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发现在初始 解决在萌芽”的思考

2017-01-26 05:57湖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姜建发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10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湖州市国土资源

□ 湖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姜建发

关于 “发现在初始 解决在萌芽”的思考

□ 湖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姜建发

今年以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天台县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九兴公司违建偷排问题情况的通报》《关于缙云县壶镇镇原元古村村干部违建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等文件。这些文件皆因《今日聚焦》曝光的典型违建案例而起,涉及国土履职问题。在此背景下,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作为开展“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大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当下更具现实意义。

“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顾名思义就是要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发现在初始”贵在及时发现。要做好“早”字文章,只有早发现才能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当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的渠道很多,比如巡查、举报、媒体、卫片等,包括人工巡查、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越来越先进,随之发现率也越来越高。“发现在初始”的更高要求在于未雨绸缪,在于发现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东西。基层国土干部要深入田间地头,深入群众家中,深入企业车间,经常性保持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的沟通交流,宣传好政策,共享好信息,第一时间掌握政府及群众的用地需求与动态,做好源头防控,尽可能减少违法用地的发生。

“解决在萌芽”关键是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现得越早,就越能有效制止,越容易消除违法状态。而有效制止的关键是压实责任,依法履职。日常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应按照“三改一拆”的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章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做到即查即拆。如果违法行为发现得晚或瞒报、漏报,加之又不能有效制止,导致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应依法立案查处。通过该闭路循环,虽然属地政府仍为执行主体,却极大增加了执法成本,执法威慑力也大打折扣,国土资源部门还可能面临因未能穷尽手段而被追究失职渎职的风险。

“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既可以减少行政成本,又可以提升执法效能。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仅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很难及时有效消除违法行为。这就要解决“谁来发现、怎么制止、如何处置”的问题。结合当前形势,应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关键是抓好已有制度的执行,比如《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党政同责”等十条的真正落实到位。只有通过推动市、县、乡各级共管机制的真正落实,层层传递压力,才能形成大家管、大家用的氛围,才能最终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二是抓平台推进。省委、省政府提出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通过加强全科网格队伍建设,强化部门派驻人员属地管理,以期整合资源、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形成合力。目前,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已纳入乡镇平台,日常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就要探索发挥综合执法平台的作用,紧紧依托全科网格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现违法苗头;依托政府牵头、部门联合执法实现即查即拆,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三是抓责任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行政、正确履职、敢于担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近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省、市、县、乡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责和履职尽责清单(试行)》和《浙江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工作职责和履职尽责清单(试行)》“两张清单”,进一步明晰职责,压实责任。只有按照职责要求,规定动作到位,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才能防范履职风险。

四是抓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土地日、宪法日等特殊时点,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尤其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生产生活用房、设施农用地等政策的广泛深度宣传,切实提高依法用地的意识。同时,要坚决对违法用地说不,做到露头就打,要开展自拆、助拆、强拆等反面案例开展警示宣传,震慑心存侥幸之人,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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