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质押融资运营机制的完善

2017-01-26 15:42:30沈天文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担保法融资评估

沈天文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00



我国版权质押融资运营机制的完善

沈天文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00

版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其对于鼓励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盘活版权价值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版权质押融资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面临着许多制度上的不完善,如质押登记、版权变现以及版权评估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版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发展。版权质押融资的完善急需从制度上解决完善这些问题,以降低版权质押融资的制度风险。

版权;质押融资;完善

一、版权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版权产业的繁荣程度,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无疑,文化实力的夯实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这就促使了版权产业来借助金融产业的金融工具,版权质押融资正是两个行业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不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有形资产质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传统融资方式,版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是作品的预期价值,其本质是一种无形资产。版权质押融资是文化产业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一)版权质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版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作品的未来版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出质,以此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不能如期履行时,债权人将质押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的贷款融资形式。①常见的需要质押融资的是一些中小型创业企业,其开发的作品因为前期投资大、急需资金的支持,在没有其它更优质资产可作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用其作品的未来版权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

在法律依据方面,知识产权的可质性最早现于在我国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版权质押应当订立合同和登记,第八十条是规定了版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和使用。自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又细化了《担保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质权人使用出质的版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了限制。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七条是对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质押做的规定,在延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关于版权质押的规定之外,对版权质押合同的登记效力做了变更。

而2010年4月4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要与1995年《担保法》的内容相配套。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取代了1996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目的是将质权设立登记的条件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相配套:“著作权质权的设立、登记、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②

(二)版权质押的功能

版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担保手段,也是一种相较于传统融资手段不同的新型融资手段。其功能就是企业将自己作品的版权或者版权期待权暂时性的让渡给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金融机构放出贷款,并且将企业的版权作为自己债权的保障。这样资金的需求方和供求方就能够通过这个制度联系在一起,双方各取所需,资金需求方得到了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供求放也实现了其投资的目的。版权质押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版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我国版权质押融资运营体系中,主要有四方主体参与其中,企业和银行分别作为体系中资金的需求者和供求者,此外政府和中介机构也是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希望尽快将版权通过质押变现。银行通过贷出资金获得利息收益,但希望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承担贷款风险。

目前国内版权质押融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政府支持型和市场运作型,其中政府支持型主要是以政府作为主导,提供财政支持;而市场运作型是企业直接或者通过民间中介机构通过版权质押担保融资,政府并不参与其中。通过了解各地实践发现,政府支持模式的代表主要有“浦东模式”、“北京海淀模式”、“武汉模式”,在这些模式中,或为政府提供担保(浦东模式)或政府贴息(北京模式),再或者是政府贴息与第三方担保相结合(武汉模式)。而在市场运作型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南京的版权直接质押模式和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版权质押反担保模式。③

二、版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版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法律中涉及版权登记制度较多,规定不够完善、存在让人产生矛盾的地方。从本质上看,版权质押实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特殊性在于版权无法以实物呈现出来。关于权利质押,在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中规定在没有其它特别规定适用动产质权的登记方式,即以交付质押物作为公示方式。我国法律关于版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涉及多部法律,立法体系混乱、冗余,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的“多头登记”的现象,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版权质押融资的顺利进行。④

我国版权的原始取得是自作品完成后自然取得毋须登记,但是在办理版权质押融资时是需要登记的,显然就可能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形。版权人有可能在质押前或者质押后转让被质押版权,目前的登记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质押权人或者第三人的权益。

(二)版权质押融资评估难

质押物的评估是决定融资成败的重要环节。版权质押融资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对目标版权的评估难、难以量化其价值问题。版权的评估客体是版权的财产权,本是一种无形资产,将智力成果评价成一种财产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评估,不能直接感知。此外,版权的价值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主观随意性比较大,难以用客观标准将其价值固定。

(三)版权质押融资成本高

目前版权质押融资的成本较高。一方面,就企业而言,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承担评估费用、办理质押登记的费用、中介费用、担保费用等,在贷款利率方面也要高于一般的贷款,这些费用加起来已经不低了。另一方面,对银行来说,往往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设置的门槛较高、授信额度较低。如此两方面因素作用下来,企业所能贷款额度本来就不高,还要交不低的成本费用和利息,打消了很大一部分企业通过这一融资方式融资的念头。

(四)版权质押融资变现难

版权质押融资质押物变现难问题是羁绊银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银行贷出款项主要是质押带来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企业无法按期还款,银行就需要对质押版权进行变现,优先受偿变现后的价款,这是对银行债权的保障。版权变现的劣势在于,版权作为一种抽象的财产,既没有传统不动产的易拍卖性,又没有动产的易流动性。变现难问题加大了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风险。

三、我国版权质押融资运营机制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版权评估机制

版权评估机制的不健全,质押融资运行步步维艰,建立一个良好的评估机制至关重要。首先,应该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专门针对版权质押的评估准则,做到有法可依。然后,注重培养专门的版权评估人才,因为在版权质押评估中,往往是评估人员站在最前线,他们基于专业的衡量往往对评估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势必关系到整个版权质押融资的成败。再就是建立权威的版权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能够聚集和培养专业人才,可以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版权质押风险的担忧。

(二)完善版权质押登记制度

我国的版权登记采用的是自愿登记制度,难以判断被质押版权之前的权利状态。就目前的版权质押登记制度而言,如果质押之前版权被转让,之后的质押登记能否保障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性是一个问题。所以我国应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版权的质押不需要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发生冲突时,登记在先的优先。⑤这样如果版权转让在先且未办理登记、质押登记在后,则先保护版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反,版权转让在先且办理了登记,则能够对抗之后在发生的质押登记,登记在先的转让可得优先保护。

(三)建立完善版权流转体系

针对版权难以变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版权流转体系是最佳的选择。2002年5月,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经中国国家版权局批准,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2009年5月8日,首个国家级版权交易系统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开通,北京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也同步启动。⑥常设性版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对于版权流转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它能够汇聚版权资源,让交易更加便利。往后,随着我国版权质押融资制度日臻完善,版权流转体系将会在降低版权变现风险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引入版权融资保险机制

在版权质押融资中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可以更加合理的将版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摊给企业、银行、保险机构。当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时,保险机构先代为向银行偿还贷款,这样可以使银行免除贷款不能及时回笼的风险。保险机构偿还贷款后,一定时间内再向企业追偿,这样给了企业喘息的时间,给了企业最后绝处逢生的机会。此外,引入保险制度还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消除银行对版权质押存在的戒心。

四、结语

版权质押融资机制是文化产业和金融产业结合的产物。它对于鼓励小微企业创业,盘活版权价值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如今全球化进程中,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格局的重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针对目前版权质押融资机制中出现的登记问题、评估问题以及版权变现难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平衡质押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减小银行对版权质押融资的疑虑,更加有利于企业利用版权进行融资活动。

[ 注 释 ]

①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J].河北法学,2012,12:39-46.

②张书勤.版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J].科技与出版,2015,10:55-60.

③王艳丽,吴一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3,10:156-161.

④俞锋,李海龙.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J].中国出版,2012,14:7-9.

⑤闫欢.版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完善[J].经济师,2015,03:105-108.

⑥人民网.北京将启动版权产业融资平台[EB/OL].http://ip.people.com.cn/GB/9252114.html,2016-11-20.

[1]俞锋,李海龙.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J].中国出版,2012,14:7-9.

[2]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J].河北法学,2012,12:39-46.

[3]闫欢.版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完善[J].经济师,2015,03:105-108.

[4]张书勤.版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J].科技与出版,2015,10:55-60.

[5]王艳丽,吴一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3,10:156-161.

[6]张燕.基于版权质押融资的电影版权价值评估问题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

D923.41;D

A

2095-4379-(2017)07-0153-02

沈天文(1993-),男,四川成都人,重庆工商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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