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17-01-26 15:42刘洪刚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拆迁人款项房屋

刘洪刚

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00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刘洪刚

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00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大问题,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的数量急速增长,由此引发的拆迁安置问题也不断增多。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法律问题;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我们的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的数量急速增长,由此引发的拆迁安置问题也不断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大问题,其对国家的稳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大影响。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凸现诸多亮点,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了明显改善。然而,在实务操作中拆迁安置仍然面临诸多新的矛盾及问题,下面就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并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或物

对于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这也是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得不提的问题。导致被拆迁人进行“假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被拆迁人欲谋求不正当利益。由于当前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无房户,还有的补偿款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因此很多被拆迁人匆忙离婚,使得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或一户分家成两户,以骗取更多的补助款项。其次是相关法规及政策存在漏洞,使得很多“有心人”有机可乘,想尽办法获取不当利益,导致更多的人效仿。

对假离婚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项行为的对策:

(一)填补漏洞,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统计补偿款项方面,原则上应以“人”为主代替以“户”为主,取消户头优惠,把款物落实到人头上。以此从根本上杜绝部分被拆迁人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或其他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物。

(二)各部门通力协作,构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协作机制。建立以拆迁安置部门、公安户籍部门、基层群众组织为机制成员的协作机制。从多方面入手调查、综合分析,以保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惩处力度,依法追究假离婚的被拆迁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被拆迁人串通假离婚以期骗取安置款物的,依法应认定该离婚协议无效,具有严重情节的,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少部分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款项的期望太高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相关政策变动较大、对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很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少部分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款项的期望过高,希望通过拆迁能获得一大笔补助款项,甚至能一并解决医疗、教育、就业等诸多困难问题。有的被拆迁人甚至联合起来抗拒搬迁,采取极端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策:依法拆迁,合情处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可据申请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采取市场化评估。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对房屋进行评估,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人性化搬迁,采取最低保障措施。践行“人本位”的拆迁理念。拆迁人应多听取被拆迁人的建议,与被拆迁人多加协商,要实施“阳光拆迁”,杜绝“野蛮拆迁”。

四、被拆迁人私自将住宅改造为非住宅房屋或突击建房以领取更多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房屋所获得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款项要远远高于住宅房屋的补偿款项,因此,个别人就在住宅楼内开展商业活动,以期在拆迁的时候获得更多补偿款项。另外,还有的被拆迁人突击建房,乱搭乱建以增加住房面积,获得更多补偿款项。

对策:各部门密切配合支持,使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项系统工程。

(一)对老城区内历史上形成的无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住宅改造成的非住宅房屋,由政府限令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由规划、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审查,确属必要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已确定规划建设范围的,应及时通告,严禁突击建房,违规建设的房屋一律不补办手续,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拆迁安置房建设缓慢,被拆迁人的居住权无法保障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很多地方的安置房建设缓慢,开发商虽能按规定如期向被拆迁人发放搬迁费及临时过渡安置费,但被拆迁人无房可居,严重影响了拆迁进程。另外,由于个别拆迁地块因“钉子户”较多,导致拆迁期限过长,在此期间产生了新的拆迁标准,则已经搬迁的被拆迁人及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会就执行的标准产生争议。

对策: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要完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房屋保障体系。一是对于部分拆迁项目,特别是需要异地安置的拆迁项目,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考虑相关开发商提前办理拆迁安置房屋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并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尽快进行施工建设。二是拆迁人要提供可靠的安置房源,增大实物安置量,妥善解决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

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本是为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应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面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拆迁理念,依法拆迁,统筹兼顾,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使城市拆迁工作走持续、和谐、发展的道路。

[1]冯秋燕.房屋拆迁冲突的博弈分析[J].法学与实践,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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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7-0186-01

刘洪刚(1979-),男,汉族,山东青岛人,本科,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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