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庆华
(3610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对方(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几种情形
赖庆华
(36100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 厦门)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1](法发〔2016〕21号)(下称“意见”)。朋友圈刷屏律师费可由过错方承担为标题的文章。看到标题脑中涌现很多疑问,所有的案件律师费皆可要求过错方承担?过错方承担律师费是否有额度限制等问题?笔者为大家解读《意见》核心条款第22条和其他可申请过错方承担律师费几种情形。
律师费;过错方
《意见》第22条①,此条款的目的是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由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律师费只是作为调节的手段之一,并不是条款制定的目的。在适用此条款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所有的案件律师费都可要求过错方承担
不是所有的案件请求过错方承担合理律师费都可到法官支持。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承担律师费需要满足前提条件——过错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
(二)过错方承担律师费是否有额度的限制
第22条中“合理的律师费”等措辞表明,律师费的承担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认定“合理的律师费”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可参考以下几个因素:①合理的律师费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所在地方印发的行业收费标准。②应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如聘请法院当地律师,减少差旅费的支出。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间的关系。
(三)风险代理的方式支付律师费能否要求过错方承担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第11条②,除特定的几类案件,风险代理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是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实践中不仅要求提供律师代理合同,还要求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笔者认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因其缺乏预见性,案件判决之前不知道将要支付的律师费的数额,在判决之前属于尚未发生或者不一定发生的支出。故,基础收费外的风险收费部分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
《意见》第22条对合理律师费由过错方承担的指导意见只是涉及可请求对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其中一种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可要求对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用的情形:
(一)约定承担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的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由过错方承担。面临起诉或仲裁时,要求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在拟定合同时,应就律师费由谁承担、承担标准等方面详细列明。
(二)法定承担
1.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4]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合理的律师费该由谁来承担?原则上,律师费应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或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几种可以请求由对方(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情形。因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无法负担律师费而放弃维权。在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可向法院请求合理律师费可由对方(过错方)承担。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2016年9月13日出台的《意见》,无不鼓励民众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①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1]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061.html,2017年 4月23日访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06-04/15/ content_7084292.htm?node=865422017年4月25日访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P15.
[4]《反不正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