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
赫希社会联系理论视野下女性犯罪实证研究
王燕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发展,女性犯罪现象激增,成为一个困扰全社会的严重犯罪问题。日本学者菊田幸一在其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指出:“因为犯罪的是女性,所以才说成女性犯罪的。”因此,女性犯罪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为根据分析犯罪现象的一种依据。不是指只有女性才可能实施的犯罪。是与男性犯罪相对称的一种分类。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形势下,面对女性犯罪的不断增长趋势,当前女性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怎样解决女性犯罪率不断增加的问题需要有效的社会治理策略和措施。本文基于某省女子监狱2015-2016年的女性犯罪抽样调查数据,在赫希社会联系理论的视野下,对于女性犯罪的状况、特点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方法。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8年10年间,全国女犯平均每年增长13%,在押女犯的总人数已达到罪犯总数的4.58%(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从1987至1997年十年间,女犯人数仅仅上升了0.18%,女犯的增长与全国在押犯的增长是相适应的。但从1987年至2008年间,女性犯罪人数呈现出激增态势,上升了0.45%。这表明女性犯罪已成为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已有研究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女性犯罪的成因。西方早期龙勃罗梭于1895年出版《女性犯罪人》一书,从女性犯罪的生物学观点进行分析。1925年,托马斯在其著作《适应不良的少女》中指出,女性犯罪的关键是在于女性对于安全感、爱的追求和接受。因此,女性犯罪者多为追求新经验、刺激和生活的享受。1950年,奥托·波拉克的著作《女性犯罪》着重分析了女性犯罪的心理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研究总体上把分析的重点体现在女性的心理及人格层面,其基本观点认为女性在心理上是消极被动和缺乏武断的,在生理上是不灵活的。因此,女性犯罪较少。我国对于女性犯罪的研究主要基于女性犯罪的一般特征、社会道德原因、心理原因分析及部分女性犯罪的实证研究,比如刘建清从女性心理特点方面分析女性犯罪的原因,认为女性的心理特点表现在心胸狭窄、报复泄恨等;吴宗宪分析了女性犯罪与暴力、女性犯罪与社会文化等的关系;而张峰等人则针对女性毒品犯罪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其文章《女性毒品犯人格类型的聚类分析》提出是女性人格不成熟型是其基本类型。
就目前的女性犯罪研究来看,不足之处体现在对于女性犯罪原因的探索停留在女性犯罪行为特征表层分析,很少从社会关系联结的视角对于女性犯罪进行观察和分析。许多研究成果承认从被害人到罪犯是女性犯罪有别于男性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然而很少有学者探讨家庭、社会环境中社会关系联结不良其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只是强调女性的性格中的“被动、胆小、恐惧”对于其犯罪的影响。在赫希社会联系理论视野下,通过分析女性犯罪特点和规律,可以进一步分析总结女性犯罪的原因,探索女性犯罪的趋势。
本文资料来源于2015年对于某省一所女子监狱女性犯罪人的调查以及相关文献资料。文章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女性犯罪人犯罪成因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具体包括:
1.个案调查。对于女性典型杀人、伤害案件个案调查,收集女性犯罪人的个案资料,包括家庭背景资料、人际关系资料等,进行对比分析。
2.与监狱管教人员访谈。访谈对象为某监狱管教干部,访谈内容包括当前女性犯罪的现状、犯罪特点、管教措施和方法等。
3.问卷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选取女性犯罪人200人实施调查,无效问卷10份,有效问卷190份。
(一)女性犯罪调查的数据特征
作为女性犯罪的重要特征,其具有明显的一些人口学特征(见表2与表3)。女性犯罪人在年龄层次上,25岁以下女性犯罪人的只占12.1%,25-45岁的年龄段女性犯罪人占到61.6%,而45岁以上的女性犯罪人占到26.3%。在其女性犯罪人出生的家庭类型特征方面,女性犯罪人出生在独生子女家庭的占到15.3%,而84.7%的女性犯罪人是出生于多子女家庭,这数据显示女性犯罪人是独生子女类型的占少数,其多子女家庭出生的比例较高。从其女性犯罪人的地域特征来看,农村和城市基本上各占到50%。同时,其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从表3来看,普遍较低,小学学历占到27.4%,初中学历占到40%,职高学历占到17.9%,大专以上学历占到14.7%。从其家庭养育特征来看,其女性犯罪人与父母生活时间处于0-6岁期间的,占7.4%,女性犯罪人与父母生活时间处于7-16岁期间占到14.7%,女性犯罪人与父母生活时间处于17-25岁期间的占到56.3%,女性犯罪人与父母生活时间处于26-45岁期间的占到19%,女性犯罪人与父母生活时间处于45岁以上的占到2.6%。
本次调查数据表明,女性犯罪的人口学特征对其犯罪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其一是从其女性犯罪人的年龄特征上看,25岁及以下的女性犯罪人占到12.1%,26-45岁的女性犯罪人占到61.6%,45岁以上占到26.3%。这表明在女性犯罪人的年龄层次上,成年以后进行犯罪的占相当高的比例,这是否与女性成年后遭遇到的社会联系的途径比如就业及婚姻中的挫折的负面感受积累有关联。
其二是从其出生家庭类型特征及出生地域特征来看,可能受到我国社会转型城镇化及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影响到人们生活欲求提升及多样性的变化,出生于农村的女性犯罪人与出生于城市的女性犯罪人基本持平。而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影响到家庭通过照顾子女形成的依恋关系强度相关,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对独生子女的照顾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独生子女得到来自父母的细致关爱形成的依恋关系满足了他们成长的需要,形成稳定的社会联系不容易涉险犯罪,而多子女家庭的父母对孩子照顾的精力可能会分散到多个孩子身上,影响到了多子女家庭孩子的得到父母照顾关爱不足,依恋关系形成社会联系的稳定性不足,因此,在女性犯罪人群体中突出表现在多子女家庭类型特征比例较高。
其三是从女性犯罪人的学历数据可以看出,初中学历的女性犯罪人占到40%,小学学历占到27.4%,两者相加达到67.4%。此一阶段的女性受到青春期发展特征的影响,其身心不成熟的特征在其行为表现上可能更加突出和明显。
其四是从女性犯罪人的家庭养育特征来看,在0-6岁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占到7.4%,7-16岁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占到14.7%,这部分女性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是由于父母与孩子在一起时间比较少,孩子早早离家到社会中,造成家庭与孩子之间社会联系弱化,引发女性犯罪有一定关联,但也有与父母在一起时间在17-25岁的占到56.3%的女性犯罪人,她们犯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既有外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有家庭环境的变化及社会性别文化的影响等。
(二)赫希社会联系理论原理对女性犯罪特点的解释
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又被翻译为社会控制论,是当代犯罪学研究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它从个体与社会互动的关系角度分析犯罪原因是个体与社会联系弱化导致的结果。该理论的关注焦点问题是“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犯罪”,认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行为人不犯罪的各种各样的力量的缘故。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控制或抑制人不犯罪的力量削弱或不足的缘故。赫希将这种抑制或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力量成为社会联系或社会纽带,社会联系的程度决定着人们是否会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社会联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依恋、奉献、参与和信念。从这四个方面增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就能很好地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该理论对于女性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也为我国制定防控女性犯罪的对策提供了重要的探索空间。
赫希认为犯罪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与社会联系的强弱有关:“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微弱或社会联系被破坏,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时少年犯罪行为就会发生。”也可以这样理解,犯罪行为会导致行为人与父母、朋友等社会联系削弱或破裂,引发个人产生一种恐惧心理。出于对自身的重要社会结构的社会联系的重视,这种恐惧心理所产生的担心和害怕等就会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如果个人在重要的社会结构的社会联系缺乏或被破坏,个人便不会充分考虑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这样就不会对其行为构成约束,个人就会实施行为会无所顾忌,任意冲动表现自己,实施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赫希的理论不仅仅适用于少年犯罪人,也适用于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西方犯罪学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从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分析女性犯罪特点,呈现如下:
1.依恋关系的稳定性影响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一种感情联系,即个人对他人意见的敏感性。当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做出某种决定时,如果他能考虑到他人或群体的意见和感情,那么足以说明他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了依恋。对正常的社会结构中他人产生感情依恋对于犯罪有着抑制作用。“依恋被认为是价值和规范内在化的基础的必要因素。”依恋在犯罪控制中发生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在赫希的理论中,依恋主要分为3种类型,即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和对同伴的依恋。
首先,对父母的依恋关系不稳定,影响女性犯罪可能性增加。对父母的依恋关系是指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占有最为主要的地位和重要性。这种女性对父母的依恋关系,制约着女性早期社会化的规则及行为模式的社会化内化,也影响到女性成长中自我价值感的高低的发展,表现为自身行为选择时更加负责。反之,与父母依恋关系发展不稳定和不充分的女性,会导致自身陷入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境中,不顾及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社会联系的存在;同时,在犯罪诱惑出现时,不容易在心理上体验到父母的心理存在,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次调查女性犯罪的状况来看,从女性犯罪人的家庭养育特征来看,在0-6岁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占7.4%,7-16岁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占14.7%,在17-25岁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占56.3%。这些数据表明女性犯罪人在与父母建立依恋关系上不够充分,同时也不够稳定,影响到了女性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女性与父母依恋关系不够稳定,甚至疏离,她不可能学会和认同父母传递的社会准则和行为规范,因此也难以发展其道德良心和超我机制,对自己的行为发生不能得到有效的调整,容易发生偏差行为或犯罪行为。
其次,学校依恋关系发展缺失,影响到女性向犯罪方向发展。学校个人成长的重要社会机构,它帮助一个个体从传统家庭步入社会的重要中介机构。在学校接受传统的价值观,学习与他人、群体进行社会交往和联系的能力。完成从未成年到成年的过渡。从本次调查数据可以表明,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从表3来看,普遍较低,小学学历占到27.4%,初中学历占到40%,职高学历占到17.9%,大专以上学历占到14.7%。由于当前学校的教育功能完全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在学校里及早进行教育的分层,很多孩子被分为学习好的学生和学习差的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在学校表现可能更好,也会更喜欢学校,产生与学校的强烈的依恋关系。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可能不好,也会影响到对学校依恋关系的发展,对学校依恋程度差。因此,学习差的学生不依恋学校的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犯罪的发生。同时,在学校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往往接收到学校的相关人员如教师、同学等的评价是负面信息、负面感受居多,这些不愉快的经历的累积影响到自身的适应问题,也伴随着自我价值感降低和弱化,在情绪体验方面往往积累了很多不愉快或愤怒等负面情绪的经验,让她们会去为这些负面情绪找到一个发泄的渠道,犯罪往往是发泄的容易发生的途径。
最后,对同伴的依恋关系扭曲,导致犯罪行为的激发。赫希运用自我报告法对前一年中实施过犯罪行为的少年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被问及“你的亲密朋友中是否有人曾被警察逮捕过?”时,在结交了4名或更多名被警察逮捕过的朋友的少年中,有四分之三的人在前一年实施过犯罪行为。而在同一时期,在没有结交犯罪朋友的少年中,只有大约四分之一的少年实施过犯罪行为。赫希强调,与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的少年相比,实施过犯罪行为的少年更可能结交犯罪少年朋友。本次调查的女性犯罪人大部分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初中以下,还有一部分是职高毕业,这3部分共计85.3%,她们的朋辈群体中往往都具有在学校依恋关系发展不够良好,遭遇到不愉快经历比较多的特点,在对社会规范及社会道德接纳程度上出现逆反的情绪趋向比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为她们实施犯罪行为起到推动作用。赫希也强调认为个人对他人的依恋越是强烈,他对传统价值观的遵从程度也越高;女性犯罪人与同伴群体的扭曲依恋表现了对传统价值观的逆反,对她们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大的负性影响效应。
2.女性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影响女性犯罪人关于“奉献”理性认知发展,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极端化发展。在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中的“奉献”,是指伴随着对犯罪所得的利益和为犯罪所付出的代价的权衡,行为人考虑到其为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或承担的风险,可能会导致目前的利益以至于将来更大的利益的丧失,因而会遵循传统社会的合法性行为,并努力追求将来的长远的目标,以期获得更高层次的教育和更好的职业。这种权衡的结果会抑制犯罪的发生。
从女性犯罪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来看,85.3%的人受教育程度表现在小学、初中及职高,其中小学和初中的受教育程度占67.4%。女性犯罪人群体在其学校教育阶段往往会被列为“差生”群体。她们往往过早的离开学校环境,流失或辍学到社会中。
在我国教育理论界和教育实践领域里,对于“差生”的认识有不同的认识,其中典型的有3种观点:其一是学习成绩差或学习困难就是差生。把差生局限在学业不良上;其二是把差生定义为行为不良或问题儿童;其三是为了避免这两种定义对于差生理解的局限性,从广义上认为差生就是学习成绩差或不守纪律或品德不好的学生。这些女性犯罪人在学校教育环境中所受关于“差生”评价,会影响自身看待自己的价值,影响自我健康发展。她们过早脱离了父母关爱,饱受学校差评的消极影响,使她们形成了自卑、孤独、无助、压抑、力不从心等感受,很少能够理性地认知自己的未来或前途目标,无形中助长了其自私任性、霸道蛮横、逆反心理强烈、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根据赫希的观点,由于在社会中任何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控制的作用,所以个人能否取得成功受到越轨行为的影响。如果要让这种固有的调节机制发挥作用,个人就应该认识到越轨行为与社会奖励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重视社会奖励,因为越轨行为会受到社会的惩罚。这种惩罚的形式之一就是拒绝奖励。女性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低的现状致使其在社会化过程中理性认知能力缺乏,影响到其对于未来奋斗目标的思考,也会导致她失去方向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很少考虑到行为的后果。
3.女性犯罪人“参与”不恰当,偏离社会化方向,引发犯罪行为。在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中,“参与”元素是指个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的活动。赫希强调,个体对传统活动的参与对其犯罪有阻止作用。“参与传统正常活动,这种变量是建立在常识的观察结论上——游手好闲是罪恶温床的基础之上的,工作繁忙限制了犯罪的机会”。当前教育应试化的极端发展,使得家庭、学校和社会更多安排的活动与应试有关,对于早早从学校环境中脱离出来的女性人群,很少有社会组织关注,也没有开展适当的活动帮助她们建立与成人社会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女性犯罪人群体早期社会化过程中与社会的联系弱化。这种社会整体上对女性犯罪人早期社会化参与活动的缺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些女性犯罪人成长的“空窗期”,也易于导致一些越轨行为对女性犯罪人产生诱惑,引发犯罪行为。
4.女性犯罪人“信念”养成偏差或缺失,成为犯罪行为激发的隐患。在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中最重要的元素是“信念”,它是指人们对传统的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态度和接受意愿。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对于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上来说,主要在于个人通过社会化而得以适应社会,获得发展的基础。社会化的基本目标是非常广泛的,主要与适应社会生活、成功履行一个人的社会角色有关的知识、态度、情感、行为方式与信念、价值观念等,都属于社会化的目标。因此,在个体社会化目标分析时,一般强调信念、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的社会化。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把自己认同的信念内化,成为自己价值体系的一部分,可以达到良好的抑制犯罪的作用。但是,女性犯罪人群体由于过早地脱离家庭和学校这些传统社会化的场所环境,这种信念的认同度受到削弱或表现不稳定,她们在生活中越可能违背这些信念,引发犯罪行为。
从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的四个元素:依恋、奉献、参与、信念分析女性犯罪人的社会联系发展状况,总体上表现为这些社会联系处于弱化或缺失状态,这种社会联系的破坏状态存在既有社会本身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但这种社会联系遭到破坏的状况对于女性犯罪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严重和残酷的,对于犯罪的发生是致命的。因此,从社会层面和个体层面探索解决的途径是当前的最重要的课题。
从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分析女性犯罪人的犯罪特点,其社会联系的弱化或缺失是造成其犯罪的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建设社会情感联系通道,防控女性犯罪。
第一,在理论层面,宣传和建立女性稳定的高自我价值感。长期以来的传统性别文化影响到女性的主体意识发展。她们往往受到性别分化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中固化的女性性别形象不利于女性主体意识的发展。很多女性在社会性别文化的影响下,为了顺应和迎合世俗化的女性丢失了自己,生活在自己的社会性别身份下,不能建立自己稳定的高自我价值感。中国传统的性别文化中对男强女弱的推崇,男主外女主内的潜移默化倡导,降低了女性的自我成长的期望值,强化了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也影响到女性自我的高自我价值感的发展。女性犯罪人的自我价值发展尤其受到此观点的影响,当她们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也是她们在社会生活中遭到否认和不接纳,她们不能从社会情境中得到支持和帮助,采取了破罐破摔的方式表达她们的愤怒的感受。角色理论的观点说强调社会认可从来是人们自我价值的最重要来源。中国素有个人价值评判具有高度社会依赖性的文化传统,因此对女性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在女性只有得到了社会的接纳和认可之后,才能够形成稳定的自我价值感,才可能获得自信和安全感。在获得高的自我价值感的基础上,其选择能力也才能进一步提升,对犯罪行为具有抑制作用。
第二,在实践层面,加强女性个体与社会情感联系建设,抑制犯罪动机的萌发。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强调,个人对正常人的情感联系越强烈,对传统目标的追求越投入,对传统活动的参与越深入,对传统价值准则和道德观念越遵循,其越可能抑制犯罪活动。女性具有敏感度高,相对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情感活动细腻等特点,我们在建设女性与社会情感联系通道的过程中,需要注重这些女性特点。具体可从以下3方面着手:
(1)重视健康家庭关系建设。个体与父母的依恋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联系形式,也是抑制犯罪的关键因素。
(2)学校应大力加强学生依恋关系建设。学校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环节,在预防犯罪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加强社区依恋关系建设。社区是微观社会预防的重要力量,对于预防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编辑 赵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