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2017-01-27 10:48王晓岗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收监法律文书看守所

王晓岗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王晓岗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刑罚执行的质量和效果,也是刑事生效判决能否依法落实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病残孕“收押难”、“送监难”等交付不及时或者交付不能问题突出,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未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本文以看守所交付执行工作现状出发,分析在交付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对策

近年来,刑罚交付执行情况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也给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刑罚交付执行不当导致了一些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而重新犯罪,一些罪犯由于患有疾病在看守所或监狱不予收押的情况下又多次故意犯罪,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刑罚交付执行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所有环节成果能否落到实处,涉及主体众多,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多个机关互相配合才能顺利进行。目前刑罚交付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瑕疵

(1)法律文书存在细节错误。法律文书存在内容、文字书写错误的情况,比如裁判文书与执行通知书上的罪犯姓名、罪名、刑期不一致,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不正确、刑期折抵错误等。诸多细节性的错误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导致了罪犯在交付执行中遇到各种障碍,监管场所不得不去各个部门补正相关错误,浪费司法资源,延误交付时间。(2)文书送达不及时。执行通知书是罪犯被交付执行的重要依据。从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全国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后,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的情况得到有效改善,但仍有个案发生。

(二)监管场所存在随意拒收情形

出于防范安全风险、人力、物力等成本的考虑,对于一些由于身体原因被认为是“负担”的罪犯,总是从有利自己一方解释相关规定。尽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只要看守所送押的罪犯手续齐全无误监狱有义务收押并与收押后体检,但是实践中还是会出现相互推脱、拒收罪犯又不开具法律手续的现象,这也阻碍了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病犯病情鉴定规定模糊

《看守所条例》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作其他处置。但对于病犯的病情诊断应由哪个机关负责、哪级医院诊断、遵循什么程序,各机关对病情诊断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等均无相关规定。病情鉴定机制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了看守所拒绝收监的随意性过大,法院评判病情鉴定的自主性过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司法机关之间推卸责任,怠于组织病情诊断,甚至将患病罪犯一放了之。

(四)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缺位

一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少,业务越来越繁重,导致刑事执行检察处于被动状态。缺少法律的具体程序也导致了刑罚交付执行多为事后监督,一般也只能是事后纠错。二是刑罚交付执行信息不畅。法院一般将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进行审查,而驻所检察部门只能通过翻阅在押人员的档案、查询公安信息网等有限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全面掌握罪犯交付执行的具体情况,这也导致了监督的滞后。三是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一般对于违法活动监督主要有三种手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发检察建议。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机关不纠正要承担何种后果,也导致了刑罚交付执行检察未发挥实有作用。

二、完善刑罚交付执行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同步监督

1.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时,应同时抄送驻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部门对有瑕疵的法律文书要求予以更正,这样使得驻所检察部门可以及时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员的交付执行情况和信息,在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下达之日起及时介入,开启监督程序,从而有效减少监狱拒绝收监的情况发生。

2.加强各机关间办案文书流转网络建设,将各机关的办案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在各自诉讼阶段结束后将法律文书按时间节点及时进行送达,通过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同步进行监督,这样可以便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掌握罪犯的详细信息,对罪犯身体状况、诉讼阶段、剩余刑期等方面提前有所了解掌握,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予以纠正。

3.公安、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应经常开展联席会议,互相交换意见,对在交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交流,商讨对策。加强沟通,在交付执行时提前进行沟通交流,有效减少不予收监及收监不当的情况。

(二)加强刑执队伍建设,夯实监督基础

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尤其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刑事执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1.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充实队伍力量,提高依法、规范监督能力。加强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运用现代科技的能力,形成业务能力培训常态化机制,不断提升队伍业务能力。

2.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地位,提高领导重视,改变以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边缘部门的观念,明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人员和编制标准。

3.提升驻所检察室人员的履职主动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根据新智能有效整合人员,切实做到分工负责,防止杂乱无序。加强日常巡查、在押人员档案填写,熟悉在押人员诉讼阶段、身体状况、认罪悔罪情况,加强对看守所收押、送交执行监督,对违规情况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及时整改纠正。

(三)健全完善监督手段,增加监督刚性

1.对于办案机关送达看守所的法律文书实行送达登记制度,对于监狱不予收押的罪犯,看守所应该及时进行告知,并将不予收押的相关文书送达驻所检察室进行备案。

2.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强制性。对于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宣传,提升威慑力。

3.开展专项监督检察,定期与突击检察相结合,对于刑罚交付执行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察,对于发现的问题严格进行查处整改,通过发现问题查处纠正切实增强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

(四)健全配合协调机制,确保执行效果

针对监狱不予收监的问题,仅依靠派驻检察部门的力量去纠正显然不够,必须形成内外联动,公检法以及看守所、监狱协调配合的机制。

1.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对交付情况进行实时报送和监督,对于交付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如发现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立即启动交付执行监督检察,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如有不予收监不当的情况,及时向驻监狱检察部门反映,并由其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

2.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定期检查通报的工作衔接机制。落实责任制,由专人进行刑罚交付执行交接工作,定期由法院、看守所、监狱、驻所检察部门派专人对交付情况进行核对,对法律文书以及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进行检查沟通。

3.驻所检察部门应该多与公诉、法院进行联系,让刑事执行检察部口与公诉部做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即公诉案件从受理直至判决的整个诉讼过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能同步知情。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判决情况,防止法院延迟交付法律文书,对于送交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因为法律文书细节性的错误而导致不予收监的情形。

最后,监狱拒收罪犯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压力巨大、医疗费用沉重以及因病犯死亡带来的赔偿和信访风险。尝试将监狱医院引入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给罪犯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还能节省监狱治疗费用,减少监狱的监管压力,同时也能有效降低罪犯的死亡率,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监狱拒收病犯的情况。

D925.2

A

2095-4379-(2017)29-0079-02

王晓岗,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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