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法律定位

2017-01-27 04:10:10杜玫娟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调解员评议代表

杜玫娟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试论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法律定位

杜玫娟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法律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对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故有必要明确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概念,理清人民调解制度与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关系,规范人民调解员与群众代表评议员的职能分工。

人民调解;群众评议;法律定位

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自司法实践中产生以来,其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有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为了政绩,过分的鼓吹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功能,混淆人民调解制度与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各自作用。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就需要明确界定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内涵外延,理清人民调解制度与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关系,规范人民调解员与群众评议员的职能分工。

一、明确概念

司法政策①鼓励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推陈出新。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探索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过程中,尤其是以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为典型。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是从司法实践的地方模式中归纳抽象而来,没有明确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非常的模糊,因而不同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要界定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其内涵要体现该制度产生的背景、特征和功能;其次,应界定其外延需要限制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理念之中。结合两点要求,人民调解群众评议制度的概念可归纳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代表评议员处理矛盾纠纷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以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调解的结案率、成功率和群众好评率的调解辅助制度。

二、理清关系

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产生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过程当中,两者的发展是相得益彰、相映成辉的,但也正是由于此种因素的存在,才更有必要去理清两者之间关系,以避免“取代说”、“越位说”等观点的肆虐。

其一,人民调解制度是基础。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于中国的人情社会,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现行法律体系通过《人民调解法》来规范人民调解制度,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落实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生根开花。现有司法政策为探索人民调解制度与现实司法实践碰撞中产生的火花,鼓励各地在实践人民调解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新的模式。

其二,群众评议制度是辅助。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从产生的背景上看,是属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从产生的目的上看,是为了最大化的实现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从功能的视角来看,群众评议制度是为了配合人民调解制度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

三、规范分工

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产生的时间短,规范化建设尚在进行过程中,群众评议员的职能分工容易与人民调解员相混淆。因此,有必要从选任条件、参与环节、管理方式等方面来区分人民调解员与群众评议员的职能分工不同。

其一,从选任条件上来看,人民调解员的选拔标准定位于“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中,对调解员专业水平、文化水平都有进一步的提高,加强专职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与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的要求其实是相背离的。如某社区妇女主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但文化程度为初中肄业,职业为家庭主妇,那么该妇女主任尽管在社区调解工作中是能手,但仍然不能担任调解员;而该社区另一位大学本科法学毕业的学生担任基层办事员,说话做事讲道理,文化程度高,专业对口,虽然被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却事实上无法调解好社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过程中产生了自相矛盾的要求,导致调解制度的功能弱化,而群众评议员正好能够调和这对矛盾,增强调解制度的功能。群众评议员在调解过程中,辅助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例,上述例子当中基层办事员被聘任为人民调解员,而妇女主任被选任为群众评议员,调解员负责讲解调解的政策、法律等专业知识,而妇女主任运用自身的调解技巧辅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切实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二,从参与环节上来看,人民调解员往往由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兼任,主导整个案件的调解,直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派参与案件,而群众代表评议员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参与案件调解的基本条件。人民调解员负责案件的全部调解过程,群众评议员对该案件的调解一方面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监督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其三,从管理方式上来看,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是属于常设的履职人员;而群众代表评议员由小区推举产生,只是在参与调解案件时具有该身份,平时仍然从事各自的工作,较为自由。

四、结语

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从法律定位上来讲,是人民调解制度的辅助性配套制度,其直接作用与人民调解制度的细化落实,更是从功能的层面助力于人民调解制度更加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 注 释 ]

①2004年,最高法<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50项改革任务之一,正式启动人民调解的改革工程.2010年,<最高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2015年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将改革人民调解的新制度、新机制写进制度.

[1]刘敏.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法学杂志,2012(3).

[2]赵俊.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3]侯怀霞.人民调解的现代转型:必要、可能与前景”[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

[4]曾多.创新和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J].决策与信息,2015(27).

[5]刘加良.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效化[J].法商研究,2013(4).

杜玫娟,女,四川南充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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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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