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拦住夺命的校车
——例谈幼儿园校车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2017-01-27 10:50西安理工大学幼儿园
早期教育 2017年9期
关键词:随车人身校车

西安理工大学幼儿园 姜 红

谁能拦住夺命的校车
——例谈幼儿园校车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西安理工大学幼儿园 姜 红

案例一:2014年7月10日,湖南湘潭乐乐旺幼儿园校车因超载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而翻入水库,造成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1人全部溺水死亡。

案例二:2015年4月7日,福建漳州龙海市一辆深澳幼儿园的校车被一辆土方车撞凹,导致3人遇难,4人受伤。

案例三:2016年9月7日,天津河东区某幼儿园司机张某在幼儿园门前,因维修刹车将一名女童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致使该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2017年5月9日上午,威海市中世韩国国际学校幼儿园承租的校车因司机故意纵火而致使12人死亡,1人重伤。

对上述发生的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如何做才能有效避免“校车悲剧”再发生呢?

一、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在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

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在民事赔偿方面幼儿园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知,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幼儿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幼儿园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可知,幼儿园校车司机若严重超载,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处拘役,并处罚金。若该校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则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另外,幼儿园校车事故若因教职工的“疏忽大意”而致幼儿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幼儿园校车事故若造成重大伤亡,则有可能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二、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1.校车务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核定站立人数,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等等。

2.聘用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幼儿园也应严格遵守这一要求,严格检查驾驶员资质,坚决不聘用不合格的驾驶员。

3.提高随车教职工责任心。幼儿园要制定校车管理制度,如要求随车教师上下车时必须核对幼儿人数并记录,幼儿下车后司机必须立即整理车内卫生并消毒,不定时地抽查随车教师的记录情况,对责任心不强的随车教师提出警告甚至处罚,等等。

4.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幼儿园务必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切不可心存侥幸而酿成惨祸。

5.做好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幼儿园应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向幼儿讲解交通安全法规以及逃生、求救等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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