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研究

2017-01-27 12:45郭喜荣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私生活客体胚胎

郭喜荣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研究

郭喜荣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给广大的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它是否可以被继承,它应该由谁继承等问题做出规定,而由此产生了相当大的争议。我们从我国首例冷冻胚胎案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关于冷冻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这一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本文,笔者认为冷冻胚胎是可以被继承的。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以及环境的恶化使得不孕不育症状越来越多,可以说“试管婴儿”的出现,给广大不孕不育的患者带来了福音,增加了他们最终成为父母的可能性。关于“试管婴儿”,我想大家可能都听说过,但具体是什么,我想大家对此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所谓“试管婴儿”,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俗称,是分别将卵子和精子取出后,置于培养液内使其受精,再将胚胎移植回母体子宫内发育成胎儿的过程。也即是说“试管婴儿”并不是真正在试管里长大的婴儿,而是从卵巢内取出几个卵子,在实验室让它们与男方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然后将此转移到子宫内,使之在妈妈的子宫内着床,妊娠。因此,从这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技术确实增加了不孕不育者成为父母的可能性,但正是由于不孕不育患者想要成为父母的可能性最大化,他们不会仅仅只培育一个胚胎,所以冷冻胚胎成为大多数不孕不育患者的选择。但由于冷冻胚胎在我国现有立法上的规定还不健全,因此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来。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冷冻胚胎争议的焦点是它的法律属性以及它是否可以被继承,但在解决冷冻胚胎是否能够被继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现在有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衷说。

主体说是指,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不是物,而是认为这些器官和组织是从属于人的,所以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说又被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分析法人说。有限自然人说是罗马法系的传统内容。这一观点认为生命起源于受精卵,需要像保护胎儿一样保护冷冻胚胎。分析法人说,是指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创造性的把胚胎视为“法人”。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主体说是将冷冻胚胎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说把它们视做自然人一样对待。但我国关于自然人的规定是出生时具有生命的人,而冷冻胚胎只是拥有成为人的可能性,它不必然的成为自然人。因为受精胚胎发育成胎儿并最终成为一个具有生命的人需要符合种种条件,在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那么胚胎就可能不会成为一个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因此,将冷冻胚胎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也即是说主体说是不成立的。

客体说是说把冷冻胚胎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客体说把受精胚胎看做不同权利的客体,又被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财产说是说在这个框架之内,有人认为受精胚胎是单纯的人体组织,可以由医生任意处理。有人认为受精胚胎是体源财产,它受其所有人意志的控制,它在逻辑上允许摧毁剩余的胚胎、允许用其做各种实验,是一种自由的、脱离生命伦理学干预的理论。在分析私生活利益说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何谓私生活权。关于私生活权,拉·第卡·劳把它定义为某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并排除他人干预的人格利益的集合。它包括人身私生活权和关系私生活权。人身私生活权是个人保存自己身体完整的利益。关系私生活权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干预其某些亲密的和自愿的关系的权利。在关系私生活权包括生育自决权。生育自决权是说个人拥有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客体说是把冷冻胚胎当做物。我国现有的法律把物定义为: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客体。从这一定义我们确实可以看出受精胚胎符合物的种种属性。冷冻胚胎是独立人身之外的,而人们之所以培育它是为了增加成为父母的可能性,从这可以看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且受精胚胎的培育过程是由人所完成的,也可以说它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但如果把仅仅把它当成一种物质却忽视它最终能成为人的可能性而对它进行任意处置,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残忍的行为,而且仅仅把它当成物来对待也不符合如今世界各国越来越强调的人权保护精神。

折衷说是说受精胚胎即不是单纯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是纯粹的物,是潜在而非现实的生命,是人与物的过渡存在。因为这种观点即是说冷冻胚胎即有物的属性,但又没有忽视冷冻胚胎能够最终成为人的可能性。而通过我国一些专家学者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界定来看,是赞同折衷说的。例如,我国杨立新教授把物分为普通物、伦理物和特殊物。他认为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一方面冷冻胚胎是人格属性的载体,其包含生理活性,与普通物和特殊物的物格有所区别。另一方面,把冷冻胚胎与普通物和特殊物分离开来,能够更加有利于对冷冻胚胎的保护,防止冷冻胚胎的人格属性遭受侵害。我国李燕和金根林教授在《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研究》的文中指出,冷冻胚胎是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的双重属性。他们认为冷冻胚胎是通过技术处理产生,在人体之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同时冷冻胚胎是有形体,具有成为生命的可能性应该对它进行特殊保护。通过上述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笔者赞同折衷说。

二、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研究

关于冷冻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但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赞同,一是否定。

一方面,对于持否定态度的人,他们主要是由从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而言的,关于胚胎的规定在如今仅仅在行政立法中有所体现,而且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提及冷冻胚胎可以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在我国代孕是违法的,因此即使承认冷冻胚胎可以继承也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所以,他们认为冷冻胚胎不能够被继承。

另一方面,对于持肯定态度的人。首先,他们认为虽然现有继承法上并没有将冷冻胚胎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予以继承,但不并能说冷冻胚胎没有作为个人合法财产的可能性,从冷冻胚胎的一开始培育以及后来的冷冻都是人们花费大量金钱的结果,而且冷冻胚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的属性,现如今已经有学者把冷冻胚胎作为一种伦理物而加以特别保护,正如上述杨立新教授、李燕和金根林教授的观点。

其次,关于代孕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认为代孕是违法的,然而这并不是说在别的国家也是违法的。现如今,在许多国家,代孕是合法的,如果人们有条件,有能力是完全可以使得冷冻胚胎最终孕育成独立的个体的。如果不能人们不能够继承冷冻胚胎,而是任由医院任意处理,这是极不合理的。同时对那些失独老人而言,也是一个极大的打击。

再次,我国民法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含义是,在私权领域,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力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是说,在私权的范围内,只要人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就是被允许的。关于冷冻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而仅仅在行政立法中规定了不能任意买卖。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原则,冷冻胚胎也是可以被继承的。

最后,从我国的伦理传统而言,我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人们没有留下属于自己的后代,是最不孝的行为。同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使得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夫妻仅仅只有一个孩子。不幸的是,由于天灾人祸等种种原因,使得一些夫妻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孩子。尤其是对于那些已经步入老年阶段的夫妻而言,失去他们唯一的孩子,对他们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但值得幸运的是,一些孩子在去世以后,虽然没有留下属于他们的孩子,但他们留下了冷冻胚胎,因为冷冻胚胎具有成为自然人的可能性,如果失去唯一孩子的家庭能够继承,并有能力使得冷冻胚胎最终能够成为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这对他们也是一种精神寄托,也是一种安慰。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现如今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对这些失独老人的保护还不健全,如果冷冻胚胎能最终成为一个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并使他们在这些失独老人需要赡养时有人赡养,这不得不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这些失独老人的方法。

三、冷冻胚胎的继承限制

根据上面的论述,笔者赞同冷冻胚胎是可以被继承的,但究竟由谁继承,对此有没有一定的限制,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冷冻胚胎虽然可以被继承,但应受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笔者认为,配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人,因为冷冻胚胎从原则上来说,可以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有物,在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拥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是符合情理,也是符合社会规则。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人,在夫妻双方都去世,或者没有去世的一方放弃继承的,由父母继承也是有必要的。子女可以作为第三顺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第四顺序人。同时,在确定好继承人之后,继承人继承之后,在使用冷冻胚胎时也应有一定限制,即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冷冻胚胎是可以被继承的,但对冷冻胚胎的继承也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继承过后对冷冻胚胎的运用要以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为限。

[1]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2]杨立新.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N].检察日报,2014-07-19(3).

[3]李燕,金根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研究[J].人民司法,2014(13).

D923

:A

:2095-4379-(2017)28-0033-02

郭喜荣(1992-),女,汉族,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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