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的思考

2017-01-26 12:47李红兵
森林公安 2017年1期
关键词:执法权刑事案件行使

李红兵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的思考

李红兵

一、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的意义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的刀把子之一,其性质决定了森林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执法权。如果没有了刑事执法权,也就不成其为公安机关,最多也只能算一个准公安机关。因此,落实和行使好刑事执法权是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队伍自身价值需要。

同时,森林公安机关的刑事行政执法权也是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分工设定,可以说是职责法定,行使刑事执法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国家不养闲人。如果一支队伍不能依法履行好法定职责,久而久之其职能也自然会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吸收。“你不行,别人就要上”,原有的队伍自然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落实并行使好刑事执法权在森林公安机关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驶入了快车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生态问题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布局。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大业的践行者和生力军的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落实和行使好刑事执法权,既是新时期森林公安机关应有的作为和担当,同时更是把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真正有形象、有影响、有地位、有承载、能担当的队伍的最有效抓手。

二、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的现状

(一)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限基本得到落实

目前,除天津、江苏、浙江以外全国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都落实了刑事执法权,除部分以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名义开展刑事执法外,60%以上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了刑事执法权。

(二)行使刑事执法权工作发展不平衡

目前,落实了刑事执法权的森林公安机关,相当一部分已正常开展独立刑事执法工作,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仍然滞后。一是有权不行使。部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虽然名义上落实了刑事执法权,但还没有真正动起来,工作中过分强调困难,等、看、拖的现象仍然存在。此类情况在南方林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相当突出。二是行使不到位。对发生的刑事案件,虽然以森林公安机关名义立案侦查,但做事的仍然是地方公安机关,森林公安仍然扮演的仍然是“配角打酱油”的角色,最多也是一支协调林业部门和林业专业技术支持的“战略支援部队”。三是已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的单位普遍存在破案打击成效不明显,执法质量不高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单位民警人均破案打击数据明显低于地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也难得检法机关认可,对森林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原因剖析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应有的担当和自信

目前森林公安机关部分领导和民警,对森林公安机关落实和行使好刑事执法权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尚无清醒的认识。相当一部分人还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认为要不要落实和行使好刑事执法权无关紧要,不落实、不开展,地球照样转,日子照样过。涉林刑事执法权由地方公安机关代为行使,自身还正好落得清闲。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和民警对落实和行使好刑事执法权缺乏应有的自信和担当,怕出错,如果维持现状,即使出了错,责任由地方公安承担。所以,一旦有涉林刑事案件发生,一些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就乐得将案件交地方公安侦办,自己当好配角和跟班,且案件办好了自己还能“冒充打猎的”。地方公安机关因为需要案件增长点和破案打击战果,也乐于来者不拒。

(二)工作能力弱,队伍规模小

一是基础工作薄弱。没有有效的情报信息来源,阵地控制也流于形式,对涉林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判断,以致“两眼一抹黑”,对发生的涉林刑事案件发现不了,有的还甚至自我安慰是“发案少,秩序好”。二是业务水平不高,对发生的涉林刑事案件处置不了。即使查办,案件也往往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是程序违法而不了了之。三是久疏战阵,缺乏历练。有的单位一年几案,甚至几年一案,民警很难在实战中得到锻炼,“三天不练手艺生”的现象客观存在。四是教育培训跟不上形势的需要。森林公安机关自身组织的有针对性的专业教育培训较少,民警接受专业培训的机会不多,实战中没有师傅或师傅手艺本身就差的情况并不鲜见。同时,上级对下级业务指导相当不足。五是队伍规模小,机构设置不规范。南方林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普遍都只有十多个人,超过20人的很少,最少的只有四五个人,多数都没有单独设置法制机构,配置的法制人员一部分也因业务水平低,很难担当起执法监督指导的重任。再加上现有民警队伍普遍比较老化,具体执法中也确实存在力不从心的现象。

(三)场所建设滞后,技术保障不足

一是执法场所建设滞后,执法装备及经费保障不足。部分基层森林机关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办案场所也不规范,再加上部分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上,与地方公安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客观上也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落实。二是刑事技术保障不匹配。目前,除北方大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外多数森林公安机关都没有林业专业技术民警,更没有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林刑事案件涉案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的鉴定都要求助甚至受制于他人,加上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在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的收集鉴定上也相对落后,直接影响涉林刑事案件的有效侦办。三是办案手段落后。有的地方森林公安机关信息化水平不高,办案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现有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与地方公安大情报信息系统未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

(四)办案难度大,执法环境不宽松

一是涉林刑事案件往往发生在偏远的林区,加之除森林火灾等少数案件具有立竿见影的社会危害性外,多数涉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群众都难有清晰准确的认识,进而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也难有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人为地增大了涉林刑事案件的侦破难度。因此,一般涉林刑事案件的侦破往往要比其他刑事案件投入更多人力物力成本。二是一些地方森林公安与检法机关对涉林刑事案件认识不统一,标准把握不一,特别是对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是否造成涉案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等的认识不统一,客观上影响了对涉林违法犯罪的有效打击。三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因种种原因影响和干扰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执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客观存在。另外,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最主要业务工作的刑事案件侦破,在相当一部分森林公安机关内部,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用考核来引导和推动该项工作的机制尚未形成。

四、改进刑事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管理机构

一是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思想认识,增强开展好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同时,教育和引导全体森林公安民警增强自信心和职业认同感,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潮中勇立潮头,展示风采。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应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同时,还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交流、互派、挂职学习,结合实践,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发挥好典型示范的正面引导作用,用实实在在的正面典型引导该项工作尚有差距的单位消除疑虑,增强自信,找准切入点,推进工作落实。四是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建立适合森林公安队伍实际的自上而下的考核管理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强力推进落实刑事执法权工作。要拿出不换脑筋就换人的决断,对工作落实不力和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采取组织措施或者行政手段亮出黄牌甚至红牌,以确保工作有实效、队伍有形象。同时,已落实刑事执法权的要严格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受案、审批、移送、监督等规章制度,切实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为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体制建设,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

一是适当增加编制,彻底改变基层森林公安机关人手少,队伍弱的境况,保证基层一线单位有人干事。同时还可以配备适当数量的辅警人员,让队伍具备基本的人手条件。二是对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将权限收归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行使,待条件基本具备后再行下放。三是结合公安体制改革,将现有的森林公安以块为主的队伍管理体制改为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整合现有警力,设置跨区域的森林公安机关,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执勤规范设置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最大限度地盘活现有警力,为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刑事执法权提供体制保障。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协调配合

一是加强与林业技术部门和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协调配合,尽力为涉林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提供积极的专业技术支撑。森林公安内部也要努力培养自己的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争取建立起自己的具有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打破目前客观存在的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中的专业技术和司法鉴定瓶颈。二是加强正面宣传,争取重视支持。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林业生态安全意识和林业法制意识,积极争取全社会对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投入,为森林公安机关提供充足的执法办案经费,配备必备的警务执法装备,规范建设好执法场所,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加强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自身要建立起有效的林区警务协作机制,携手推动森林公安大刑侦格局的形成。要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将森林公安机关的破案打击战果纳入地方公安机关的战果统计,调动地方公安机关支持森林公安工作的积极性。利用好地方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系统,扩大情报信息来源,提升破案打击和追逃成效。借用好地方公安机关的设施设备,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办案设施不足的燃眉之急。在具体工作中,可适当协调地方公安民警参与个案的侦办,也可以借用地方公安民警到森林公安机关工作,以弥补目前森林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让森林公安民警在与地方公安民警的合作和交流中得到学习和提高。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森林公安局)

(编辑 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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