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员缉捕“盗抢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与建议

2017-08-07 10:19高振峰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侦查员嫌疑人犯罪

高振峰 李 洋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侦查员缉捕“盗抢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与建议

高振峰1李 洋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一线侦查员缉捕“盗抢骗”案件嫌疑人行动的特点与现状,就缉捕行动提出相关策略与建议。

缉捕;安全意识;防卫控制

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活动。刑事侦查的任务和目的是缉捕行动的直接依据。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在侦破、打击现行犯罪方面的任务。缉捕犯罪嫌疑人是一线侦查员在侦破“盗抢骗”案件的一个环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案件案情清晰时,需要把握好破案战机就可立即实施缉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在案件案情缺乏证据时,需要在侦查过程中,创造案件的侦破的证据,巧妙运用侦查策略,在现场缉捕犯罪嫌疑人,以达人赃并获的目的。

一、“盗抢骗”多发性侵财案件侦查中,侦查员缉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与现状

(一)侦查员缉捕“盗抢骗”犯罪嫌疑人是常见的侦查行动

犯罪行为决定侦查行为,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侦查行为,犯罪特点和规律决定着侦查的特点和规律[1]。2015年,全国所立“盗抢骗”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4%。“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发案率高,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针对“盗抢骗”犯罪具有的连续性、犯罪手段习惯性等特点,侦查中通过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作案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手段、犯罪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来去线路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和规律,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推断犯罪嫌疑人可能再次出现犯罪的时间与地点,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地点进行巡查守候,遇到重大犯罪嫌疑人甚至现行犯罪行为人的机率大。另外,在运用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侦查措施时,也可能会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无论是在案情是否明朗、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确定的情况下,一线侦查员在侦查中可能遇到犯罪嫌疑人的机率都是非常大的。

(二)缉捕的嫌疑人多为惯犯、职业犯,缉捕行动具有危险性

“盗抢骗”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嫌疑人,在作案前一般会有预谋过程,且“盗抢骗”犯罪作案人多为惯犯、职业犯,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往往都会意识到被抓捕的后果,在心理和行动上都做好了一旦有人抓捕,则就地抗拒抓捕的各种准备,这使得侦查员缉捕行动充满的危险。在缉捕“盗抢骗”这类无暴力或轻微暴力的侵财案件的嫌疑人时,嫌疑人的“非暴力”往往是隐藏的,一旦罪行败露,现场情况变化,嫌疑人的暴力抗法程度往往会瞬间升级,案件性质突然转化,可能会对抓捕行动的侦查员构成直接的人身安全危险。

(三)缉捕“盗抢骗”犯罪嫌疑人有时会使用“武力”不当

在“盗抢骗”案件在侦查中,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存在着较大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和紧迫性,侦查员有时难免会出现使用“武力”不当的问题。使用武力不当体现在“过当”与“不足”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过当使用武力,例如,某市刑警在对追捕盗窃犯罪嫌疑人时,警告无效,犯罪嫌疑人继续逃跑,警察对其开枪射击,造成犯罪嫌疑人重伤;另一方面是使用武力不足,不能很好的震慑犯罪,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侦查缉捕“盗抢骗”案件嫌疑人,如果出现使用武力不当的问题,既可能造成侦查员自身安全得不到保证,也可能会造成现场局面、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效控制,更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员、财产损失,致使侦查任务不能有效的完成。

二、“盗抢骗”案件侦查中,侦查员缉捕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与建议

(一)侦查员要树立侦查安全意识,力保安全

在整个侦查行动过程中,都要对危险的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评估,将安全放在重要的位置考虑。在缉捕行动中,安全更是基础和前提,是衡量缉捕行动成败的最重要标准之一。

侦查员要树立侦查安全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点:一是保护侦查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二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三是保护“盗抢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样才能顺利完成“盗抢骗”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保证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也有利于后期的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如图1所示。

1.保护侦查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人民警察的安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保障。由于“盗抢骗”犯罪属于侵财类案件,暴力程度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这容易麻痹侦查员的危险意识,侦查员在“盗抢骗”案件侦查中,应具有危险意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要认识到所处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为惯犯,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例如,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为刑满释放的惯犯,知道被抓获后可能对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而突然反抗;抢夺犯罪本身就具有升级转化的潜在可能;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身具有某项特殊技能而对抗侦查员的缉捕。又如,盗窃案件中的“携带凶器盗窃”,很难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判断嫌疑人是否携带了凶器;再如,抢夺案件中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处罚”,刑法上把此种情形的抢夺罪直接拟制成抢劫罪,可见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性与危害性。“盗抢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的情形并不少见,而且具有隐蔽性、潜在暴力升级性,这就要求侦查员在缉捕“盗抢骗”犯罪嫌疑人时要具有高度的戒备心理,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现场就要进行全面的人身安全检查。另外,“盗抢骗”犯罪具有团伙作案的性质,在处置一名犯罪嫌疑人时,对周围环境也应高度戒备,团伙成员也可能随身携带凶器,遇到犯罪行为被发现、被抓捕等情况下,随时准备升级暴力程度,甚至暴力抗法。所以,侦查员缉捕嫌疑人的行动,要力保自身及抓捕行动中同伴的安全。

图1

2.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公安部部署为期三年的打击“盗抢骗”犯罪的专项行动其根本目的就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就缉捕犯罪嫌疑人行动而言,“盗抢骗”犯罪性质决定其犯罪地点多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居民小区、广场、街道等场所,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盗抢骗”犯罪的发生地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现场处置不当都有可能误伤周围群众。所以,侦查员缉捕嫌疑人的行动,要有保护群众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意识。

3.保护“盗抢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侦查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对抗性,有直接的人身接触。侦查员是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接触的第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留下的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肃认真、公平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诉讼处理和教育改造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侦查员在现场合法、合理处置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公安机关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也符合法制理念。另外,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更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侦查员缉捕要善用策略,围绕证据实施行动

缉捕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多种多样、变化无穷,犯罪行为决定侦查行为,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侦查行为,犯罪特点和规律决定着侦查的特点和规律,针对“盗抢骗”案件收集证据难,赃物易转移,证据易灭失等特点,“盗抢骗”案件的缉捕行动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为案件的破获提供更有力的证据。缉捕的过程也是侦查的过程,同时也是调查取证的过程,这就要求侦查员应采用合理的,相适应的缉捕策略,从侦查破案的需求出发,从证据出发,寻找战机、创造战机,力争缉捕行动的成功也会获得大量证据,从而带动案件的破获,所采用的缉捕策略达到最理想的侦查效果。“盗抢骗”案件,尤其是在其预备阶段,证据的发现难、收集难,如果缉捕嫌疑人操之过急,在实践中往往会对后期审讯等工作带来困难。如果侦查员能够通过前期的工作,当场抓获准备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不仅能抓获嫌疑人,更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犯罪。这对侦查员采用缉捕的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侦查员要熟知缉捕行动中使用枪支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刑侦部门就是其中主要的体现。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应当佩戴枪支的情形。在侦查员配枪执法常态化的背景下,在缉捕“盗抢骗”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对使用枪支处置的原则、法定条件、情形、程序不熟悉,易造成处置不当的后果。如,《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国由此盗窃罪取消了死刑,也就是说,“盗窃无死刑”,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中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明文规定,“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如若不熟悉此条规定,实践中情急之下往往会做出不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如果对条文规定的法律情形不清楚,对构成犯罪的要件、要素把握不清楚,处置紧急情况下的自由裁量对合法性与合理性判不清楚会造成不敢用枪,与用枪解决一切问题的两个极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都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原则为: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凡是不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就不要使用,针对“盗抢骗”案件的规定如上文提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中第十六条,第三款“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属于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情形。

(四)侦查员还要加强防卫控制技能的学习

侦查员防卫控制技能是在完成各项侦查任务中,遇到不能或者不允许使用武器的情形时,徒手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性对抗的一项技术,是侦查员的一项重要侦查技能。侦查员运用技能保护个人安全、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线侦查员要提高在缉捕“盗抢骗”案件嫌疑人的防卫控制技能,尤其是在现场情况复杂多变,应变突发情况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侦查员要做到反应迅速、控制稳、控制准。侦查员防卫控制技能应强调实践性,侦查员将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加以总结,在工作中主动探讨、分享,这样才能在缉捕实践中发挥更好的效果。

[1]郝宏奎,陈刚主编.刑事案件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6.

[2]郝宏奎,陈刚主编.刑事案件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3.

D

A

2095-4379-(2017)19-0122-02

高振峰,男,汉族,辽宁凌源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察技能战术训练部,副教授,研究方向:警务技战术;李洋,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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