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2017-01-26 15:42:30吴艳梅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当事人

吴艳梅

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5600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吴艳梅

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5600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种,其中一项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劳动仲裁。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该制度仍然存在严重的盲目性,制度内容缺乏细致性,缺乏对制度内容的细化处理,导致该制度的指导意义被削弱。正因为现阶段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仍然存有一定的缺陷,我国相关部门才应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指的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的判断劳动争议事件,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裁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关键性措施之一。这一基础法律制度,目前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充分使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在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没有取得一定效果,劳动者应申请仲裁,申请的对象就是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一申请被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拒绝受理,那么硬向法院提起诉讼[1]。从整体上来看,以上劳动争议解决流程为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具体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没有明确的对各种争议进行分类。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快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且越来越复杂的劳动争议,而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无法对新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充分的判断和分析,呈现出了严重的滞后性[2]。从全球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类型来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没有包含种类齐全的劳动争议。而相关法律法规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相关途径具有明显的粗放性和简单的特点,将所有的劳动争议统一视为权利纠纷,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没有有效顾及到个人、集体等多个群体的利益。

(二)相关机构拥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的媒介的作用,一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位于仲裁程序之后,这种情况下,步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对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产生了忽视,步伐判决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样一来,就导致步伐劳动争议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时不愿意直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问题,他们对该委员会的应用,仅仅是为后期获取诉讼资格。

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应从劳动争议的实际出发,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出公正性、合法性,才能够为我国社会运行过程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3]。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强制执行相关法律,严重忽视当事人的权利,法律的正义性丧失。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的措施

(一)“或裁或审”的实施

“或裁或审”指的是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以劳动合同内容作为基础,或者将争议产生后的协商结果作为基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将申请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时,也可以将诉讼提交到人民法院,在对这一措施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充分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将极大的自由选择权提供给当事人,促使其对解决争端的机构进行自行选择。如果,当事人凭借自身的意愿,选择了仲裁的方式,那么仲裁机构运行过程中做出的最终裁决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那么相关劳动争端的判决和审理就由法院及时进行。在对后者进行应用的过程中,纠纷处理的周期能够被缩短,部分劳动争议的事件可以由法院来承担解决,这样一来,可以一定承担上缓解仲裁机构的运行压力,提升该机构的办事效率。

(二)完善仲裁程序与监督机制

要想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就应当及时进行仲裁程序的完善,并对响应的监督机制进行健全:首先,加大对仲裁员的培养力度,促使其积极进行自我监督;其次,加大对仲裁措施的监督力度,提升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过程中,不可以完全依赖仲裁法。正因为如此,我国相关部门在运行过程中,才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进行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在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劳动争议的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传统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相关部门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从思想意识上做到与时俱进,积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创新,并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理论进行严重,从而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构建起一套属于我国的、科学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杨岚.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与不足[J].湖北社会科学,2014,10:164-166.

[2]赵峰.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之缺陷及制度重构——兼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15,13:264-265.

[3]陈东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路径再思考——兼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46-50.

D

A

2095-4379-(2017)07-0231-01

吴艳梅(1973-),女,汉族,山东蓬莱人,本科,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争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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