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茜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评析
——以外大陆架划界之管辖权为视角
崔 茜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孟加拉湾划界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首起海域划界案,它不仅开创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首例,也是亚洲发展中国家的首起海域划界案。该案对外大陆架划界之管辖权进行了大胆的尝试,首次区分了海洋法庭与大陆架委员会的职能性质,确定海洋法庭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尚未向争端当事国提出划界建议时,可以受理该外大陆架划界争端,为今后的国际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外大陆架划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
孟加拉湾处于印度洋北部,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海湾,蕴藏着丰富的生物、矿产资源与油气资源。孟加拉国和缅甸为邻国,均是孟加拉湾的东部沿岸国家,两国长久以来在海域主张上存在重叠,海洋划界争端由来已久。此外,由于两国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活动的争议,两国矛盾加剧,致使海洋划界争端长久悬而未决,并愈加激烈。[1]
两国在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以下简称法庭)前,曾进行多次谈判,包括1974年至1986年的八轮谈判与2008年至2010年进行的六次对话。尽管两国在长期艰苦的谈判中取得了包括“1974会议纪要”与“2008会议纪要”在内的成果,[2]但两国对于这些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并未达成一致,因此两国的海域局面也始终处于胶着状态。
为解决两国的海洋划界争端,2009年12月13日,孟加拉国向法庭提交申请,将孟加拉海湾的海洋划界争端提交海洋法法庭,缅甸也于2009年12月4日向法庭提交申请。两国随后均作出声明,同意依据《公约》第287条第1款的规定,接受法庭来对该争端的管辖。
法庭于2012年3月14日就孟加拉国与缅甸的海洋划界争端做出最终裁决,结束了两国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包括200海里以内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上长达三十八年的海洋划界争端。由于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法庭认定公约及与公约相一致的习惯法规则在本案中得适用。鉴于本文主旨在分析法庭对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之管辖权的发展,对于案件的评析亦侧重外大陆架划界管辖权方面。
孟加拉湾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对200海里外大陆架进行划界的第一案,具有“破冰”意义。而要解决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法庭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是否拥有管辖权。
本案中,两国对于该焦点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
(一)孟加拉国的主张
首先,在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公约》第76条与第83条明确授权法庭裁决两国争端。[3]具体而言:(1)《公约》在第76条对大陆架的定义上并未区分200海里以内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即认定“大陆架”是一个连续统一的概念;(2)《公约》第83条中进一步规定对于“大陆架”的争议应首先由有关国家协议划定,如未能达成协议,应诉诸《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3)《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中将国际海洋法法庭列为解决《公约》解释与适用争端的方式之一。此外,孟加拉国还引用了巴巴多斯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仲裁案(Barbados/Trinidad and Tobago case 2006)中仲裁庭对于“单一大陆架”(Single “Continental Shelf”)的阐释进一步论证法庭对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及于大陆架整体。
其次,在认定法庭对于外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问题上,还应论证法庭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是否产生冲突。在该问题上,孟加拉国认为两者不存在职能冲突。[4]具体而言,依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建立的委员会不具有“划定”(delimitate)大陆架的职能,而只具有对外大陆架界限“绘制”(delineate)的建议权,并且其提供的建议只有当事国同意方能生效,即委员会本质上并非司法机构而系科学咨询机构。此外,《公约》第76条第10款也规定了“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最后,孟加拉国还进一步指出法庭与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不存在冲突,且为互补关系。[5]孟加拉国认为,在当事国不存在司法冲突时,委员会有权对于绘制当事国外大陆架边界提出建议,而在当事国选择将争端提交司法机构后,此时委员会则应退出前台,除非得到当事国同意。
(二)缅甸的主张
缅甸并不反对法庭对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但质疑法庭在本案中行使管辖权的合理性。缅甸认为,大陆架委员会对于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建立是解决任何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先决问题(prerequisite),法庭无法在大陆架外部边界未确定以前依据假设裁决外大陆架的划界争端。[6]
此外,缅甸引用了1961年喀麦隆与英国海洋划界案(1961 Northern Cameroons: Cameroon v. United Kingdom)与1992年加拿大与法国领海划界案(1992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Areas between Canada and France),论证司法机构对于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通常要建立在科学机构建立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基础之上。缅甸另引用了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海洋划界纠纷案(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中的判决,国际法庭拒绝在大陆架委员会未建立大陆架外部边界的情况下审理外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并在该案判词中指出,任何涉及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争端必须符合《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即大陆架委员会的职能规定)并先行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7]
在法庭是否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上,法庭判决在委员会尚未建立大陆架外部界限时,法庭对于外大陆架划界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其依据的理由如下:
法庭首先指出,《公约》第76条规定的大陆架的概念是一条单一大陆架,并未区分内外大陆架,《公约》第83条在规定解决争端时亦未作区分。因此,法庭的管辖权及于200海里以内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整体。[8]
其次,对于法庭的管辖权与委员会的职能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法庭认为,法庭与委员会的职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为保证条款的有效执行,《公约》建立起了一系列机构,包括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与海洋法庭,它们的职能是相互补充的。委员会被《公约》授权为当事国建立大陆架外部界限提供建议,但是该职能的范围并不涵盖划分海洋边界。根据法庭对于《公约》第76条第10款的解释,委员会行使职能不得妨碍法庭对于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因此,大陆架外部边界尚未建立并不妨碍该外大陆架的划界,正如缺乏海岸基线的协定不会影响当事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划界。[9]
除此之外,法庭还进一步指出,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程序规则第46条的规定,“在相向或相邻的当事国之间存在大陆架划界纠纷时,委员会不能考虑争议双方的提案,除非已提前取得了所有当事国的同意”。换言之,如果法庭在委员会建立大陆架外界限前不得做出划界裁决,而当事国又无法对委员会提案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划界争端将长久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形成“死局”,这与《公约》的立法精神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因此,确立法庭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不仅可以打破“死局”,使得委员会与法庭得以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公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法庭“有义务”解决纠纷,对两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进行划界。
孟加拉湾案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划界争端案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尽管《公约》第287条第1款设立了4个平行机构共同解决《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但当事国往往更愿意将海洋划界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使得海洋法法庭的专门性职能与地位弱化。而本案为海洋法法法庭处理案件的类型向多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0]然而,因海洋法法庭缺乏此类案件的审理经验,在本案突破性的背后也存在争议。
尽管法庭认为委员会与法庭的职能并不冲突,并阐释两者存在职能上的互补关系。但在实践中,不可否认委员会可能会得出与法庭截然不同的结论。正如高健军教授认为,即便法庭已经划分了当事国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界限,但委员会仍然可以认为当事国的大陆边外缘没有超过200海里。这样一来,法庭的划界似乎丧失了前提。[11]但另一方面,正如本案中法庭所述,由于委员会的程序规则限定了委员会在当事国存在纠纷时提出建议的权力,如果法庭与委员会在此情形下均无权解决/审议争议,该争端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有学者称之为“管辖黑洞”)。因此,海洋法庭在本案中的初次尝试,在解决孟缅争端的同时,也能促使法庭与委员会在外大陆架划界的实践中厘清两者的管辖权。[12]
笔者认为,本案在海洋法法庭的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但也不应过于夸大。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本案中孟加拉国与缅甸在案件审理前均已向委员会提交了确定各自外大陆架界限的科学资料正式委员会,委员会再介入的必要性则相对其他未先行提交科学资料的案件大大降低。在实践中,委员会的职能与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依然紧密相关,因此未来委员会介入/辅助法庭案件审理的模式亦有发展空间。
总而言之,虽然法庭的观点仍存争议,但本案对“管辖黑洞”做出了积极的响应,可以说,本案的判决对于强化海洋法庭的专门性职能、厘清法庭与大陆架委员会的职能界限、今后相似案件的审理乃至完善海洋法法律体系都提供了有益经验。通过本案,《公约》在对建立大陆架外部界限与该区域的划界的规定的模糊性如同一个警示符号落入国际视野中,启示着今后海洋划界案件审理思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1]黄影: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实践的新动向——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评析,《法学》2012年12期。
[2]Th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Case,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ara. 33-39.
[3]Th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Case, Memorial of Bangladesh, para. 4.23.
[4]Ibid., para. 4,25.
[5]Ibid., para. 4,28.
[6]Th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Case, Counter-Memorial of Myanmar, para. 1.17.
[7]Ibid., para. 1.22.
[8]The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Case,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 para. 361.
[9]同前注1。
[10]徐晶: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11]高健军:《国际法庭近年来有关海洋划界裁判的评述》,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11》,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版,第377页。
[12]同前注1。
崔茜(1993~),女,汉族,籍贯:江苏南京,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