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构建
吉林省教育厅2016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2016ZCY156)。
姜 玉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参与法律实际运用,从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实现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统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一般包括角色扮演和实际代理案件两种类型。前者即为主要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教学模式,本文将就该种教学模式的构建以及其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迪展开重点论述。
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学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构想,后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强调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切身参与法律实践运用,在掌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培养法学学生的相关职业技能,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逐渐兴起并得到广泛应用。许多政法院校以及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开始采取不同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展开教学,主要分为角色扮演和实际代理案件两种类型。部分学校出于教学目标的考虑或者现实条件的限制,更加侧重于角色扮演的教育形式,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等互动式的活动来让学生模拟相关法律职业角色、掌握及训练相关职业基本技能。另一部分学校则更注重让学生实际参与代理案件,让学生亲自面对各种案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提供咨询。
作为目前适用最为广泛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形式,模拟法庭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具有极具创新性的进步与优势,但也存在着一定限制。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通过角色代入和实际运用,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中割裂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壁垒。
传统法学教育倾向于教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仅专注于法学理论的研究,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学生往往只会纸上谈兵缺乏实践技能与经验。而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则侧重师生平等地位的互动以及学生自我实践能力的发展与展现。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通过扮演职业角色并模拟开庭的流程发现问题,实际运用法律规则解决问题,锻炼自己实际操作能力、辩论能力以及应变能力,提升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创造性地提供了一种新的评估机制,有助于促进学生全面综合发展。
传统法学教育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估学生能力的唯一标准,还未完全摆脱中国式应试教育的桎梏,造成学生缺乏专业技能和独立思维,较难培养我国需求的创新型人才。而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评估机制,类似于理工科的实验考核,是一种考察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查评估方法。
第三,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成本较低,在硬件条件还不足够完善的情况下易于开展,是较为适合的法律教学模式。
如前所述,相比于实际代理案件,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对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要少。现阶段的法学院校无法做到全部满足让学生实际代理案件所需要的高昂成本,不过,在未来的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在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后,这种学生实际代理案件的教学模式有望出现,更为专注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但是,在目前,学生实际代理案件的模式还会产生由于学生经验不足以及不够专业导致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当然,受制于低成本,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也有其自身限制:教育成果有限、对学生应变能力的培养弱于让学生实际代理案件、学生之间相互配合以及师生之间的配合上还存在完善的地方。
但是总体而言,综合衡量成本与成果,并出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的考虑,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是值得应用并适于应用的一种教学模式。
(一)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律实践教学相结合,在构建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时,不能顾此失彼轻视对理论的学习。该种教学模式的构建可以有多种形式来进行,可以将单纯的理论教学改进成由老师教授理论知识并引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等活动来及时应用法律规则;也可以开展校际模拟法庭竞赛性活动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法学高校已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二)广泛开展构建完整的体系,避免将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局限于一小部分人,要将其由科研竞赛活动上升至法律教学模式。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以老师讲学生听的理论教学模式为主,开展的模拟法庭竞赛只能让一小部分学生参与其中,并未要求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作为全体学生的必备技能。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构建,要不断完善整个教育模式体系,实现由少数人的模拟法庭到多数人的模拟法庭的转变,重视全体学生的平衡发展。
(三)要以兴趣培养为导向,针对不同的教学条件和价值目标制定不同的规则机制,实现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构建。在构建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过程中,要多元化配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更具法律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的资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对学生予以指导,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去组织教学活动;在硬件条件相对较为薄弱的学校可以让学生发挥起组织教学活动的部分职能来解决教师少、精力有限的问题。
(四)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构建要确保紧贴实际,保证模拟的还原度和真实性。模拟法庭的开展应按照真实的开庭流程进行。目前,很多学校出于各种考虑而简化模拟法庭的流程,导致还原度不高、真实性不强,学生在面临真实的法庭时仍会无所适从。因此,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构建既要多元化配置,又要保障不脱离真实的法庭,才能使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浪潮中,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显然是我国法学教育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而在多种类型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中,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是最适宜当前阶段各高校应用的教学模式。以模拟法庭为平台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确是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创新型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经之路。
姜玉(1967-),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
D
A
2095-4379-(2017)15-007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