
李雪莲一开始找王公道,王公道开门,李雪莲说的第一句话不是介绍自己,而是攀亲戚,不是说来的目的,而是双手奉上腊肉和香油。因为在李雪莲心中,我们是亲戚关系、我又给你送礼了,你才会真心帮我。而当法院判决结果不是李雪莲预期的那样,李雪莲的第一反应是王公道肯定拿了秦玉河的好处,其在向法院院长伸冤时候也这样说,院长旁边人说不会的,李雪莲说“怎地就不会,他就拿了我的腊肉和香油”。
秋菊和李雪莲的一级级向上找领导均可以称为上访,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得到其想要的说法,一方面是受“包青天情结”的影响,认为社会并不总是产生昏君、贪官污吏的,它总会有圣君、贤相、廉吏,当他们大权在握的时候,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扫恶锄奸。同时,这种人格魅力,常常让老百姓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老百姓相信只要自己有理,终会有明白人和贤人理解自己,替自己伸冤。
关于秋菊和李雪莲的故事在现在的中国大地仍有偶尔上演,尤其是到最高人民法院或北京上访。
我国民众对司法不信任有多方原因:媒体曝光法院窝案,如辽宁清原法院10法官私分执行款等新闻,客观上一定程度导致民众对法律不信任;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起步晚,民众并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包青天情节”和信访条例的存在,客观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将法律作为最终解决问题的途径。
[1]陈柏峰.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2]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J].北大法律评论,2005,6(2).
[3]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J].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
[4]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2.
[5]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41.
[6]谬因知.秋菊的错误与送法下乡[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10:285.
[7]马岭.从山杠爷的悲剧看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困境[J].法学杂志,2011(5).
D926
:A
:2095-4379-(2017)28-0091-02
郑和英(1988-),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