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鸿建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流浪儿童的教化问题探析*
符鸿建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流浪儿童是困境儿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流浪儿童的教化问题是流浪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我国现行的救助模式不重视流浪儿童的教化工作,造成了流浪儿童反复流浪的恶性循环。通过对流浪儿童教化概念的界定,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分析其成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流浪儿童教化机制的建议。
流浪儿童;救助;教化
流浪儿童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极易受到所处社会环境影响或集团控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超过80%的流浪儿童有过抢劫、偷窃行为,其中有74.4%是在流浪两个月之内开始作案的,甚至有23.9%的流浪儿童因为泄愤、冲动或害怕等情绪去杀人。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教化指引,就容易走上歧途,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份子。因此,通过教化转变其思想与行为,使它们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保障他们基本权利——这是对于流浪儿童深层次的救助和教化的要求,对流浪儿童未来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显得至关重要。教化是通过教授流浪儿童掌握基本生活自理的本事,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教化要注重流浪儿童身心全面发展,健全流浪儿童的人格培养;教化涵括基础教育及深层次素质教育,同时,引导流浪儿童提高个人修养;教化要鼓励儿童关注自身未来长远发展,融入社会发展轨道。
流浪儿童是我国困境儿童的重要子类之一,国际上普遍以流浪儿童与家庭的关系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与家庭完全失去联系和不完全失去联系两种。①流浪儿童中有漂泊、迁移流动、无家可归、童工、被拐卖、乞讨等流浪类型。我国官方根据国际儿童定义,将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归类为流浪儿童。我国官方关于流浪儿童定义相对于国际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部分被拐卖、童工及未陷入困境的流浪儿童。
流浪儿童是作为教化过程中一个广泛、复杂的受教主体。所谓流浪儿童的教化应该强调主体的特殊性。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发展状况及接受能力采取针对性的教化方式,逐步实现流浪儿童社会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真正融入到社会当中去。从实际情况看,救助流浪儿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与权利,转变流浪儿童的角色,通过教化把他们培养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健康成长,并按照社会规范行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流浪儿童教化不足,导致二次流浪问题严重
民政部福利保障转型虽为无依靠的流浪儿童带来福音,但据民政部门统计资料,我国每年15万人次流浪儿童中的40%左右有两次以上的流浪经历。据Z城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档案资料显示,我们发现其统计的1247名流浪儿童中,二次离家出走者为15.84%,三次者为9.35%,四次及以上者为14.02%,三项总计为39.22%。流浪儿童被送回——出走——再被送回,如此反复的情况,是当前流浪儿童教化的难题。这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救助机制仍不能妥善处置儿童二次和多次流浪的问题,这说明流浪儿童教化救助机制的缺失。对于赌气、盲目外出流浪并非真正“离家”、被诱拐、被拐卖等偶发性流浪的儿童,采用具有紧急救助性质的传统救助模式有一定救助效果。但传统救助着眼于当下临时的物质救助和安全护送回家,却忽视了对流浪儿童离家外出流浪的原因的探索,于是无法长期有效地解决儿童面临的困境问题。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儿童就会再次选择流浪以达到其目的。对于由救助过程中教化不足、救助机制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流浪儿童反复流浪,救助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居高不下的反复流浪比例,表明了当前流浪儿童救助教化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不少问题。主要是:反复流浪问题依然突出,流浪儿童犯罪形势严峻,因为机构专业救助水平低,机构教化机制不合理,人文关怀不足,心理疏导欠缺。
(二)救助保护工作缺乏专业性,机构教化水平低
目前,我国公共部门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从提供短期性食宿供给到遣送回籍,实行的是低于10天的短期性救助。事实上,据民政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大部分流浪儿童救助都远超于10天,因此原则上应实行中长期的救助。而现有救助机构对儿童实行的集体养护,单纯停留在对流浪儿童的生理方面照料,缺乏对流浪儿童长远发展的考虑。而且,对于被安全遣送回籍的流浪儿童来说,安全“回籍”也不意味着真正“回归”。因为,救助机构欠缺对已回家的流浪儿童进行监督回访,流浪的原因也没有得到解决,从而引起流浪儿童反复流浪的出现,没有达到真正的“回归”。我国大多数流浪儿童没有接受专业教化及心理辅导,就被免费送往就近学校就学。而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和学校应试教育的影响,流浪儿童在新环境中往往难以适应,显得格格不入,因此极可能会遭受到其他同龄人的歧视,从而产生自卑心理,最终导致他们再次流浪来减轻新环境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压力。
(三)教化缺少针对性,个案心理辅导不足
救助机构的传统救助模式欠缺对儿童心理发展、特殊教育及长远规划的考虑,不能进行针对性教化,因此无法满足流浪儿童救助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流浪儿童的多样化需求,包括基本生存需求、情感归属需求、最终发展需求。但目前流浪儿童的救助大多局限于满足其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而没有在其情感深处得到疏导和帮助。长期边缘化状态使得流浪儿童这一脆弱群体存在着异于常人的心理。因此,需要针对性教化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二次流浪现象。重复流浪的儿童在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和睡眠饮食这八个因素上存在健康问题。由于流浪儿童身份的特殊性,在救助机构又不能得到针对性教化,又缺少关心和爱护,于是流浪儿童再次回到街头流浪是情理之中的事。救助机构个案心理辅导不足,且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仅通过个人经验或统一的救助方式教化流浪儿童是不够的。而通过甄别不同的流浪类型,进行个案心理辅导至关重要。只有当救助机构的教育工作者与流浪儿童建立长期的救助关系,才能正确引导流浪儿童心智发展,从而实现救助的目的。
笔者通过对流浪儿童教化现状进行分析,把握教化的本质内容,提出个人关于流浪儿童教化应注意的原则,进而提出相关主体开展救助教化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流浪儿童教化的基本原则
专业性。教员应提前进行培训,拥有心理教育方面的知识或工作经验。避免由于业余工作人员的失误,盲目处理,给流浪儿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出现。
层次性。由于流浪儿童年龄段跨度大,受教育程度不同,对新事物接受能力不同,于是,应采用按层次、内容划分,循序渐进的动态教化方式。
灵活性。应避免狭隘的教育,生硬的说教方式;应当注重采取灵活的教化手段,例如体验学习、榜样教育等多种途径,进行个案工作介入,随不同成长历程,启发流浪儿童心智发展,使之真正融入社会。
可持续性。所谓“教化”,先教后化,由外而内,从非自愿执行到自身的内驱动力引导,达到内心自觉地认同,进而产生可持续发展意义。
启发性。注重启发流浪儿童内心情感,由观察学习到适宜的指导,注重个性发展,对他们提供人生意义的引导。
(二)强化国家在流浪儿童教化中的职责
流浪儿童问题不仅是一个或者两个家庭的内部问题,说到底也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国家作为流浪儿童的公共监护人,在流浪儿童教化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条件,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发展需要,是国家的职责之一。完善救助机构教化体系。在整个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救助是基础性工作,而教化则是重中之重。在传统救助基础上,适当开展流浪儿童回家、进校园等专项活动,在全国各地开展流浪儿童教化宣传的活动月,完善救助保护体系,提升教化管理水平,鼓励、监督机构实施教化目标。并在拥有教育中心的资源基础上,改善现有繁杂救助工作程序,配备专业救助教化工作人员,丰富救助教化内容,优化多样教化途径,从家庭、学校、心理教育等方面完善流浪儿童教化体系,积极搭建流浪儿童的避风港。国家还应开展类家庭教化模式。类家庭教化模式,是模拟家庭或是联合资助家庭方式,集养、护、教等功能于一体的具有人文情怀的救助方式,在我国法律已有初步规定。②类家庭教化模式的开展应由具有养育和教化经验的“父母”担任教化人员,并避免频繁更换教化人员。这也要求家庭、社区、救助机构的共同配合,保障流浪儿童拥有更完善的受教环境。国家还应设立流浪儿童档案跟踪系统。将流浪儿童纳入新建立的全国学生数据管理系统之中,并单独设立流浪儿童长期完整档案跟踪体系,真正关心流浪儿童身心变化。流浪儿童档案系统包括综合素质、心理健康、医疗保健等主要内容,跟踪和评估系统的衡量标准应根据客观数据范围制定,由个案工作者负责考察评估,社会进行监督。只有国家真正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才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三)强化社会力量监督及参与的力度
媒体作为社会主流的传播者,在流浪儿童教化救助过程中担任监督政府和引导舆论的角色。媒介应该坚持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坚持对现实困境和弱势群体的关注。媒体的信息具有快速复制性,时常是社会热点的传播者及弱势群体的保护者,可为社会弱势群体带来福音。社会媒介可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对流浪儿童进行报道,呼吁社会关注流浪儿童受教育状况;大力开展“随手拍”、“宝贝回家”、“爱心公众号”等救助渠道,鼓动基层力量参与救助;大力宣传流浪儿童救助热线或当地民政救助热线,提升对救助流浪儿童的关注度,鼓励人们救助流浪儿童;积极关注、监督政府、福利机构关于流浪儿童教化机制的运作,防止腐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媒体的人道精神,形成良好的关爱流浪儿童社会风尚。
公民作为流浪儿童的真正引导者之一,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教化具有普遍存在性,及时性等特点,对于个案的处理具有极大的作用,对流浪儿童的心理进行观察、跟踪、记录、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国家应鼓励一些乐意奉献的公民,参与到流浪儿童的志愿救助工作中去。为实现多主体协同共管的立体化教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儿童教化救助,是不可或缺的。总之,要全面、深入完善流浪儿童救助教化体系,单凭国家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这就要求由国家作为主导力量,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协同努力,为流浪儿童的健康成长筑起一片蓝天,也使我国福利体系建设迈向新纪元。
[ 注 释 ]
①扬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angzhou.gov.cn/etfl/201111/9453c51ac3bf403e924ee4eb6668d2c0.shtml,2017-4-20.
②网易教育网.http://edu.163.com/14/1023/07/A97N5KT800294
M9N.html,2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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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官萍.重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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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毕伟.国内流浪儿童状况研究综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版),2008(6).
[8]韩玉洁.大众文化与媒介[D].郑州大学,2004.
*海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课题《我国困境儿童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研究》的成果(课题编号:201510589034)。
D
A
2095-4379-(2017)19-0052-03
符鸿建(1995-),男,汉族,广东湛江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