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2017-01-25 19:33陆德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福建检察机关证据

周 健 陆德勇

(1.365050 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2.353100 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 福建 建瓯)

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周 健 陆德勇

(1.365050 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2.353100 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 福建 建瓯)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与其他补充侦查制度具有自身的特征。然而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检察机关退查比例过高,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针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缺陷,可以从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以及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司法文书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退回补充侦查;缺陷;建议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概述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全面搜集证据,及时惩罚犯罪分子等方面。补充侦查的方式可以分为: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以及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则属于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与其他补充侦查方式相比,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退回补充侦查是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对侦查机关的进行监督的制约活动。一般而言,启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主体为检察机关,可见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其会随着检察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体现出了检察机关对前一道程序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针对性较强,是为了弥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调查案件事实和搜集证据方面的缺陷。三是退回补充制度从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在提起公诉、交付审判时,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二、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太高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一般是将该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鲜有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从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过高现象。检察机关之所以选择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是由于侦查设备的落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素质参差不齐,让他们难于搜集证据;另一方面由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会直接耽误审查起诉的时间,检察机关就懒于自行侦查。

2.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会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导致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检察机关也有可能因为案件过多,难以顾及某些案件,为了拖延时间而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就是所谓的相互间借时间,非常不利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办事效率的提高,最终伤害到当事人的权益。

3.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不规范

侦查机关根据检查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对证据更进一步的补充与搜集,但是,检察机关所递送的提纲往往过于笼统和概括,使侦查机关没有明确的侦查方向,所提交的补充侦查材料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延误了案件起诉时间,很有可能会进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对策

1.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做了相应的规定,既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是先选择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还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没有加以明确。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补充侦查效率太低,双方相互推诿,应当在检察机关无法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才能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为了更好的实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应当先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

首先,从实体条件上,退回补充侦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主要证据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矛盾;②缺乏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③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不清;④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遗漏;⑤其他尚未查清的事实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其次,从程序条件上应当包括:①具有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严刑逼问;②非法搜集证据的;③违法回避原则;④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收受贿赂、贪污舞弊;⑤其他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2.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

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为了按时完成手头上的案件往往互相“借”时间,从而导致降低办案效率。为了更好的监督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所带来的低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

(1)建立一案一卡制度。检察机关应当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一旦发现补充侦查过程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可以给与口头纠正。一旦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比如重要证据毁灭,就应当立即下达纠正通知。

(2)建立专门性退回补充协查小组。为了避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可以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设立协调小组,一旦双方出现任何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立即出动协调小组以帮助案件顺利进行。

3.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司法文书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文书规范的问题,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在决定退查时同时出具《退查决定书》,其相应的内容应当包括:①案件事实和证据中存在的不足,补充相关的证据;②补充的证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证明力;③往什么方向补充调查。针对侦查机关则要求其出具相应的《补充侦查报告书》,在报告书中明确补查的经过、结果以及无法补查的原因。规范性的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审查起诉时的法律文书,减少中间繁琐程序,也为检察机关在进一步的审查中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1]孙保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9期。

[2]黄烨.《论补充侦查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

周健(1989.08~)男,福建政和人,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

陆德勇(1979.02~)男,福建建瓯人,本科,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刑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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