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存军 常玮
斩断盗挖侧柏根的黑手
徐存军 常玮
乌拉山,在清代称牟那山,“乌拉”蒙语意为山,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明安川之南,黄河之北,东起包头市昆都仑河,西止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全长70多公里。在乌拉山海拔2000米的悬崖峭壁上,生长着一种被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列为珍稀植物的林木——侧柏。侧柏又称崖柏,具有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药用等科学研究价值。因乌拉山环境艰苦,侧柏生长缓慢,每棵侧柏的树龄都在百年或数百年以上。受地理气候的影响,乌拉山的侧柏相较于其他地区的侧柏,木质细腻,密度更高,相应的油性也更好,纹路也更为清晰。而且由于土壤中的石块较多,所以树形更为奇特,多扭曲和分叉,造就了“乌拉山侧柏形态美、气味好、寓意也好”的美称,受到人们的追捧,用侧柏根和侧柏树干制作成的工艺品更是价格飞涨。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一些不法分子和乌拉山周边的农牧民受利益的驱使,全然不顾国家法律,以身试法,打起歪门邪道的主意,进入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猖狂砍伐侧柏,盗挖侧柏根,砍伐侧柏上的“花瘤”,肆无忌惮地索取乌拉山的侧柏资源。这种破坏势头引起了国家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及时遏制这一毁灭性的破坏行为,在森林公安机关中,一场为保护珍贵侧柏资源而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侦破行动蓄势待发。
2016年1月,在巴彦淖尔市森林公安局统一部署下,侦查人员深入乌拉山自然保护区,通过一个阶段的秘密走访和调查,搜集了大量关于盗挖侧柏根的有价值的线索,经侦查人员串并分析后认为,先锋镇的薛某某有盗挖侧柏根的嫌疑。经突审,薛某某对盗挖侧柏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出白彦花镇的鲁大某、黄某某,先锋镇的武某某等人多次盗挖侧柏根,并将侧柏根出售给白彦花镇农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随后,侦查人员迅速赶到刘某某家进行了突击搜查,当场扣押了177件侧柏根和侧柏截段。
事实摆在眼前,案情刻不容缓。经侦查人员分析研判认为:这些不法分子多数都是居住在乌拉山周围的闲散人员,无固定职业,且人员众多,经常秘密盗挖侧柏根出售牟利,已形成了盗挖、收购、销售的违法犯罪链条。因为案情重大,1月17日,巴彦淖尔市和乌拉特前旗森林机关组成专案组,全力展开侦查,积极寻找线索。1月20日,专案组民警将收购、盗挖侧柏根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之后,又利用技侦手段,将盗挖侧柏根的薛某某刑事拘留。这两位嫌疑人的抓捕归案,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其他的涉案嫌疑人听到风声后立刻作鸟兽散,他们逃跑的逃跑,躲藏的躲藏,一时之间不见踪影。这些人有家庭离异的、有犯罪前科的、有吸毒案底的,还有外省市的,行踪很难确定。一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盗挖侧柏根的其他涉案嫌疑人仍无1人归案,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此,专案组及时调整侦查思路和侦查方向,制定了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策略和详尽的侦破计划。民警们变压力为动力,迎难而上,不辞辛苦、不分昼夜地搜集线索、寻找证据,扎实做好案件的基础工作。他们深入村组挨家挨户发动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给嫌疑人家属做思想工作。在凌厉的政策攻势和思想压力之下,2016年2月20日,盗挖侧柏根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杨某某投案自首。
为了尽快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专案组民警利用技侦手段和临时管控措施,先后将盗挖侧柏根的武某某、岳某、鲁大某、鲁二某、郭某、乌某、敖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抓获。通过网上追逃,3月19日,收购被盗挖侧柏根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福建人)在厦门落网后被押解回乌拉特前旗。3月22日,在网上追逃的强大压力下,收购被盗挖侧柏根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福建人)自首。至此,16名盗挖侧柏根和收购被盗挖侧柏根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森林公安机关先后扣押侧柏根250余件,扣押作案工具农用汽车1辆,摩托车3辆,撬棍、绳索、手锯多件,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此时案件已进行到关键阶段,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了审讯。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进入乌拉山盗挖侧柏根,都是提前踩点,进山后先选择形态好、带“花瘤”的侧柏根,在夜晚、早上或林场护林员看管薄弱的山口,开车、骑摩托车携带手锯、绳索等作案工具,神出鬼没,疯狂上山盗挖侧柏根,并将盗挖下来的侧柏根就地出售牟利。即使偶尔被护林员发现,他们都以进山走亲访友为名进行搪塞,人多时还恐吓护林员和执法人员,气焰非常嚣张,影响极坏。
面对如此奸诈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专案组民警没有睡过一个完整觉,没有吃过一顿正点饭,每个民警都是神经紧绷,始终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最终将所有嫌犯各个击破。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证据链逐渐完善,犯罪事实也日趋明了。专案组民警步步为营,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作实了同步录影录像笔录,固定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经过近10个月的缜密侦查,森林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将已批捕的3名犯罪嫌疑人和取保候审的15人向检察机关移交审查起诉,未够上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将另案处理。扣押的赃款赃物已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等待随案移交。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想要了解事实真相,还得从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说起。刘某某是白彦花镇的一个农民。发现近几年侧柏根非常受市场青睐,便萌生了盗挖侧柏根的念头。2013年年底,他将“高价收购侧柏根”的消息向乌拉山周边的农牧民广泛散布,并承诺现金交易。在他的鼓动下,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盗挖了8个侧柏根,卖给刘某某5个,获得赃款14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鲁大某(有吸毒史)单独或伙同鲁二某(吸毒人员)先后盗挖了30多个侧柏根,卖给刘某某获得赃款3000多元,全部用于吸毒。2015年1月11日,卢某某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十几个侧柏根,刘某某获得赃款3700元。2015年4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盗挖了30多个侧柏根,全部卖给刘某某,获得赃款860元。2015年5月,岳某盗挖侧柏根1个卖给刘某某,获得赃款800元。2015年7月,薛某某单独或伙同武某某先后盗挖了8个侧柏根,并将其中6个卖给他,获取赃款800元。2016年3月19日至4月,肖某某多次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侧柏根,刘某某获得赃款12000元,肖某某出售后获利10000元。就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在主犯刘某某的带动下,从2013年年底起,在乌拉山周边迅速形成了盗挖、收购、销售侧柏根的黑色链条。
经侦查部门认定,从2013年年底至2016年,敖某某单独或伙同乌某多次盗挖侧柏根,价值总计44710元;乌某伙同敖某某多次盗挖侧柏根,价值总计22000元;薛某某单独或伙同武某某盗挖侧柏根,价值总计4860元;黄某某多次盗挖侧柏根,价值总计1400元;鲁二某多次盗挖侧柏根,价值总计2000余元;杨某某、武某某等人多次盗挖侧柏根。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刘某某、卢某某、肖某某、郭某、赵某某、蔡某某、谢某某为牟取暴利,收购明知是盗挖的侧柏根,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嫌疑人敖某某和乌某,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和武某分别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的侦破,彰显了巴彦淖尔市森林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地震慑了在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内盗挖侧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了盗挖侧柏根的黑手。但是面对如此众多的犯罪嫌疑人,看着共11卷近1200页的案卷卷宗,令人沉思,发人深省。这些盗挖侧柏根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世世代代居住在乌拉山周边的农牧民,他们因山而活,因山而富,却没有反哺山林,而是给山林带来了毁灭性的伤害。“没有买卖就没有砍伐”,我们怎样从源头上斩断盗挖侧柏根的黑手?
(作者单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森林公安局)
(编辑 赵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