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出售式重整模式研究

2017-01-26 20:57:34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重整债务人出售

程 铎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破产重整的出售式重整模式研究

程 铎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破产重整模式作为企业再生的一种重要途径帮助很多企业完成重生。但是,传统的存续型重整耗时长,成本高,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大,有很强的局限性。而出售式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再生制度,已经在诸多企业得到成功的应用。我国虽然实践中有企业进行出售式重整的尝试,但是在立法和实践,对出售式重整模式缺乏全面的认知,其在我国的优势也没有得到发挥,所以,对出售式重整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调研,有利于分析出我国适用出售式重整存在的障碍,使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我国得到更广泛更有效的适用,使更多的困境企业得到拯救。

一、出售式重整制度概述

出售式重整指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营业出售让与他人,并以出售所得对价分配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并对债务人清算注销的重整方式。出售式重整不保留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债务人企业注销,但是企业的营业资产被保留了下来。简而言之,就是保事业不保企业。传统存续型重整为了保持原企业法人资格存续,相关的分配都是在模拟的状态下进行计算。存续型重整效率低、成本高、余债责任重、重整计划出炉不易。出售式重整效率高、成本低、并且外壳不在,重整结束后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了,所以出售式重整有其独有的优势。

在出售式重整模式中,有个前提性的问题就是,出售式重整的实质。理论方面,贺小电认为,出售式重整是清算不是重整。而学者王新欣持相反观点。实践中,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质是出售式重整理念的运用,但法院最终界定的性质是由重整转清算。而锯床纺织破产案中,法院则持相反官点。归根结底,重整制度设置的目的是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但所谓挽救企业,并不局限于使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的一种方式,更不是一定要保留其外壳,特别是当其成为不利企业事业更生的负担时。重整的实质作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外壳的继续存续。

实践中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我国推广运用中遇到了很多的障碍,比如政府的公力干预,其破产重整中将转让出去的营业财产以低价收入囊中,并没有使债权人受益,而是最终进入了自己的口袋,这就是破产欺诈的典型表现,这也是实际过程中,破产企业不愿意实用出售式重整模式的问题所在。另外,出售式重整在我国属于新兴模式,相关配套制度在我国也难以寻找。所以,法院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缺乏法律支持,操作性显著降低,法院在最终大多都是将其定性为“破产清算”,而不是出售式重整,这就导致清算和重整的概念混乱。不利于出售式重整的推广适用。另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出售式重整的地方样本

浙江万林鞋业在竞得瑞安经济开发区这块工业用地后,在赶出新厂区设计图同时,企业也快速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但很快就获得明确信息:“万林鞋业的新厂项目无法通过立项审批”。同时,企业也陷入了担保链、资金链问题,开始举步维艰,面临破产困境。所以,万林鞋业的破产之境涉及利益众多,所以选择何种破产方式能够最大的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瑞安市通过集中会商平台审核万林鞋业金融风险整体化解方案,选择了出售式重整的破产重整模式,帮助企业寻找到了有合作意向的建筑公司垫资代建该标准厂房项目工程,并争取债权银行和法院的支持,暂缓采取强制性相关措施,待标准厂房建成出售后偿还银行债务。政府作为主要牵头方,统筹协调利益。这样既保护了主要资产的价值,职工也得到了受尝,债权银行也实现了债权,避免了上下游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三、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

有关营业转让资产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是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我国适用的首要问题,对于出售企业资产这一行为定性不明将直接导致出售式重整模式适用的合法性;其次,对于出售企业资产应该如何表决才能保护到各方利益;再次,对于出售式重整中可能涉及到破产欺诈的防护以及救济措施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

(二)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创新

不仅在立法方面要有所完善,实际过程中,随着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推广,更要加强相关制度配套创新。首先,避免过多公力干预,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出售式重整模式因其“保事业不保护企业”的特性,易被政府部门利用。由破产联系人统筹各方利益,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过多参与。其次,创建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尝机制,使债权数额较少的一部份人可以得到优先清偿,此种方式可以获得更过比例债权人同意,利于推进重整计划的通过。最后,推进司法公开,注重维护职工的权益。

[1]徐阳光.论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性与模式选择——兼评“分离式处置”模式[J].法制与经济,2015(3).

[2]丁燕.论“出售式重整”的经济法品格[J].法学杂志,2016(6).

[3]于影超.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外营业转让方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A

2095-4379-(2017)19-0207-01

程铎(1993-),男,汉族,内蒙古包头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学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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