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不包括专门为空运设计的集装箱)必须经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批准,并由箱主负责对经安全批准的集装箱进行后续维护,按照公约要求安排集装箱的定期检验。作为定期检验的一种替代检验方式,由箱主制订连续检验计划并提交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或授权机构,如主管机关或授权机构认可连续检验计划的检验标准不低于集装箱定期检验的标准,则可以批准连续检验计划(ACEP)的实施。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应至少每10年审核一次,以确保其有效性。主管机关应使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信息公开可用。我国实施CSC公约的主管机关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检验机构为中国船级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