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严格责任

2017-01-26 15:57:01许薇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罪过被告人主观

许薇薇

(063000 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 河北 唐山)

浅析严格责任

许薇薇

(063000 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 河北 唐山)

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的存在。本文将对严格责任的概念进行阐述并说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且严格责任不适于进入我国刑法。

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在大陆法系中只存在与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学者们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储槐植教授在书中表明,“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有人认为,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因为绝对责任只按行为定罪,是客观归罪。单天水,李卫红在文章中认为,“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①有人认为,孙光骏在文章中说,“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②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有人说,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③有人说,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④有人说,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还有人说,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⑤

综上,严格责任的解释的争论在于: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包括有罪过责任和无罪过责任两种?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且被告人不拥有自辩其无犯罪的主观心态还是被告人可以自辩无罪过?

本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既包括有罪过的责任也包括无罪过的责任,是指一有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它可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即无罪过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即有罪过责任。所谓绝对严格责任,是指不允许被告人以欠缺主观过错为辩护理由,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或造成法定的结果,法院就可对其定罪量刑的一种刑事责任追究方式。所谓的相对严格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不要求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存在主观过错,但被告人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来作为一种免责辩护的理由。在相对严格责任情况下,被告人可以无过失等理由进行辩护,其辩护理由可以影响到罪名是否成立。相对严格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使刑事诉讼有效率。固守单方面的举证责任,即搜集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相关的各种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司法机关承担,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罪过的内容对行为人而言是主观的,但对办案人而言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比较难以把握,况且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目前司法实践提供的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限,同时人的认识能力也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大脑的进化,人的内心世界日益丰富,人类的感受和情感甚至无法用语言来准确表达。尤其是犯罪心理,更是难以捉摸。因此,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必须承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某些案件中确实是难以判定的,长期以往还会有碍于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正义的实现。基于这种认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些主观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罪的罪过很难确定的犯罪行为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即只要证明危害性为危害人所为,且符合主观条件,而对主观罪过则适用推定,把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人一方,是有利于司法实践的。

二、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

对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及我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说,严格责任是不存在的,犯罪构成之一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故意与过失。此证明义务在于起诉方,不在于被告人。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体现了严格责任中的相对严格责任,是不正确的。我国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不作为罪,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即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该国家工作人员即产生了说明其财产真实性来源的义务。那么财产的真实来源只有两种: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那就排除了犯罪的可能;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系合法取得,那就可能存在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因一些自身不能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另外财产可能是系非法所得而不愿意说明,或者自身记不清具体如何非法所得无法认定为具体犯罪,这属于因过失而不能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其主观上还是有过错的。而不是不以过错为依据或推定过错被告人可以自辩无过错原因。我国的认定犯罪的标准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而不能仅仅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故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且严格责任不适于进入我国刑法。

注释:

①转引自单天水,李卫红《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载《法学评论》,2005 年05 期。

②孙光骏《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外国法制借鉴》,1998年第1 期(总第63 期)。

③转引自单天水,李卫红《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载《法学评论》,2005 年05 期。

④转引自单天水,李卫红《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载《法学评论》,2005 年05 期。

⑤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91- 92。

[1]陈兴良. 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44.

[2]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

[3]高明暄,马克昌,赵秉志. 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8.

[4]苗有水. 持有型犯罪与严格责任[J].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单天水,李卫红.《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法学评论》,2005年05 期.

[6]孙光骏.《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外国法制借鉴》,1998年第1 期(总第63 期).

[7]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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