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逃的问题初探

2017-01-26 13:1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条约嫌疑人

兰 鑫

(100000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硕士 北京)

境外追逃的问题初探

兰 鑫

(100000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硕士 北京)

从近些年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来看,贪官潜逃境外已是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也是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目前,中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通过外交和司法等途径,通过不懈努力,现在中国已与四十个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并于2003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为中国境外追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在追捕外逃贪官、引渡犯罪分子方面遇到的困难已经得到全部解决。如果说建构符合犯罪特点的境外追逃机制是由政府解决的问题,那么,熟悉贪污贿赂案件境外追逃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话题。

一、境外追逃及相关范畴

境外追逃就是采用引渡或者其他替代手段将潜逃或者藏匿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遣返回国。按照通常的理解,境外追逃是指为了追诉或者执行刑事判决,采用引渡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将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缉捕或遣返回国。从实践情况看,虽然境外追逃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并非都具有刑事性,但习惯上人们还是将境外追逃置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范畴来进行探讨。

(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晚近以来才被人们接受的范畴。在传统的国际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包括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或公约,笼统地称之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较早提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概念的日本国际刑法学家森下忠先生认为,可以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分为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类。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四种形态:犯罪人引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管。其中的犯罪人引渡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合并起来就相当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为了外国的刑事案件而进行的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物的引渡、搜查和查封、送达文书、提供信息等。针对这种情况,考虑到人们只说“国际刑事司法协励”时容易出现具体指向不清问题,该学者提出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词指称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我国研究国际刑法的多数学者基本都持传统观点,即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视角研究刑事事务的国际合作问题。综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依据签订的条约或协议,应对方请求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帮助,代为履行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又称为刑事事务国际合作,是指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为引渡、司法协助等事务相互提供各种形式的合作或协助。可见,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两个范畴,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确切地说,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只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诸多方式中的一种。因此,除非在使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范畴时,在有关的条约或公约中明确赋予其有关合作的内涵,否则将很难引申出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同的含义。

(二)境外追逃的主要方式

引渡不仅是国家间和国际社会进行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追捕逃犯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所谓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或对他判了罪的国家。经过各国长期的实践,引渡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有一系列原则规范,有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要求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开展境外追逃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引渡方式外,还曾采用过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

根据实践,非法移民遣返又称递解出境,是为了追诉或者执行刑事判决需要到外国缉捕逃犯时,由于不具备开展引渡合作的条件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由追逃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逃犯违反移民法律的线索,促使逃犯所在地国家根据本国有关移民法律规定,将逃犯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异地追诉是指在逃犯潜逃国对逃犯提起刑事诉讼,使其受到审判并执行刑罚。所谓“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所在地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犯罪分子说服教育,使其同意回到追逃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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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贿赂案件境外追逃的程序

境外追逃是国家司法权的域外延伸,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以不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为前提。为此,不论采取何种境外追逃方式,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具体到贪污贿赂案件,不同境外追逃方式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引渡的程序

按照各国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是对犯罪人享有刑事管辖权的国家。这些国家通常是:犯罪人的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以及犯罪结果地国。而提出引渡请求的根据,首先是请求国的法律,其次是被请求国的法律。此外,还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事先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协议、双方参加的多边引渡条约或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采取引渡方式境外追逃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引渡的国内准备程序。引渡的目的是为了追诉或者执行刑事判决。在启动引渡程序前,首先应当根据本国法律以及有关条约、公约的规定在国内进行相应的准备。引渡的国内准备程序主要包括:①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立案。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根据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②收集犯罪证据。立案只是启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一般来说,立案阶段掌握的证据还不能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程度,需要进一步侦查,以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③决定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犯罪嫌疑人自杀或逃跑,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还是证明具有引渡必要的重要条件。根据世界各国对引渡设定的条件,大都需要请求国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④采取缉捕措施。缉捕措施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得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或临时羁押的法律措施,主要是指红色通报。从各国执行红色通报的情况看,执行的方式和效果存在差异。即便如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办理红色通报仍然是国家间进行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对于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具体潜逃国的,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当及时填报《红色通缉令申请表》,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红色通报。⑤国内审查批准。引渡作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有若干原则限制。在具体适用引渡制度时,各国都要综合考虑是否具有引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是对所有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案件都能启动引渡程序。所以,为有效发挥引渡制度的作用,提高引渡成功率,按照引渡法及相关条约或公约的规定,应当经过逐级审查批准后报请有关机关决定。

第二,提出引渡请求程序。引渡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必须由某个主权国家通过正式的外交途径或司法途径书面提出。而主权国家将这一权力赋予哪一机关,一般通过法律或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来规定。根据我国引渡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向有关国家提出引渡请求,除非引渡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原则上应由外交部提出。当然,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主管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也能就引渡问题进行磋商。另外,根据《公约》第44条的规定,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或提出之后,还可以请求被请求国对被请求国领域内的被请求引渡人拘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被请求引渡人在进行引渡程序时在场。

第三,参与引渡诉讼程序。“引渡诉讼”是指一国收到外国的引渡请求后,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总和。引渡诉讼的任务是审查和决定是否应当将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以便对其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刑罚。引渡一旦成为诉讼,就不再是一种任意的、秘密的、无权利保障的活动或交易。在引渡诉讼中,请求国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负有如下义务:①补充证据。与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保持有效联系,随时按照要求补充有助于辨认和核实逃犯身份的资料等。②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引渡请求符合有关国际条约或者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且不存在妨碍引渡的法定情形。③撤回或者放弃引渡请求。在被请求国就引渡请求作出最终裁决之前,请求国有权撤回或者放弃已提出的引渡请求,从而终止引渡诉讼。④指定代理人。请求国为参与引渡诉讼可以为自己指定代理人,通常委托被请求国的律师,有时也可以委托被请求国作为代表。⑤执行引渡决定。被请求国接受引渡请求后,即由主管机关发布引渡通知书。请求国接到引渡通知书后,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与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就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移交地点、接受官员的到达、被扣押物品的移交、犯罪证据的移交等问题进行协商,之后办理移交手续。引渡程序到此宣告结束。

(二)引渡替代措施的程序

从司法机关的实践情况看,具体采用何种引渡替代措施一般因案、因人、因国而异。但不论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在逃犯罪人的境外缉捕或羁押,剥夺他们在潜逃国的居留权,创造遣返回国的条件。总结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曾采用过的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三种引渡替代措施,其主要程序如下:

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程序。采用非法移民遣返措施的前提是逃犯具有违反所在国移民法或出入境法的行为。因此,当试图采用这一措施时,首先,开始的程序就是查找能够证明逃犯系非法移民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即可通过适当途径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提供给逃犯所在国相关主管机关。如果能够因此启动遣返程序,逃犯所在国的主管移民事务机关则有可能来我国调查取证,或要求我国的证人以适合该国法律要求的方式作证。这一过程需要我国相关检察机关提供协助。另外,由于一些国家的移民法规定被遣返的非法移民有权选择被驱逐出境后的目的地,当我们需要遣返的逃犯在这些国家时,启动遣返程序后,还要着手选择一个有利于实现劝返目的的第三国,作为逃犯被驱逐出境后的接受地。

异地追诉措施的程序。采取异地追诉措施,一方面表明存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困难,另一方面还说明,逃犯的有些犯罪行为按照其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构成犯罪。因此,欲达至异地追诉之目的,最主要的是向逃犯所在国主管机关提供逃犯具有应当追诉之罪的线索和证据。由于洗钱犯罪目前已成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的犯罪。实践中,成为异地追诉措施“诉因”的事实一般是逃犯将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基于此,采用异地追诉措施的程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收集证据程序和配合追诉程序。所谓收集证据是指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在境内外依法或依条约收集证明逃犯实施了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证据。配合追诉是指逃犯所在国启动追诉程序后,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调查取证时,我国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劝返措施的程序。劝返措施的核心是进行“说服教育”。但这种“说服教育”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并在逃犯所在国主管机关的配合下进行。为此,该措施在程序上一般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一是在国内收集证据,证明逃犯确已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查找逃犯具体下落,了解逃犯潜逃的综合信息,如逃犯的家庭状况、在国外的境遇、潜逃原因及心理特征等,为提高“说服教育”的针对性创造条件;三是由我国主管机关与逃犯所在国主管机关接洽,通报有关情况,争取获得理解和配合;四是在逃犯所在国主管机关的配合下对逃犯进行“说服教育”;五是将同意回国接受处理的逃犯“押解”回国。

三、境外追逃过程中需要的证据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础,某种意义上刑事诉讼就是围绕证据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和。境外追逃属于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范畴,在开展明逃犯是非法移民的有关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①证明非法办理证件的资料和证据,如逃犯采取欺骗、隐瞒、虚构、编造身份资料等非法手段获得出入境证件,或通过高价买卖等非法途径取得护照等:②证明逃犯所使用的是假证件的资料和证据,如使用假名办理证件,或伪造、变造证件等;③证明逃犯是非法入境者的资料和证据,如偷渡入境;④证明签证欺诈的资料和证据,如逃犯在申请并获得签证过程中隐瞒签证意图、提供虚假信息等;⑤证明逃犯非法获得移民资格的资料和证据,如在个人资产、工作经历和身份等方面采取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等方法获得移民资格等。

异地追诉措施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能够证明逃犯具有实施洗钱犯罪行为的资料和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①证明逃犯在国内实施了贪污贿赂等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证据;②证明逃犯转移至境外的财产是其通过实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所得的证据;③证明逃犯具有将实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所得财产转移至境外的行为,如有关的银行存取款记录、银行转帐凭证、财务凭证等。

采取劝返措施所需要的证据相对简单,且要求的标准也比较低。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①证明逃犯身份的相关资料;②证明逃犯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③证明逃犯所实施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等。在采取以上引渡替代措施提供证据时,应当附有经过公正的以被请求国官方语言或其可以接受的另一种语言书写的译文。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境外追逃措施所需要的证据,应当具备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另外,在到那些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追逃时,还可能面临证人赴境外作证等情况,需要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1]黄芳.《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赵秉志.《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国际化论纲》,《江海学刊》,2009年第1期

[3]黄风.《论引渡的非常规替代措施——由“袁宏伟案”说起》,《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4]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强军.《利用遣返实现境外追逃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6]黄风.《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人民论坛》,2011年第31期

[7]任兰.《腐败犯罪境外追逃措施探析》,《蚌埠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

[8]孔大为.《境外追逃的法律应对》,《人民公安》2014年第17期

[9]阿儒汗.《贪污贿赂案件境外追逃程序和证据要求》,《人民检察》,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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