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莎莎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开封 475003)
·休闲农业·
基于河南生态旅游现状调查分析的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研究*
宋莎莎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开封 475003)
[目的]通过分析河南生态旅游现状并在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河南生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方法]文章通过文献查阅法对农村生态旅游相关概念进行总结和梳理,分析河南生态旅游发展现状、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由此立足法律保护提出建议。[结果]发现河南省许多农村生态旅游景区存在生态旅游开发规划尚缺乏科学性、管理水平低下、农村生态旅游意识较为薄弱等问题,从法律保护角度提出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建设、强化当地居民及游客生态保护法制观念、建立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的监督机制等建议。[结论]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体系建设,是河南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
河南 生态旅游 农村生态旅游 法律保护 调查分析
近年来,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枯竭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全球掀起了一股绿色运动和绿色消费的浪潮。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绿色消费,甫一提出就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喜爱,生态旅游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旅游经济主体。在我国,各个省域也将生态旅游的发展作为自身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生态旅游具有很多的形式和内容,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资源和生态旅游资源的结合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村生态旅游不仅可以满足城市消费者对于农业和农事生产体验的好奇心,也可以通过欣赏田园风光达到休闲旅游和放松身心的目的[1]。河南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具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同时由于其地理位置和历史环境,还具有丰富的生态和人文旅游资源。良好的资源基础使得河南农村生态旅游的发展成为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河南农村生态旅游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如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旅游区域管理困难等问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因此,通过分析河南生态旅游现状,在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对河南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1 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的概念最早在1983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提出。1991年,生态旅游学会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一种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发展当地经济,促使当地居民获益的具有双重作用的新型旅游方式[2]。这种旅游方式的目的在于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国际生态旅游学会认为生态旅游具有3个特点:第一,生态旅游的主要目的地是在生态资源较为集中、少有干扰并且较为原始的自然地区; 第二,生态旅游注重保护自然环境,经济利益并不是主要目标,在生态旅游过程中要将尽量避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生态旅游注重当地社区的参与以及当地居民的收益情况。生态旅游为当地实现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双重效应。
1.2 农村生态旅游
农村生态旅游主要是指一种以农村为主要目的地,以“三农”为主要的旅游资源,以当地居民为经营主体,吸引异地游客来体验农村特有生态环境的旅游形式。农村生态旅游将农村文化传统融入自然生态景观中去,使游客既能欣赏美丽的田园风光,又能深入了解并体验农村的传统文化[3]。农村生态旅游的内容较为丰富,游客可以有多种实践机会,不仅可以品尝新鲜的农产品,还可以体验农家乐,并直接感受农村生活、参与农业生产,以此获得农村生活的乐趣和农业的相关知识。农村生态旅游一般都位于城市周边,游客可利用周末或短期假日出行,交通便利,有效释放城市生活的压力,符合现代城市居民的心理需求。开展农村生态旅游,首先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即,具有观赏性的自然风光和依据当地文化特点进行了科学规划、设计,实现自然风光、农业生产与旅游的结合,促进农业资源转变为旅游资源[4]。
1.3 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采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手段,将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经营生态旅游资源等活动纳入到法律规范和制度的保护之下[5]。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方法和途径很多,但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主要属于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范畴,但又不仅限于传统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包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森林法、风景名胜管理区条例、水法和自然保护区法等,还包含了一些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专项或是特别立法。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也要遵从谁开发谁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规划制度和公众参与原则,排污申报等级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6]。此外,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还具有社会性、技术性、综合性和生态型等特点。尤其是生态型,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到一切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体系中去[7]。
河南省位于我国中部,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人文及自然旅游资源,是河南省发展生态旅游的重要基础。
2.1 自然生态旅游发展情况
首先,河南省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诸如数量较多的森林公园,致力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植被覆盖率较高的风景名胜区,其中较为著名的有:林州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南召的丹霞山森林公园、内乡宝天曼自然保护区、嵩山风景区、尧山风景区以及济源五龙口风景区等。第二,河南的花卉欣赏是其自然生态旅游的重要产品之一。利用人工催花和反季节开花等栽培技术,河南已经拥有洛阳牡丹、石人山杜鹃等较为有名的花卉资源供游客欣赏。每年,河南还会举办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吸引大批游客前去观赏。第三,由于地理位置和地形特点,河南拥有较多的野生动物观赏区,例如新乡黄河故道湿地的鸟类保护区、南湖湾珍稀鸟类观赏区、太行山猕猴保护区等地。第四,作为农业大省,河南还拥有许多风景优美的田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休闲旅游的时间越来越有限,郊区的短期田园体验成为大家热衷的生态旅游选择,河南已经拥有郑州的樱桃沟、绿色庄园和洛阳栾川农家乐等田园风光旅游区[8]。第五,为了进一步满足人们休闲运动和锻炼身体的需求,河南还开发了小浪底黄河漂流、林滤山风景区滑翔、跳伞和乘坐热气球等运动健身主题的生态旅游项目。
2.2 人文生态旅游发展情况
河南是中华民族主要的发祥地之一,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20多个朝代在河南省域建立都城,其拥有开封、洛阳、商丘和许昌等著名古都,是我国古都数量最多也最为密集的省域。因此,河南发展人文生态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第一,洛阳是我国八大古都之一,在历史上共有13个朝代将洛阳作为都城,其拥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河图洛书》标志着中华民族的原始文明,它与洛阳就具有重要的联系。中国洛阳河洛文化旅游节每年也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游客来体验河洛文化。第二,河南省安阳市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属八大古都之一。安阳是甲骨文的发现地,是早期华夏文明和中华民族古老文化的主要发源地之一。殷商后期曾迁都安阳,并在此建都273年之久。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安阳开始维护殷商文化,建立殷墟博物馆,并且在1999年举行了甲骨文发现的百年庆典,将殷商文化生态旅游的热潮推向了顶峰。第三,在河南省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涌现了许多名人。有春秋战国时期的老子、孔子和庄子等; 三国时期的诸葛亮、关羽和曹操等; 唐代的白居易、杜甫、李商隐和吴道子等; 北宋的岳飞、苏轼等人。这些历史名人的遗迹或是自身的故事都极大地丰富了河南的历史名人生态旅游资源。第四,河南省还具有浓厚的佛教文化。佛教从印度传入我国后建造首座佛教寺庙就是河南白马寺。河南的少林寺也是我国佛教禅宗的主要发祥地,其武术也闻名天下。开封的相国寺也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佛教活动地之一。河南的三大佛教名寺可以充分地体现佛教在我国发展的过程,具有深刻的文化生态旅游价值。
河南省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是其发展农村生态旅游的坚实基础,但是由于过度开发和后续管理不当等原因,河南农村生态旅游发展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3.1 生态旅游开发规划尚缺乏科学性
目前,农村生态旅游的经营者客观上多是当地的农村居民,对于景区的建设都较为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相对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环境受到污染[9]。农村生态旅游主要依托当地良好的自然环境,在旅游开发初期,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仅会阻碍农村生态旅游的正常发展,还会导致自身的生活环境恶化。如果投资者在进行旅游开发规划时,缺少对环境的考量,缺乏专业科学的评估,会直接导致景区难以持久健康发展。农村生态旅游的开发,通常的做法是,尽量保持自然环境原貌,在此基础上加入农业的体验等活动,或是通过文化体验,让游客感受当地的文化氛围,学习农业知识和传统文化知识。没有科学的规划,当地的自然风光和文化旅游价值都很难得到真正的体现,农村生态旅游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利用。
3.2 生态旅游景区管理水平低下
河南省许多农村生态旅游景区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在生态旅游景区建成以后,景区管理人员不具有专业的景区管理经验和综合管理素质,不能对景区的各个要素进行有效管理; 景区内管理部门责权分工不明确,导致景区内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出现; 景区内管理或服务的缺失,会增加游客的人身安全风险; 景区内监督力度不够,会导致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10]。以上景区内发生的问题如不能够及时解决,会导致游客的投诉增加,影响整个景区的形象和口碑,从而阻碍农村生态旅游景区的长远发展。
3.3 农村生态旅游意识较为薄弱
河南省的农村生态旅游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旅游的开发者、经营者,还是游客和当地居民,都或多或少地对农村生态旅游资源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这些认识误区一般是将农村生态旅游资源看作单纯的自然风光或是农业生产活动,而没有涵盖当地的人文旅游资源,由此制约了农村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同时,也不利于对农村传统文化和人文资源进行保护,游客的体验感也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对生态资源的错误认识,使得人们不能足够重视旅游活动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导致生态旅游概念的乱用,直接影响生态旅游资源的有效合理开发。
4.1 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建设
有法可依是对河南农村生态旅游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首要保障。河南省应该加强立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府和省级的旅游管理局可根据地方农村生态旅游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将具体开发和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建立并完善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向当地居民和游客普及生态知识,也可以加强人们对于生态环境自觉保护意识[11]。此外,完善的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体系还可以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对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或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惩处,从而在根本上防止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因此,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体系建设是河南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
4.2 强化当地居民及游客生态保护法制观念
生态旅游其实质是一种具有保护性质的旅游形式,生态旅游的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息息相关。因此,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无论是当地居民,还是所有参与生态旅游的游客都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道德素养和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进行农村生态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的同时,要自觉地维护自然生态环境[12]。在完成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后,还要不断地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关政府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当地居民普及《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保护环境及生态资源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解读,充分发挥当地居民的自我管理意识,从而形成一定的非法律约束机制,实现农村生态旅游区的自觉有序管理,有效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4.3 建立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的监督机制
生态旅游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以后,为了确保其顺利实施,还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政府宜设立专门针对农村生态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对政府行为或是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此外,对于民间组织,例如当地的环保组织和旅游类民间团体,政府也应该适当给予一定的监督权力,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例如,开通农村生态旅游专门的投诉电话,建立相关投诉网站,让更多的民众参与监督,扩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能力。我国许多地方的生态环境都是先经历破坏,在进行治理和补救,但是生态资源的破坏是不可逆的,因此,重视生态环境破坏前的事前监督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1] 李繁. 经济转型下的农村生态旅游发展模式研究.农业经济, 2015,(3): 51~52
[2] 刘瑞, 苏维词,滕建珍.贵州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构想.生态经济, 2005,(6): 86~89
[3] 韩迎春, 张方成.论农村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农民环境权保护的角度.生产力研究, 2013,(8): 35~37
[4] 谢雯, 覃志豪,任黎秀,等.昭通市发展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初探.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07,28(3): 53~56
[5] 杨洪, 邹家红.我国乡村旅游持续发展研究.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07,28(3): 49~52
[6] 陈学清. 基于绿色营销观的农村生态旅游开发研究.生态经济, 2007, 6: 97~98
[7] 谢雨萍, 邓祝仁.发展生态农业旅游对乡村生态伦理的影响研究.旅游学刊, 2006, 21(9): 79~85
[8] 诸丹, 唐建兵.四川省乡村生态旅游开发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7): 163~166
[9] 汪建明. 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与生态思维——以广西某生态旅游村寨建设为例.广西民族研究, 2013, 2: 025
[10]黎洁. 生态旅游发展与社区居民自然生态保护行为关系的实证研究——以陕西太白山农村社区为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 17(5): 128~132
[11]廉同辉, 王金叶.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旅游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11): 169~172
[12]王海芹, 管永祥,王子臣.江苏省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安徽农业科学, 2012, 40(28): 13874~13876
ANALYSI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TOURISM BASIDON THE INVESTIGATION OF HENAN ECOLOGICAL TOURISM STATUS*
Song Shasha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 Kaifeng, Henan 475003, China)
Henan Province, as a large province of agriculture and tourism in China, has developed rapidly, but due to lack of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prote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tourism in Henan has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tourism in Henan, the paper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rural eco-tourism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tourism industry in Henan. 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relevant concepts of rural eco-tourism, and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tourism development in Henan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and fou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tourism in Henan.Finally, it put forward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eco-tourism in Henan: (1) to enhance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rural eco-tourism; (2) to strengthen local residents and tourists to realize concept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3)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eco-tourism. It concluded that the rural eco-tourism had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the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and protecting the loc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refore, it wa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rural eco-tourism.
Henan; eco-tourism; rural eco-tourism; legal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433
2016-08-01
宋莎莎(1981—),女,河南开封人,硕士、讲师、酒店管理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等。Email:song056@163.com
*资助项目:河南省教育厅课题“开封市居民休闲旅游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13-QN-068)
F592.7
A
1005-9121[2017]042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