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永远
责令停止使用应当如何报告
文 陈永远
2016年10月8日,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A县质监局负责人未参加此次检查)对B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B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现场检查人员认为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但对这里面的“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是只要口头报告,还是要书面报告,如果要书面报告使用何种格式的文书,检查人员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查人员先要将现场检查情况口头报告A县质监局负责人,再说明根据《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B公司停止使用该台电梯需要取得A县质监局负责人同意,若A县质监局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同意责令B公司停止使用该台电梯,检查人员只要将口头报告情况记录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上即可。因为报告只是程序上要求,检查人员按《规则》履行了这个程序,就不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先按第一种意见办理,但事后还是要找A县质监局负责人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因为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紧急情况下事后补发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检查人员回单位后应当将责令B公司停止使用该台电梯的指令书报给A县质监局负责人书面看过,由A县质监局负责人在指令书上补上“同意下达”字样。
第三种观点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先按第一种意见办理,但事后找A县质监局负责人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应当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执法文书《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由A县质监局负责人进行审批。因为根据《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责令B公司停止使用该台电梯作为A县质监局在此次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应采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执法文书。
具体应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