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智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凤凰 416200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和”文化
——读《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感
龙 智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凤凰 416200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尚“和”的文化,在《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就罪刑法定原则详细的论述中,我们仍能从现代法律体系中窥探出其所体现的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罪刑法定与“和”文化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和”文化、“和”文化的价值和意义。
罪刑法定;“和”文化;价值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对公正性的衡量点重要之一。首先,构成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实际上是运用法律来限制国家的定罪量刑权,保障公民的权利①。其次,处罚权控制于法律规定之下,处罚权应该把握在法律的手中。
中国的传统文化无一不透漏“和”的因素。《中庸》有:“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和”既是原因,又是目的。第一,保持本真自然,有效约束个人情绪。“和”的状态则要求保持本真,遵循规律。第二,平衡和谐而不过度。和”文化就是从道德规范层面来讲是协调各类不同事实的平衡点。在刑罚罪刑“法定原则中,以“和”来链接刑罚之间不同的多样的因素。
(一)思想渊源:“三权分立”的政治“中和”
三权分立学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其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利分开,并把这三种职权分给三个国家部门来执行。三者的地位是在同一条线上,但是就前提角度来看,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是行政和司法依靠的条件和根据。三权分立学说在具体的实践中体现了“以权制权”的平衡原理。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之间只有达到和谐状态,才能更好地体现法治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如果让某一权利过分处于不当的高度,打破了这三者之间的平衡连接点,那么就会破坏社会的和谐②。这正是“和”的一种状态。罪刑法定原则中,从其三权分立的思想渊源可以看到以“和”为中心的法律分配艺术。
(二)思想基础:民主主义的道德“中和”
社会中人与人关系之间的协调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外在规范,还离不开人自身的内在规范,即人本身道德的平衡和协调。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法律为前提,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司法实践的范围。意味着,定罪权和处罚权都是在法律的前提下而实施,真正做到了严格控制和约束国家的权利。
民主主义思想是努力倡导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遵循民心所需的表现,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行使③。罪行依法而定,罪行依法而实施处罚,这就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减少了个人的操作和控制,严格约束个人行为主观主义的同时,也是在社会实践中在遵循人与人之间相处道德的体现。
(三)解释方法:多元方式的人性“中和”
刑法的解释方法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呈现多种,如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等。如:历史解释者是站在历史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具体可以表现为追溯法律形成的渊源,原始立法依据的历史资料以及当初的立法理念。不顾刑罚的修改和时代的变迁理应得到回避的④。
法律解释的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实际上是尊重了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境下的特殊性。现实社会是多样的复杂的,现实性会促成多元利益表达的强烈需要。多元化的法律解释存在就有很大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调节不同事物的矛盾。法律解释的多元化正是体现中国传统的“和”文化。
首先,提高政治效能。在罪行法定的思想渊源之一三权分立中,明确规范了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职权,以“和”贯穿始终,营造一个融洽而适当的氛围。这既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需要,又能提高国家政治职能。
其次,深化人身保障思想。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正义更多的是全民的正义,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人”性,保障人权,力求在人的社会中建构和谐和公正。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⑤。
最后,维系社会和谐公正。法律规范着眼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解释的价值之一就在于能够补正实践中所呈现的缺口。法律解释的多元化局面的存在是必然的,各种不同的矛盾共同体在得到相互尊重中实现了法律的共赢。
历史发展给予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根据和条件,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展示的价值和意义是法律精髓的体现,更是中国尚“和”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不断完善的法治体系中更是适应了社会现代文明的需要。
[ 注 释 ]
①杨尚文.近代刑法精神在罪刑法定中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09(19):27-28.
②刘霜.罪刑法定原则研究[D].河南大学,2003.
③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6.
④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⑤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J].政治与法律,2003(4):116.
[1]杨尚文.近代刑法精神在罪刑法定中的实现[J].法制与社会,2009(19):27-28.
[2]刘霜.罪刑法定原则研究[D].河南大学,2003.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6.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J].政治与法律,2003(4):116.
D
A
2095-4379-(2017)19-0237-01
龙智(1987-),女,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电教中心,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