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艳红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窦艳红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的不同使得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也不同。解除权方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需由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亦无须通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合同中,立法赋予了合同中的其中一方享有了解除权,与此同时,亦赋予另一方以解除合同的异议权。当解除权人行使权力解除合同时,合同双方因合同的解除还会引发很多的问题。
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异议权;法律后果
在合同中,立法赋予了合同中的其中一方享有了解除权,与此同时,亦赋予另一方以解除合同的异议权。合同立法在赋予双方解除权与异议权之目的十分明确,在于避免解除权方通过钻空子滥用此项权利,同时使得非合同解除方的利益能够以维护。
首先,非解除权人在对解除权方行使该权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行使异议权,此外亦可向解除权人本身直接行使。与此同时,合同各方享有的异议行使权与合同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期限同样当有限制期限。在合同中双方可作出关于该期限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应依法律规定。再次,非解除权人违规行使异议权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若非解除权人的异议在合同的明确约定之外或未再法律期限以内提出,将会丧失异议权,而合同也将解除。
在合同解除权人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时,根据合同法96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及时通知非解除权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合同将于收到通知时即刻解除。而非解除权人此时若对此产生任何异议,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查对方解除合同适否合法有效。根据此项规定,无论解除权人通过何种方式解除,只要对方及时收到通知并无异议,解除权即生效,则合同无须通过裁决即刻解除。而当非解除权人提出异议时,只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提出确认诉,则合同是否解除将通过法院与仲裁机构来裁决。此项规定的全面与合理性使得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维护,行使权力的方式也更加便捷。
为了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维护,其中一方得以享有解除权时,另一方亦被赋予了异议权。这样不但使解除权人无法滥用权力,同时也更好维护了非解除权人的利益。因为合同一旦解除,必定会给双方都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避免己方利益的损失,非解除权方必须避免发生对方滥用权力的事情发生。因此,在合同产生争议时,非解除权人亦应享有对方行使权力时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力。
而非解除权人行使异议权的相应期限。非解除权人享有的异议行使权与合同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期限同样当有限制期限。在合同中双方可作出关于该期限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应依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人在行使该权后,当事者可要求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履行合同之前到状态,即“恢复原状”,但由于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追溯力并未明确判定,则使得当事人双方易产生分歧,亦给司法操作增加了许多难度。
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作出赔偿,需要具体分析而不可轻易定论。如若是合同解除权方行使约定解除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可以说是双方约定好的共同意愿,所以当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清楚的约定时,在合同依约解除后对于非解除权人的损失解除权方无须赔偿。而如若解除权人并非出于某种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益来解除合同时,就涉及了合同一方并未如约履行合同或因严重违约而迫使另一方解除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将导致合同解除的产生的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一是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一是违约赔偿。解除合同将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所以,出于对非解除权方利益的保护,在合同解除后,赔偿范围内并不包括合同内未完成的部分期待利益。因此,合理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需要提供的费用支出。
(二)双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三)双方应重新确立合同关系而不得已产生的额外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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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42-01
窦艳红(1989-),黑龙江拜泉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