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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05:57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10期
关键词:申报用地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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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部署启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为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函通知,各地要按照政策引导、地方主体,一区一案、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择优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到2020年在全国创建50个以上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打造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模范区、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引领带动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主要目标任务包括:优化矿山布局,落实规划分区管理,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相协调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矿企经营管理水平、开发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总体格局;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管理规范;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建立区域绿色勘查标准,建设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区内实施的勘查项目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大幅减少勘查工作对环境带来的扰动;全面推进闭坑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统筹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天蓝、地绿、水净,土地可持续利用;创新绿色发展管理,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标准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监管体系和利益共享体系,形成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市或县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新一批国家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申报启动

日前,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获悉,第八批国家地质公园和第四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评审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同时对贫困地区申报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条件要求,拟申报地质公园应是已批准建立省(区、市)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除外;拟申报地质公园应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独立园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拟申报地质公园范围内无影响或破坏地质遗迹的开发建设活动,无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无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活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条件要求,申报矿山公园应是已批准建立的省(区、市)级矿山公园或者是已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且具有基本旅游条件的矿区;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除外;拟申报矿山公园应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每个省(区、市)应严格执行限报2个国家地质公园和2个国家矿山公园候选地参加评审的要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在每省(区、市)限定名额外增加1个;“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可不受所在省(区)申报名额的限制。

江苏: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近日,随着南京市本级启动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江苏省13个设区市本级和69个单独发证的县(市、区)全部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省共设立集成服务窗口501个。今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要求全省9月底前实现房屋交易、征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让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过程中排一次队、交一套材料。7月份,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暨存量数据整合现场推进会,部署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克服人员、场地等困难,调整优化窗口设置,加快设立联办窗口,在一个窗口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集成办理。下一步,江苏省将继续优化集成服务流程,有序增加集成窗口数量,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合理压缩登记时间,不断加强互联网服务,加快在全省形成不动产登记“网上办、就近办”的服务格局。

广西:建立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和渔业厅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矿产执法监管共管机制,共同遏制矿产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通知》指出,要建立严格的采矿权设置和保护开发机制,科学设置采矿权,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采矿;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以及海岸线等敏感区域,周边设置采矿权时,必须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设置砂石土矿权时,需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提高采矿权布局的集中度,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严格规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要求及其他达不到审批前置条件等情况,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环保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通知》强调, 要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实现打击违法违规采矿全覆盖。开展政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共同参与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矿产违法行为较多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应增加联合执法检查的次数,对群发违法采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各部门可定期实施联合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实现打击违法违规采矿全覆盖。

陕西:新增用地指标与流量存量使用面积挂钩

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并下达了《陕西省 2017 年土地利用计划》,要求按照“先存量、再流量、后增量”的顺序安排年度计划指标,提出流量存量计划使用面积与新增用地计划 1∶3挂钩机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各地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中,城乡增减挂钩完成面积、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面积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面积,均按照 1∶3 的比例挂钩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即如果要用 3 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就必须首先完成 1 份存量和流量计划使用面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优先安排社会民生用地,加大对教育、养老、医疗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单列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建房及扶贫开发计划用地计划;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高的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切实保障农民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积极支持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加大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用地计划支持等。改革试点政策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区域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存量建设用地重在盘活。一般工业、服务业和改善性住房,关中、陕北易地扶贫搬迁等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强调,为确保该挂钩机制顺利实施,全省各地国土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同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衔接配合,严格把关,强化对项目用地的指导监督。强化规划计划审查,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安排用地指标,没有用地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确保用地计划合理使用和批地用地控制在计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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