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改革衔接新成果市场和质量监管新举措—《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2017-01-26 08:02文/
天津人大 2017年10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文/ 武 志

立法与改革衔接新成果市场和质量监管新举措—《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文/ 武 志

2017年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的立法背景

2014年,我市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市各区也相应进行三局合并,成立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街道、乡镇以及大型农贸市场成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三局合一”后,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应国家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三总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进一步确认。同时,国家三总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市场和质量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予以统一,并进一步明确裁量规则和基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主要包括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执法主体的合法性、统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强化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一是明确市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规定》明确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三局合一”后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承接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明确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界定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15项职责。明确要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范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作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原则上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同时,为方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规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包括消费者咨询投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电梯安全监督检查,产品标识、标签、商标监督检查,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等事项。此外,还进一步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处罚幅度。

四是统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针对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于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存在诸多不一致的问题,《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立案时限、办理时限、信息公示时限、投诉处理时限和程序等内容。同时,采取法规授权的方式要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等制度规范,并将上述制度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是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规定》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建立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现、调查和纠错工作机制。要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监督渠道。

六是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为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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