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珺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网络预约型出租汽车规制管理路径
李 珺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2016年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由北京、广州以及上海率先发布该管理细则,而其他大部分地区的具体细则未正式颁布。而近期,有关于网络预约型出租车的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网络预约型出租车的出现打破了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分配方式,增加了新型的经营形式,同时也造成了固有的监管模式发生冲击,而针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各个国家又有着不同的监管体制。
网约车;出租汽车;监管路径
网约车,又叫网络型专用车,依照网约车的提供者定义,意为针对中高端出行人士的服务产品①,用于满足该类型人群的不同需求。
而针对网约车,我国交通运输部在《办法》中对其的定义为,依靠网络技术构建服务的平台,收纳入符合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通过网络整合为需求对象提供个性化的预约出租车服务②,可以得出,该《办法》将网约车归于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
对比国外的网络预约型出租汽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Private Hire Vehicles,译为私人雇佣车辆,比如,在英国的
在交通部施行《办法》之前,征求意见中,针对网络预约型出租车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类别,一类认为关于网约车应该归于欧通出租车一类进行监管,要求其进行执照登记,登记为“出租客运”,同时针对日常普通出租车的适用法律同样适用于该类出租汽车,比如关于机动车的强制报废规定中所规定的8年报废政策,在交通部所受到的意见中,该种意见占到总意见的一半以上(关于车辆性质意见达到846条,该意见达到440条)。
而另一方的信息类行业等新兴行业的专家则认为,该类网络预约型车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该类网络预约型车辆平日仅在有分配服务时才会进行行驶,相比较之下,出行次数远小于传统模式的出租汽车,因此强制登记并非必要条件,同样,对于前者意见中所提及的适用传统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后者认为完全没有同等适用的必要,原因在于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现有的针对网络预约型出租汽车而施行的暂行办法过于死板,与过去的传统型出租车的监管办法并无实质性差别,可能会桎梏网络预约型车辆的市场运营发展。暂行办法中要求在各地建立分支机构,同时要求网络运行型预约车辆进行许可登记,如此一来,定会导致地域划分,同传统型出租车相似,限制了原有新兴产业的开放性,与网络的无边界性发生了冲突。
而相比其他国家的规制办法,比如新加坡,更为鼓励出租预约车的市场发展,对于运营者只进行注册备案,并非如我国一样进行许可制登记。
当然,在新加坡,传统的出租车与我国的准入制也不同,属于几乎放开式的市场化运作,只需申请从事该行业,即具备出租运营资格,对于出租车总量并不控制,而新加坡的监管部门也仅针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而在此宽松的背景下,网络预约型出租车的出现并未冲击到传统型出租汽车运营市场,而且在2015年,新加坡政府正式通过的关于第三方专用车辆软件服务进行管理的立法规定,该种车辆提前向Land Transports Authority(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申请备案即可获得为期三年的资质证书。由上可看出,在新加坡,不仅网约车管理宽松,针对传统型出租车的管理也相对来说没有准入的标准门槛,这与本身的鼓励交通共享是相同的,在1988年出台的交通法就允许私人用车进行小型客运运营服务,在2013年,新加坡政府更设立了专门的投资出租型汽车的平台,以此鼓励大量车辆从事运营性车辆服务。同时,从事该类车辆服务的企业公司将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优惠并且政府将承担公司40%的资产投入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在2014年,PP租车与新加坡陆路交通的会议上,政府也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以便鼓励大量私有型非商用车辆进行预约型租车服务。
之所以在新加坡的网络预约型出租汽车政策宽松,一方面降低了居民购买车辆的需求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效解决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
与国外的监管体制相比较,我国的暂行办法仍有许多需要具体规划的条例,应当充分结合我国特有出租车市场中准入制度以及国外的网约车监管体制,审慎选择治理监管路径。
[ 注 释 ]
①滴滴专车北京公测,主打移动出行信息平台[EB/OL].环球网,2014-08-19.
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
D
A
2095-4379-(2017)09-0261-01
李珺(1992-),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