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中“去个体化”现象研究

2017-01-26 14:45:37张世涛
中国出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匿名性个体化现象

□文│张世涛 王 蕾

(作者单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部)

进入20世纪后,互联网的出现与使用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媒体的发展在此种改变中也发挥了自己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身处世界任何角落的人、组织、国家互联互通,更好地了解彼此;另一方面,它的匿名性特点也使得“去个体化”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有些甚至已经突破人类传统的道德底线。我们有必要重视新媒体发展中的这些问题,让新技术更多地发挥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同时规避破坏性作用。

一、新媒体及其特点

新媒体是一个相对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来说的概念,具体包括网络媒体、数字电视、手机媒体等。从广义上说,新媒体是利用网络与数字技术,以局域网、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为渠道,以个人电脑、手机等终端为载体,向受众或用户提供各种信息及娱乐服务的媒介传播形态。狭义上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1]在新媒体的特点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其虚拟性也可称为匿名性。匿名性是“去个体化”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所以本文的新媒体仅指具有匿名性特点的新媒体,也就是网络媒体。

网络,作为平台和媒介,在其出现之初就象征着开放和自由,而这种特征很大程度是源于它的匿名性。美国学者海思(Hayne)和赖斯(Rice)在谈到“网络匿名性”问题时认为:互联网匿名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性的匿名,另一种是社会性的匿名。第一种技术性匿名主要是指在信息交流过程中,传播主体将所有与自我身份相关的信息剔除,核心是技术;第二种社会性匿名的核心则是一种效果,具体指由于线索的缺乏,无法将某个特定个体与某一特定身份相对应。对照我们日常的网络使用,可以说大部分网络使用者都是使用技术性匿名手段达到社会性匿名的效果,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名人博客。“匿名性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众充分的意见表达。如果说言论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使普通人能通过网络有机会发表意见的话,那么网络的匿名性带来的安全感也进一步鼓励了公民在网上的发言,人们从网络中了解其他人的舆论”。[2]

二、新媒体中的“去个体化”现象

“去个体化”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用语,主要是指在群体中,人们有时会感觉被淹没于其中,丧失判断感与个人意识,群体目标与认同取代个体的自我认同,从而使个体自制力下降,直到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和行为,最终导致个体加入重复、冲动、情绪化的,甚至是破坏性的行动中,这种现象称之为“去个体化”。“去个体化”现象具体表现在个体责任感的丧失,以及对群体行为的敏感度增加。

经过上面一系列的理论回顾与梳理,笔者发现在“去个体化”现象的研究中,基本所有研究都承认匿名性是“去个体化”的首要前提。换言之,互联网产生的时候已经天然具有匿名性。新媒体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其本身就具有“去个体化”的特点。

在新媒体中,无论是专业媒体机构及其工作者,或使用网络、手机等媒介发布信息的普通公众,都在信息发布和传播上出现“去个体化”现象,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信息发布的“去个体化”。很明显在这种现象下,信息发布的主体分为传统意义上的专业新闻媒体行业机构和人员,另一部分是被称之为“受众”的普通个体。不同类型的信息发布与传播主体,在纷繁复杂且数量巨大的网络生态环境中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去个体化”现象。

三、普通受众个体信息传播的“去个体化”

新技术的发展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赋予个体前所未有的能力,受众从以前只能被动接收信息的终端变成可以主动发布的信源,传播方式从单向变为双向,在这一过程中,受众或个体的传播位置上升到相当高的节点。由于匿名性而导致的“去个体化”现象,受众个体主要以3种形式发布信息。

1.发布、传播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

在网络匿名的前提下,个体意识被所在的虚拟群体意识所替代,直接结果是个体的责任被分散,个体会有意发布虚假的信息或是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据可靠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3]的消息在QQ群中频繁转发,而这条信息只不过是浙江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名员工的杜撰。超乎想象的是,这条虚假的消息经过大众的广泛转发,引发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消息发布第二日,浙江省的部分地区出现大量采购食盐现象。3月17日,这种抢购食盐现象逐步扩散到全国大部分地区,最终演化为全国性的谣言事件并引发大众恐慌情绪。此次事件中,最初源自个体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并且经由其他个体大规模的未经证实的传播,最终促使事件发展成为全国性规模的群体事件。

2.发布极端、愤怒或低俗的非理性言语

网络传播语境下,个体往往表现出与日常极为不同的言语方式,甚至达到了极端的程度。这些言语超越了个体在社会中所习得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关于娱乐明星的骂战。新浪微博中对内地女艺人袁姗姗的“反袁”言论甚至成立自发性组织“反袁会”,其人数之庞大、言论之极端令人咋舌。在这些“反袁”言论中,许多都是子虚乌有或选择性放大。虽然“反袁会”的博主在接受《深圳都市报》的采访时表示“反袁会”并非恶意攻击,只是抱着一种娱乐的心态在调侃、讽刺袁姗姗,但实际情况是所发微博言论明显超过“调侃”的界限,并且带动了更多人参与进来。可笑的是,袁姗姗不被观众喜欢的理由中排名第一的居然是“没有理由”,65.1%的观众表示就是莫名其妙讨厌袁姗姗。[4]

3.不尊重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负面事件中,也就是说事件的主体行为本身是具有非道德或负面性的。道德缺失的主体及其行为在网络上引起众人的强烈谴责,虚拟群体建立,其中的个体发生“去个体化”现象,无视个人隐私的相关权利,集体性丧失理性、道德等社会规范,自发地对事件主体所有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并进行具有谴责性的负面传播。

2001年,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事件“陈自瑶事件”并未引起轰动。但在2006年,轰动网络的“虐猫”事件让大众见识到“人肉搜索”的巨大影响力。2006年2月26日,某网民公布了一组视频截图,内容是一名女子用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其死亡。女子的残忍激起了网友的愤怒,进而导致网友利用“虐猫女”头像制作了通缉令并发起“人肉搜索”。短短不到6天的时间,此次虐猫事件的参与人就被网友们从茫茫人海中找到,并将他们的相关身份信息公布在网上。[5]在舆论重压下,虐猫事件的参与者们,要么丢了工作,要么公开道歉,他们的现实生活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之后,“铜须门”[6]事件又一次掀起“人肉搜索”高潮。这些事件都证实了“人肉搜索”的可怕力量,其本质是“以暴制暴”,只是站在所谓道德的制高点,由最初的正义代表和道德批判,在“去个体化”的催化下,呈现出比被搜索主体行为更强烈的“反道德”性。

四、专业新闻媒体机构、工作者信息传播的“去个体化”

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信息传播的主体极度多元化,专业新闻媒体机构及其代言人也出现类似于网络中个体呈现的“去个体化”现象。前人的研究绝大多数都聚焦于个体的“去个体化”,机构及其代言人的“去个体化”现象很容易被忽视。机构及其代言人的“去个体化”现象是指专业新闻机构及其代言人在网络信息发布和传播过程中,丧失判断信息传播潜在后果的能力,在客观、及时报道规则的“掩护”下,对信息进行非理性的传播。

网络中个体发生“去个体化”的主要前提是匿名性,但机构及其代言人发生“去个体化”的前提条件与之不同,主要是责任分散和个体自我意识下降。这种“去个体化”现象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传播虚假、未经证实信息,干扰公众认知

在新媒体的激烈竞争中,一些专业机构及其工作者过于追求报道速度,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部分媒体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也会传播一些没有依据的虚假信息。这些未经证实、虚假的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和扩散,无疑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会引发公众恐慌和偏激的情绪,进而采取非理性行动。

2013年12月3日上午,一则名为《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国大妈疑遭讹诈》的图片报道在互联网上迅速传开。同时,大量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进行转发,舆论瞬时被推入了高潮,“碰瓷”大妈受到网民及媒体的广泛责问。然而,事件突然发生巨大转折,《新京报》当日下午的采访和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V”发布的现场监控视频及公告,发现事件的真相是:外籍男子无证驾驶,冲撞人行横道上的大妈,争执中还频频辱骂大妈。此后,图片拍摄和发布者公开发表道歉,外籍男子被行政拘留并予以罚款处罚,并因在京非法就业被遣送出境。[7]在这一媒体事件中,“老外扶大妈遭讹”的失实报道出现后,许多权威媒体的官方微博账号,如“人民日报V”“财经网V”等均在第一时间进行转发。但事实澄清后,除了首发者进行道歉,没有任何媒体机构向公众道歉,对自己传播未经证实信息进行公开检讨。此时,媒体机构和其工作者也如个体般非理性的传播虚假、未证实的信息。

2.持续报道负面事件,误导社会学习

在新媒体环境中,各种媒体信息观点庞杂,有些媒体机构为了制造所谓“看点”,会出现对一些社会负面问题持续多次报道,人为性放大其关注度,制造紧张氛围,误导社会公众学习。2010年5月26日,由于媒体对富士康公司员工自杀事件进行了持续且过度的报道与渲染,其总裁郭台铭公开表示,媒体这样的行为会引发“维特效应”。[8]人类自杀行为的“传染性”可能来源于从众心理,但媒体却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信息传递及氛围塑造的角色。尤其是网络媒体由于吸引注意力的需求和多次报道的低成本,使其更加倾向于对负面事件进行持续性报道,从而误导公众模仿学习。

3.使用片面而哗众取宠的标题

网络媒体受众的阅读习惯与传统媒体的受众有很大不同。网络受众的阅读属于“快餐式”阅读,甚至很多网民看新闻只看导语和标题。同时,由于大部分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只能与传统媒体进行合作,与其签订用稿协议,进行内容转载。在协议中,规定原文不可以改动,但标题可以根据转载者的需要进行适当修改,这也给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留下空间。例如,某网络媒体的一篇转载新闻,标题为《环球时报社评: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查找其原文来源发现,文章原名为《反腐败是中国社会的攻坚战》,通读全文并没有发现“允许中国适度腐败”的语句。而意思最为接近的一句则是“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治,关键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9]文章正文没有差异,但是改动后的标题却与原文毫不相关,并且极易误导读者。

五、对新媒体“去个体化”现象的反思

导致“去个体化”现象的最重要前提匿名性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特点,同时也是网络受众自由表达的重要前提,这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有助于国家及时了解民意,促进社会改革。所以如何既保证网络传播的自由性又可以克服“去个体化”的倾向成为当下暂时无法解决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索。

首先针对专业机构及其代言人,要提高其媒介素养,加强网络媒体信源核实的力度。专业机构及其工作者与个体不同,如果他们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就会导致不能提供权威、真实的信息,或者对信息传播没有进行有效的过滤与把关。其次要加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二者有效互动,引导舆论氛围趋向理性和主流,使网络信息传播的“去个体化”倾向降至最低程度。

注释:

[1]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y5Y_9DU9Ko_6KZ9f8i_eWY4guyUFkVCstyw6v8k5UqbpXZyXGGKH8-okQnuMNrcE6I_U22bZIawuC1dNFJh53WK-91UuGDARsf2BjA0EzHG

[2]孙聚成.信息力:新闻传播与国家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41

[3]戴世富,王颖.网络谣言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初探——“3·16”抢盐事件的传播学解读[J].新闻界,2012(4)

[4]陈青青.网络言论“去个体化”现象探析——以新浪微博中反对袁姗姗的言论为例[EB/OL].http://www.doc88.com/p-1176690331282.html

[5]李岩,李东晓.道德话语的生产性力量及中国式“人肉搜索”的勃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9(6)

[6]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玩家“锋刃透骨寒”在网上发帖自曝,其所在公会的会长“铜须”(一名在读大学生)与其妻因长期共处虚拟世界里产生感情,且发生出轨行为。“铜须门”是由会长“铜须”而来

[7]张晓家. 虚假信息传播中的“心理势阱”——以失实报道“老外扶大妈被讹”为例[J].军事记者,2014(2)

[8]“维特效应”即自杀模仿现象,德国作家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讲述了一个青年失恋而自杀的故事,发表后造成极大轰动并在整个欧洲引发了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维特效应”因此得名

[9]高连奎.互联网就是一种“愤怒产业”[EB/OL].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58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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