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梅
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辽宁 鞍山 114000
从网上监督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
冯艳梅
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辽宁 鞍山 114000
在辽宁省公安机关全面应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刑事案件办理的今天,对刑事案件进行网上监督考核已成为常态。本文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以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执法监督;刑事案件;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按照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案件个案质量考评标准”,选择省内某一城市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中办理的2986起刑事案件进行考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归纳。我们发现,考评中无扣分案件仅316件,占总案件数的10.58%,从网上监督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
(一)受案立案不规范
刑事案件在立案环节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并未执行“凡报案必受案”,甚至不受不立。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超过规定期限的案件421件,占考评案件总数14.10%;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和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制作文书、履行有关告知程序或注明的案件139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4.66%。
(二)证据收集不规范
讯问、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较复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讯问、询问不符合要求的219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7.33%;二是搜查、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如未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153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5.12%。三是应当且能够查实而未查实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等情况的60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2.01%。四是采取侦查措施未依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共100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3.35%。
(三)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
民警“时效”“维权”意识差。如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175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5.86%。这不仅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民警“维权”意识差,在涉及保护嫌疑人、受害人等权利的程序、环节出现问题多,如《鉴定意见通知书》没有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执行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等。
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低。从刑事案件的整个环节上看,几乎每一个环节的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存在着不制作、不规范制作的情况,甚至不规范制作存在的问题远远超过不制作法律文书。[1]如引用法律条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传唤通知书》制作不规范的;甚至强制措施“未制作或未规范制作法律文书”这一点上,出现问题案件达到115件。
(四)“附件”上传不规范
2986起刑事案件考评发现问题最多的是网上案件办理部分,特别是网上“附件”内容,未按照省厅要求,设置附件格式、命名附件名称的265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8.87%。非网上制作的证据材料,未在制作、收集完后5日内上传至“附件”中的318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10.65%。甚至附件中上传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一件没有的16件,占考评案件总数的0.54%。
(一)严格立案环节监督考核
各级公安机关应健全接报案登记,纳入考核体制机制。同时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时限,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强化民警执法水平培训
民警执法水平培训要着力提升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和证据采集能力,并应重视两个问题:一是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根据刑事案件类别的不同、案情的不同,对于查明案情的情况、情节轻重等方面,均要问清问明。二要重视刑事撤案转行政案件的处理。这是执法中少见且容易忽略的问题。根据考核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作出行政处理未按规定作出,或应当移送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而未移送的,扣30分”。以往考评中很少有案件因此扣分,但笔者对案件的梳理中却发现,虽不够刑事立案条件,但明显应行政处罚的,很少做出行政处罚,往往刑事案件撤案后,行政处罚不了了之。
(三)充实基层执法办案力量
从网上执法监督考评情况来看,关于时限出现的问题,既与办案民警的工作态度有关,更与基层执法办案的人员不够、力量不足有关。基层民警力量充足,实现专人负责专案,不至于出现一人讯问、一人作笔录,一人同时负责多起案件等情况,也就不会出现附件材料超期上传等问题。
(四)实现网上办案智能化
刑事案件通过“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网上办案,程序繁杂,特别是“附件”中的材料,需要一定的规格、固定的程序上传,繁琐且不智能。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提升网上办案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使上传材料变得如使用“QQ、微信”一般简单便捷,那么执法办案中材料不上传、不按时上传的情况就不会大量出现了。
[1]陆冬英.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J].犯罪研究,2012(2).
D
A
2095-4379-(2017)07-0246-01
冯艳梅(1973-),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