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存 张 黎
(542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恭城)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唐王存 张 黎
(542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恭城)
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工作主题的内在必然要求,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不足,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廉洁检察队伍,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完善
1.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整个国家的一切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肩负着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重大使命,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执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法公信力程度呈降低趋势,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加剧了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紧张关系,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靠制度管人管事、规范执法,确保办案人员在各项执法活动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努力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执法偏差,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度和执法认同感,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
3.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法理使然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1)各业务部门按照刑诉法规定基于案件办理流程而存在的部门间平级监督。如侦查监督及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办理的重大案件可提前介入进行全程监督,并对自侦部门的逮捕、侦察活动及决定、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之间可就对方在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等,这些都是业务科室办理案件过程中相互拥有的监督制约权力。
(2)上级在审核下级办理的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自上而下的上下级监督。一是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下级检察院对口部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如自侦案件逮捕权必须上提一级。二是基层检察院内部科长、局长、主管检察长等对案件逐级审批,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办案人执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也是上下级监督的具体体现。
(3)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办案科室填报执法档案、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表格,对具体案件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的点式监督。一是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查办上级交办案件、自行受理案件和其他途径转来的涉检举报案件,就举报人对特定案件办理程序、适用法律和办案人执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二是通过审查执法档案和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报表对执法行为的廉洁性进行监督。
(1)部分领导和干警对内部监督工作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领导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是此项工作是否能得到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个别领导出于对单位名誉、自身政绩和年底考核成绩的担忧,使监督工作不能得到全面落实,更对干警监督意识形成了错误的影响和引导。还有的干警错误地认为内部监督是对“自己人”的不信任,对内部监督工作抱有抵触情绪,这些因素都形成了不良的监督环境和监督氛围,给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障碍。
(2)现行考核机制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使监督者不敢监督,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个别领导及干警对内部执法监督的错误认识和抵触情绪,使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倍感压力。且由于民主测评作为个人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却不时被个别人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工具,使监督者被动地产生畏难情绪,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也是部门间平级监督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
(3)执法办案监督机构设置不甚合理,使监督主体缺乏监督实力。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检务督察的方式进行,此机构设置存在两个弊端,一是非业务科室人员监督办案业务,容易让人感觉有越权之嫌,且综合科室人员对检察业务熟悉程度的不足和办案经验的欠缺,使监督工作存在先天不足;二是所有案件的最后审批者均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这就形成了由一般干警监督上级领导的不利局面。
(4)个别内部监督考量内容设计不科学,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现有监督工作中的部分内容设计不合理,缺乏监督实效。如现行的执法档案,基层检察机关在业务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感觉填写执法档案增加了工作负重,普遍对此项工作存在抵触和畏难情绪,执法档案经常不能按时上报,办案人员经常以“无、正常、好”等简单字眼进行敷衍填报,使此项监督工作难以收到实效。
作为对权力的一种制衡,监督工作不仅是对权力的再分配,也是保证权力得到公正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监督不能漫无边际、随心所欲,也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1)保障执法、促进公正原则。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能就是执法,内部执法监督必须围绕检察工作的业务工作核心进行,要以保障执法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促进执法工作公正准确为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建立监督体系。
(2)讲求效率、减少程序原则。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要求,人民群众的人权思想、人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3)重在实效、符合实际原则。把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列为内部监督和制约的重点,把着眼点放在主要业务部门、主要办案人、主要领导上,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监督制度,搭建内部监督平台。
(4)长效规范、绝对权威原则。执法工作是一项永久工程,规范执法的机制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一致性和持久性。同时,监督能否为正确行使权力起到积极作用,还要看监督是否有权威性和刚性,是否有坚强有力的后盾作保障,是否有保障内部监督权正确行使和充分发挥效力的条件,是否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实施。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必须以机关内最高层次下发的决定为依据,以机关内最高层次的督促检查来保证落实,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的、以长期有效为出发点、以权威作保障,明确规则,划定标准,让执法者在规则范围内完成“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确立行使内部监督者的地位,给与其充分行使权力的条件,保证执法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公正进行。
(1)扭转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誉观和政绩观。领导干部必须要带头监督,敢于自爆家丑,才能真正树立起监督的权威性和警戒性,才能为建树政绩打下坚实的队伍基础,不断提高自身执政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同时领导干部也要自觉接受监督,以“其身正,不令而行”,有效引导全体干警的自我约束意识和被监督意识,真正发挥监督的预警作用。
(2)优化监督机构的合理设置,为内部监督有效运行打好框架基础。要想使内部监督工作取得实效,首先要保证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加强执法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使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有据可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环节的各项标准和要求进行了规范,为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在严格落实执法规范化的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建立和落实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机制:一是建立落实具有监督制约机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重点业务部门、重点岗位的负责人、干警轮岗制度;二是建立落实执法岗位的责任分工和连带责任制度,进一步增强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前后阶段和上下级之间监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三是建立落实科学的执法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以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明确案件主办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复核责任、主管检察长审批责任、检委会研究决定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可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推诿、惩处不力等问题。
(4)科学设计监督内容,使内部监督有的放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涉及全院所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在时间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将所办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设计监督范围和内容,选准监督重点。对于一般案件的监督笔者认为应至少涵盖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即程序是否合法、办案或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强制措施及其变更是否得当、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否合法、罪名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收集是否充分确凿、法律文书是否完备、执法过程是否廉洁公正。而对执法活动中易发执法不公、不廉的关键岗位和重点办案环节,主要包括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及其办理案件中不立、不捕、不诉、撤案、改变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法院判无罪等情况,更应列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
[1]李媛媛.《试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1(26).
[2]闫秀锁,许斯文,王羽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J].《天津法学》,2012(2).
[3]李明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N].检察日报,2013年2月1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