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问题法律研究

2017-01-27 04:10:10唐子骐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供电局责任法

唐子骐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广东 惠州 516001



高压触电问题法律研究

唐子骐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广东 惠州 516001

随着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因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触电事故一旦发生,不仅阻碍电网发展,影响电网稳定,破坏社会安定,对于触电人而言,也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莫大的伤害。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触电案件中理清思路,制定策略,打赢官司,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典型触电案件进行分析比较,全面、深入了解触电案件及应对措施,进一步增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触电案件胜诉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电力企业良好信誉。

触电案件;危险作业;纠纷的解决

一、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一)法院判决首先考虑法律效力层级

法院在作出触电案件的法律判决时,并非随意引用法律条文,而是按照法律效力层级的顺序严谨引用。涉电法律法规按照效力层级的不同,可以搭建一套效力层级金字塔,具体如下:

1.《侵权责任法》(2010年)制定时间晚于《电力法》(1996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优先于《电力法》。

2.在同等法律层级中,《侵权责任法》、《电力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电力法》优先于《民法通则》。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民法通则》优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4.《供电营业规则》属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位阶高于部门规章,因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优于《供电营业规则》。

(二)触电案件法律条文释义

在明晰法律效力层级后,法院就会依据案件事实,选用法条进行裁判活动。在2013年4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触电司法解释》作为审理触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优先、广泛的适用。

供电企业的绝大部分的触电案件,均属于《触电司法解释》第三条中受害人违法事项造成的。受害人一旦实施此类行为,供电企业就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对供电企业极为有利。

但在2013年4月以后,《触电司法解释》已被废除。此时依照法律效力层级,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供电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影响

下面重点论述司法解释废止后两个重要概念的变化:

1.经营者

按照《触电司法解释》,高压致人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废止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任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变更为“经营者”。

在某供电企业撰写的《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影响解析》中指出,“经营者”,指的是“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

如果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

因此,在输电线路上发生高压触电事故,无论产权归属于谁,供电企业均作为“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而用电户承担责任仅限于“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

2.高度危险作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作业”是否仅代表正在进行的人为作业、或肉眼可视的其他行为、动作,如维护、抢修,在这里存在一定的争议。

电的物理性质决定了供用电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一旦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局向用户履行供电义务是持续性的、不间断的。《电力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均从电的特殊性质出发,规定了电网应当持续不间断运行,确保电网可靠性,并确定了对用户不间断供电的义务。

因此,“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应当理解为,只要线路带电,就应当认为供电企业正在履行着对特定用户的供用电义务,正在不间断、持续性地从事着对用户的输电作业。仅仅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理解为正在进行的人为作业是不准确的。

二、启示

(一)保护现场

发生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公安部门所做的现场笔录将现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无法及时取得公安部门的协助,可以采取派人值守、围栏等方法对现场进行保护,避免现场遭受破坏。

(二)及时收集证据

收集案涉电力设施建设取得许可、施工符合安全规范标准的工作记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维修的记录、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违章用电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供电企业已履行职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还应当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政府安全监察机构对事件的处理及现场勘查。

(三)积极协商调解

调解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供电局的利益,减少供电局的损失。不管是在事故发生时,还是在诉讼过程中,供电企业应当快速地针对事故和对方的索赔请求,制定合法合理的协商解决方案,积极与对方协商谈判,力求在诉前或诉中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1]闫水龙.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侵权主体研究[J].法制博览,2015,01:47-48.

唐子骐(1990-),男,汉族,广东河源人,本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法律事务助理专责,企业法律顾问(三级),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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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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