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共犯口供相异的破解

2017-01-26 19:05曹建中苏兴国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袁某玉镯犯罪事实

曹建中 苏兴国

1.解放军成都军事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浅谈贪污共犯口供相异的破解

曹建中1苏兴国2

1.解放军成都军事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00;

2.解放军77627部队,西藏 拉萨 850000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既包括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也包括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经常遇到共犯口供相异造成的僵局,本文具体分析其成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破解僵局的侦查策略。

共同贪污;口供;相异;破解

口供的内容要素多样,包括:时间、地点、金额、经手人、手段以及对行为性质认识、犯意提起等。共同贪污犯罪中,一人的口供既是自身有罪供述,也是对另一人口供的补强证据,其准确性和重要性不言而明。但是,由于贪污共犯的口供系不同主体做出,各共犯亲历案件程度不同、知悉案情程度不同,又出于不同的心理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故很难达到“证供合一、口供一致”的证据标准,特别是在“无账”可查的案件查办初期,共犯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往往使侦查陷入僵局。结合多年办案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破解贪污共犯口供相异的困境,谈一下相关经验、教训,就较于各位同仁。

一、摸清共犯心理,判定口供相异原因

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贪污共犯的心理不尽相同,有的抱认罪心理,能够主动交代,积极认罪;有的却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严重,趋利避害,相互推诿,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有的则事前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对犯罪行为矢口否认。侦查机关应当在摸清共犯心理的基础上,客观的分析造成口供相异的原因。通常考虑到记忆差异因素,造成共犯口供相异的原因是:(1)两人均讲真话,但记忆有偏差;(2)一人讲真话,一人说谎;(3)两人均说谎。

二、区分不同类型,合理运用侦查策略

(一)对于共犯均讲真话,但记忆有偏差的,应当通过讯问,确定基本犯罪事实,再依据基本犯罪事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反过来再由共犯进行指认、印证,以解决之前共犯口供中关于时间、地点、金额、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我院办理某单位蔡某涉嫌贪污案时,有1笔倒卖部队油料犯罪事实与另一单位的刘某(另案处理)有交叉,二人涉嫌共同贪污,蔡某、刘某就该笔贪污事实均供认不讳,但二人关于倒卖油料的时间、油料品种、油料数量、领油单位、发油单位的供述均有差异。我院在综合分析蔡某、刘某口供的基础上,判定造成二人口供差异的原因是记忆偏差导致,就依据二人所供述的基本犯罪事实,到相关炼油厂调取历年发油计划,到空军某部调取历年油料指标分配计划,到地方调取各油料品种历年价格以及蔡某、刘某的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了该笔贪污事实的时间、油料品种、油料数量、发油单位以及领油单位,解决了共犯口供相异问题。

(二)对于一人讲真话,一人说谎的,应当先依据讲真话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相关外围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形成可靠的证据链,再采取适当的讯问策略,突破说谎的犯罪嫌疑人。我院办理的某单位处长李某涉嫌贪污案中有1笔贪污事实与该部宋某涉嫌共同贪污。李某承认其与宋某挪用公款用于宋某个人走访慰问并事后平账的犯罪事实,而宋某却对此极力否认。侦查人员综合分析李某的供述,确定其所供述为真后,就收集相关证人证言、报销凭证等书证,特别是调取到了宋某到北京走访慰问的乘机记录,形成了较可靠的证据链,并运用恰当的讯问策略,最终突破了宋某,解决了口供相异问题。

(三)对于两人均说谎的,需要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先攻破薄弱一方(起次要作用的一方),取得相应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再以相关证据攻破起主要作用一方。我院办理某单位王某涉嫌贪污案时,搜查、扣押了1只价值不菲的翡翠玉镯。而在之前查办该部处长袁某涉嫌犯罪案件(另案处理)的过程中,我院搜查、扣押了1只相同的翡翠玉镯。经分析后,我院判断王某、袁某涉嫌共同贪污。但王某辩解称其家里的翡翠玉镯是处长袁某送给其本人的,以犒劳其辛苦工作,且其不清楚购买翡翠玉镯款项的来源;袁某则辩解称其本人家里的翡翠玉镯以及送给王某的翡翠玉镯均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未使用公款。我院在综合分析王某、袁某其他涉嫌犯罪事实的作案手法的基础上,判断王某、袁某均说谎,并决定将突破口选在职务较低、起次要作用的王某身上,合理运用讯问策略,将王某顺利突破,王某交代了其本人和袁某一起在昆明某珠宝店用公款购买2只翡翠玉镯并每人分得1只的犯罪事实。办案组又远赴昆明,获取珠宝店老板柯某的证言及出售上述翡翠玉镯的相关资料,进而顺利突破袁某,解决了口供相异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共犯定性差异

通常情况下,共同贪污案件由同一侦查机关侦办,解决共犯口供差异后,依据“证供合一、口供一致”的证据标准就可以对共犯准确定性,并准确判断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贪污案件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但在侦查实践中,由于案件管辖、立案罪名以及案发时间不同等原因,常常出现贪污共犯由不同侦查机关侦查的情况。不同侦查机关就某一笔共同贪污犯罪事实定性时,经常会出现一方侦查机关先对己方犯罪嫌疑人定受贿罪,而另一方侦查机关则被动的对己方犯罪嫌疑人定贪污罪和行贿罪的困境。造成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往往职务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名节的考虑,更愿意承认受贿,而不愿意承认贪污;第二,共同贪污往往涉及到分赃问题,如果仅承认受贿,则犯罪数额必然是分赃受益部分,必然小于共同贪污数额,不需对另一犯罪嫌疑人的分赃受益部分负责;第三,受贿案相对共同贪污案的查处相对简单,不涉及贪污款来源这一复杂环节,所以在犯罪嫌疑人仅承认受贿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也乐见其成,对其以受贿罪定性。如果一方侦查机关先对己方的犯罪嫌疑人以受贿罪定性,则另一方侦查机关则陷入对己方犯罪嫌疑人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定性的困境。为避免此困境,一方面,侦查机关要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另一方面要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细扣共同犯罪故意内容,避免定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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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21-02

曹建中,男,河北保定人,解放军成都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硕士研究生导师;苏兴国,男,山东临沂人,侦查学硕士,解放军77627部队,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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