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泉旭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
陆泉旭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家庭暴力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直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出台各种法律文件以遏制这一行为。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引入,形式灵活,对于保护受害者权益有很大帮助。但由于立法规定、实践操作等诸多原因,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保护令实践中面临挑战。本文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防治
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被独立为一章,作为家暴受害者法定的保护手段,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人身保护令在中国有着长期的试验历史,本次立法对其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比较突出的点有:第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单独申请,不需依附其他诉讼。第二,确立了代申请制度,近亲属和一些机构可以申请。第三,明确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适度干预,可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暴力后,为受害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救济途径。
(一)内容单一
我国的保护令的内容过于单一、笼统,多为禁止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目前,美国的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和保护令,其中保护令又分为一造保护令和完全保护令。台湾则包括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三种。而我国只存在通常保护令与紧急保护令两种。可见我国的法律的人身保护令的规定的确过于单一,不够全面。
(二)申请条件不方便操作
我国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为受害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或有发生的现实危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条件会阻碍受害人进行救济。实践中,不仅证据收集困难,收集后的保存也相对困难,该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刑事保护令的缺失
我国的保护令属于民事保护令,不具有刑事保护令的功能与作用。这就使得在刑事诉讼期间受害人如果受到了家庭暴力,还是要自我申请,否则照样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刑事保护令的缺失使得受害者在施暴者的非羁押期间、缓刑期间以及假释期间的安全保障出现了漏洞,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足。
(四)执行机关、方式不明
任何制度得不到好的执行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所以说只有强有力的执行,法律才能展示出它的威慑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一规定饱受诟病。各机关具体的执行方式和职责分配不明,很可能导致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五)社会认知度低
民事保护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公众对民事保护令的知悉程度小的现实状况。由于人身保护令是需要有受害人自己或其代表人以及相关机构代为申请,所以,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如果相关机构并不知情并且受害人与其代表人有对人身保护令这一立法现状不了解,受害者显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六)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过低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000元罚款和十五日拘留都显得过轻,不利于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只有让其违法犯罪得到的惩罚大于其所获得的收益,施暴者才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约束,体现法律本应具有的功能。
(一)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点
在实践中运用这一制度时,应该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开范围,保护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尊重申请人自主申请的内容。在执行保护令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信息。
(二)合理分配保护令的举证责任
由上申请保护令的条件可知,举证难是个问题。在实践中,应当弱化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法官的调查可以传唤被申请人,让其对申请人所主张的情况进行反驳,降低举证难度。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鼓励受害人积极采取行动,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三)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配套设施
为了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能够真正的落实,应出台相应配套的司法解释。如集中在证据制度、公益申请机制、经济措施、执行主体、处罚体系、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等多个方面,并在实务工作中不断吸收经验,使之更加的完善。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仍旧存在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以及实践的过程中应该不断的积累经验并借鉴国外比较好的做法,使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断的走向成熟。
[1]裴荣欣.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适用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7(1):59-60+63.
[2]李张光.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之困[J].法制与社会,2016:53-55.
[3]许东瑾.浅谈人身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暴法>中的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6(16):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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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94-01
陆泉旭(1995-),江苏盐城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