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法律规制分析

2017-01-27 08:19:32顾荣荣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权威性规制权益

顾荣荣

(210000 南京市仙林鼓楼医院 江苏 南京)

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法律规制分析

顾荣荣

(210000 南京市仙林鼓楼医院 江苏 南京)

目前,我国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许多虚假调解的案件,这些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违背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所以我们要严厉惩治这种行为,不能让法律变成帮助不法分子获得利益的工具。本文则针对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的策略。

离婚诉讼;虚假调解;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而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比较倾向使用调解的方式,而有部分人却利用这一点,故意编造故事。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是指夫妻之间互相串通,编造相关内容,用以获取法院的调解书来实现自己不正当目的或者危害他人利益的非法行为。

1 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地加强。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很大的比例,而且为了保障家庭的和睦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法官在解决离婚案件时,大多采用调解的方式,但这也造成了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案件的频发。且法官大多在这些虚假调解的案件已经结案,有案外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时,才能发现案件的问题,但也不能有效地进行补救,所以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案件频频发生。

2 虚假调解的概述

2.1 虚假调解的定义

虚假调解通常是指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与其他人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并对法律事实关系进行虚构,然后在法院调解下来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2 虚假调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2.1 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实际上,虚假调解属于虚假诉讼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手段。行为人可以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取得调解书或者其它判决文书。

2.2.2 虚假调解与恶意调解。通常情况下,恶意调解一般是需要法官主导下的调解行为,但是虚假调解则属于行为人双方之间所开展的自主行为,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具体表现为:①目的不同。恶意调解目的是为了提升法官的结案率,而虚假调解目的是为了获得调解书;②欺骗对象不同。恶意调解欺骗的对象一般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而虚假调解欺骗的对象则只有法官;③是否以真实的民事纠纷为基础不同。恶意调解一般具备真实的民事纠纷的,而虚假调解一般不具备真实的民事纠纷;④行为主体不同。法官是恶意调解的行为主体,当事人双方是虚假调解的行为主体。

3 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案件发生的危害

3.1 损害案件外相关人员的利益

夫妻合谋进行离婚诉讼的虚假调解案件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甚至有可能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利益,有很大的危害。而且相关人员在利益受损时,不会马上发现。即使发现其中的问题,也很难挽回损失的利益,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关内容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所以这也是离婚虚假调解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3.2 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准则,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调解是法律为了家庭的和睦而实行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却被有心人利用,成为获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他们把法律当成一种用来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长此以往,只会助长更多的人来破坏法律法规,所以我们一定要严厉惩治这种行为。

3.3 浪费民事诉讼的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够保障家庭的和睦,还可以使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使诉讼案件在一审期间就可以结束,而不用进行二审。但离婚的虚假调解案件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增加了许多其他问题,侵犯了人们的权益。所以虚假调解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3.4 破坏了社会风气

在离婚中虚假调解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夫妻双方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做出了欺骗法律,欺骗人民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不诚信的风气带入了社会,使社会中的人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而且也加剧了各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所以虚假调解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4 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法律规制措施

4.1 对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行为进行防范

为了防止离婚中虚假调解案件的发生,我们首先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坚持谨慎性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以及合法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同时法官还要学会辨别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案件,保护法律的权威性。我们还可以加强案外相关人员对虚假调解案件的辨别,使他们及时保护自身权益不受到损害。我们在进行离婚诉讼案件时,还要加强对离婚标准,财产债务的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查,防止虚假调解案件的发生。

4.2 保障案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离婚中的虚假调解案件很有可能会导致案外相关人员权益的受损,所以那些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我们也可以采取在案件中使用第三人参加的制度,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让第三方人员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及时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4.3 建立离婚标准实质审查制度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执行离婚的基本标准。但是虚假离婚双方不具备真实的离婚意图,更无从谈起感情破裂一事。实际上,虚假离婚的双方在离婚之后还仍然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被解除。现实生活中的离婚案件,通常只要符合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而对其具体原因不会询问,从而导致一些规范和标准流于形式,为虚假离婚提供了温床。因此要建立离婚标准实质审查制度,对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基本流程进行有效的审查,从而有效降低虚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案件的频发严重损害了案外相关人员的权益,破坏了社会风气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不过相信在未来,在人们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善,这种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虚假调解的行为也会有很大幅度的减少,我们的社会会向着好的方向去发展。

[1]樊浩.对离婚诉讼调解浅议[J].职工法律天地,2016,(12):36-36.

[2]汪夜丰.论民事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和规制途径——以一起虚假调解案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28):85-86.

[3]潘牧天.论虚假调解行为的识别与规制[J].学术交流,2014,(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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