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法律思考

2017-01-27 11:01:39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权

刘 学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法律思考

刘 学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法律继承人的问题各个国家都会存在,继承顺序也会有相应的关系存在,所以可以通过对世界各地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以及继承顺序进行参考,研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当前的国家情况着手,适当的进行合理的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想法。合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会对国家居民的生活起到积极作用。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法律思考

一、引言

我国的法律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进行相关民事立法工作,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范围的由来

伴随着法律事务的逐渐变多,涉及到法定继承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草案也在拟定,最终上升为相关法律法规。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款以及规定非常多,而不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款则较少,但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是不发达国家对于法定继承而言都需要进行实际的应用,最终制定可行的法律规划。在实际事件发生的时候,发现民事问题与我国国情有所冲突,所以适当的进行改进。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找到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继承顺序。

(二)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每个家庭构造也都不同,继承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比较突发,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情况,所以对于此类事件,可以将诸多问题进行反映并且加以总结,向上级进行汇报。最终探讨出一个解决方案,等到一定时机将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总结,最终将我国的法定继承问题解决完善。我国对赡养、抚养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对被继承人尽过相关义务才能够享有相关的权利,但是目前很多子女单纯为了争夺家产,造成将老人接过来却不是真正的赡养,这是一个可悲的现象,但是确实发生在身边。但就目前状况而言,如果没有硬性的规定,许多赡养义务就没有那么好的去实行。

(三)继承权的合理性分析

从现实情况着手分析,死者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亲人,法定继承权的设计也是如此安排,当出现无人继承的时候,也会尽量的去寻找死者的亲属,尽量避免出现遗产继承无人可寻。遗产大都是比较零散的,现实情况下,财产收工之后,难免会存在不妥善处理之处。而根据财产划分的程度而言,在现实生活中与死者关系亲密的人也有好很多,因此也需要将他们列入遗产继承的行列当中。

三、继承等级的划分

(一)继承等级的划分以及法律性思考

遗产一般继承给自己的子女,而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是需要进行进行遗产抚养,遗产需要留在家庭的内部,如此既能够实现家庭抚养的需求,而一般情况下,当人们子女存在的情况下,都是将财产留在直系亲属名下,但是如果死者有特殊要求,将以遗嘱为主。

(二)赡养的问题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难以对所有人进行全面的满足,但是仍旧会发现很多问题,但是在修改过程中仍旧会发现很多不同的观点,当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根据当事人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很长时期以来一直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从而我国的人口比重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导致继承人的范围随之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并且继承人的范围已经严重缩小。

(三)法定继承权的争议

学术界一直对法定继承权有很大的争议,被继承人中配偶是当之无愧的第一人选,无论是在情感上、生活上都对死者有很亲密的联系。子女以及父母均为不同的继承顺序,但在民间有过一次调查,父母一般不继承遗产,但是由子女继承。而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成长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但是处于子女尚未有经济能力,所以选择将继承权选择给子女。父母是对家庭做出最大贡献的人,无论是从生活上还是从经济上,都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老人而言,生子女的目的仍旧是为了照顾老人,养儿防老的目的。

四、结语

当前的继承法中规定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体例顺序时,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对我国《继承法》此种体例安排,有学者认为,“现行继承法的体例顺序易使普通民众滋生法定继承优先的误解,因此,应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后予以规定。”还有学者认为,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容易给人造成继承法乃强行法之感。而将遗嘱继承置于法定继承之前,更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财产的价值、数量较之以往均有大幅增加以及财产类型的多样化,未来社会遗嘱继承必然越来越普遍,因此将遗嘱继承置于法定继承之前的立法体例,也适应了此种发展趋势。

[1]吴国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局限与扩张探究——以失独老人养老问题为研究视角[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4(4):38-44.

[2]吴润方,熊紫薇,朱兴涛.城镇失独老人精神养老现状及对策研究——以J省C市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6(16):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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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255-01 作者简介:刘学(1996-),男,辽宁辽阳人,黑龙江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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