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定海大队
从违法案件查处过程谈依法履职敢于担当
□ 舟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定海大队
违法用地案件查办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个缩影,案件查处过程反映了执法监察工作的每个细节。下面从舟山市定海区一个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查办情况来深挖“依法履职,敢于担当”的必要性,以增强履行法定职责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推进执法监察工作履职尽责。
案件情况:严某于2009年中旬至2011年7月期间擅自在定海区某街道的耕地上违建房屋及设施用于经营餐饮,总用地面积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80平方米,所占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严某非法占地案依法作出处罚: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
单从这个非法占地案件的违法性质以及违法占用土地以及耕地的数量来看,这是一件极其普通的案件,而且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个案件从立案到最终执行却经历了长达四年之久,令人不可思议。
为何案件查办能持续这么久?我们有必要看一下整个案件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是如何查办案件和履职的。履职过程如下: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案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案件线索于2012年5月第一次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无裁定无执行)。该案于2014年8月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隔两年再次申请)。经法院审核,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向被违法当事人送达,违法当事人遂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准予撤回。
国土资源部门于2014年9月重新立案调查,并于当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被采纳。9月底,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3日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熟练运用法律时效拖延时间)。2015年1月2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违法当事人不服,遂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权利保障权益)。
2016年9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上诉人严某撤回上述(法院审理及行政调节的时间太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催告后,于2016年11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12裁定准予执行并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法院没有实行裁执分离,谁申请谁实施)。2017年2月,严某自觉履行罚款处罚,但该违法地块地上建筑物未拆除(形成积案)。
从本案的履职过程中可以发现,执法履职瑕疵明显,从发现到案件终结,每一个环节都可深挖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当然,排除政府干预因素、当事人运用法律权利的必然性以及法院审理过程、行政调节的不可控性,总体上,本案履职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1.动态巡查不到位,这是行政不作为
该案实际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建设周期持续达两年,而国土资源部门得到违法线索却是在2012年,将近三年时间都没有正式介入执法程序,也没有在巡查台账上有所记录。而根据实际调查,该违法用地发生的区块恰巧是在国道的边上,属于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必然巡查区域。可见,在没有车改以前,在动态巡查车辆保障充足的情况下,依然存在平时动态巡查不到位的问题,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不仅是懒政怠政的表现,更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2.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这是不敢担当
该处违法建筑用于餐饮经营,在当地相当有名气,甚至有浙江卫视的美食节目来做专栏拍摄报道,慕名而来的顾客非常多,这样一家影响范围大的特色餐饮,存在明显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被群众举报是必然的。经调查,该处违法建设期间被多次举报,却处置无果。即使立案调查了,从第一次立案到二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间隔也长达2年,也没有深刻分析其中原因,没有乘势一蹴而就纠正违法行为,深刻暴露出执法过程中的畏难情绪,未能及时查处案件,也未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究其本质,在其位不谋其政,缺乏担当精神,实际上是一种失职行为。
3.办案不细致、程序不到位,这是业务不精
执法是一个相对的过程,法律程序是个很严谨的东西,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细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一步出错就可能导致满盘皆输。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案件查办是一项必备的本领,事实调查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是判定案件办理标准。而在这个案件上,国土资源部门却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就是没有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执法人员在之前一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或者疏忽了,或者是根本就不清楚什么才是正确的送达程序。
近年来很多涉土非诉行政案件败诉或非诉执行申请不被支持的原因有几项:一是程序意识淡薄,如法定要件不告知,法定程序不履行;二是认定事实不清,如主体不明、对案件焦点问题把握不准或调查取证不深入而导致事实不清等;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如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全、理解甚浅,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四是执政为民的意识淡薄,有的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把职权当作一种工具使用,对相对人的申辩陈述置若罔闻,缺乏对法律的忠诚,认为“即使败诉也没关系,大不了是重新做出一份决定”。本案就是最好的一个例子。现实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增强,社会的法治氛围也在不断的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亟需提升。
案件的查办只是日常执法监察工作的一个缩影,当前国土执法人员存在依法履职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清、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本次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大讨论活动真是一场及时雨,为国土资源系统一线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面对现实,必须成为“依法履职、敢于担当”的国土铁军。
1.加强思想修养,提升精神境界
“依法履职、敢于担当”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履职”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要做到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履行义务并对具体工作负责;二是“敢于担当”是一种高尚的政治品格,一种必备的履职能力,一种过硬的工作作风,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国土执法人员从事的是一份严谨的事业,必须要有充分的事业心,把工作当事业干,对工作始终保持热情、充满感情、怀有激情,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强烈的使命感,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在工作岗位上肯钻研、立标杆、当旗帜;同时还要保持一份敬畏心。要学会怕一些东西,怕规则、怕纪律,要感受到头顶天天顶着一把刀,要知道失职渎职就是转念间的事。始终坚持规矩做人,踏实做事,才能保持崇高的精神境界,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尽职尽责、负责担当。
2.加强全面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政策也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学习是破解能力不足、知识本领恐慌的重要途径。只有不断学习更新实践锻炼,才能不断提升驾驭复杂局面和履职尽责的能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及“履职尽责两张清单”对于执法岗位的同志们来说无疑是难得的“红宝书”,他们集成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明确查处工作基本流程和履职界限、程序、标准,统一查处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对于基层执法工作存在职责界限不清、程序标准不明、查处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等问题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避免一些执法人员因无具体执法规范和标准而发生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而被追责,是“依法履职、敢于担当”的理论先导。只有熟练掌握,才能更好履职担当。
3.要加强实践锻炼,提升工作效能
执法监察人员特别讲究在实践中摔打,在实践中成长,在实践中累积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效能。“业精于勤荒于嬉”,每一次的巡查工作都是体现履职担当的必要途径;每一个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办都是提升业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每一次的业务培训都是提升自身知识水平的良好时机。要做到工作不畏多、尽好责,做事不畏难、敢担当,管理不畏嫌、敢较真。
新形势下,面对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更需要克服种种困难,不可退缩,更不可动摇保护国土资源的决心和意志。以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勇于担当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支撑保障。在实践中,应以“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信念来定位,这是国土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敢于担当的明证,做到这样,才是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国土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