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浅议“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合理性

2017-01-25 21:05田嘉乐杨甘汕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罪刑区分法定

田嘉乐 杨甘汕 刘 宁

(330013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浅议“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合理性

田嘉乐 杨甘汕 刘 宁

(330013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学科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贯穿整个刑法体系。然而,从实质公平角度以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言,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种解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文章先简要说明类推解释的概念界定以及与扩张解释不同的地方,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二者之间互搏关系,包括禁止类推解释的发展历程和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出现,从而学会在罪刑法定视野下正确看待刑法类推解释问题。

类推解释;扩大解释;罪刑法定合理性

一、类推解释的概念界定

(一)类推解释的基本含义

类推是指依据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某一事物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其他事物。当“类推”一词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具有了特殊内涵。对于类推解释,我国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尽管是一种概括规定,也不得视为类推解释。”①张明楷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②这些刑法学的大家对类推解释的定义大同小异,阐述的本质内容并无很大差别。

举个比较经典的关于类推解释的例子,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那么问题来了,能否将拖拉机归入这些行为对象范畴呢?有人认为,拖拉机和汽车都为动力驱动,外部结构也都有四个以上轮子支撑,都能够载人,在遭到破坏后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既然汽车能成为该条文要求的行为对象,那么和汽车类似的拖拉机亦可成为对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拖拉机不在该条文确切列举的表现形式当中,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将拖拉机当做是汽车,也超出了一般国民对日常生活中的汽车的理解范围。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二)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扩张解释的基本含义

扩张解释,这是由于法律用词失于狭窄,不能够准确表达法律真意时,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合于法律真意的解释方式。通俗来说,扩张解释就是扩大有关含义,将未明文规定的内容囊括进去,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解释方法。

结合前述有关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含义可知,它们都是针对法律条文作出了超出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使得条文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该条文中,两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二者却是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解释方法,一个为法律所允许,一个则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是否超出一般国民的理解范围方面也是不同的。

2.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原因

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区分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息息相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既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也能够防止被告人的人权尊严遭受任意践踏。试想,如果法律允许适用类推解释,无疑会扩大司法工作者的权力范围,任意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强行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不利于公民社会生活的稳定,同时被告人的生杀大权也由司法工作者掌握,这对法治社会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3.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标准

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具体区分标准问题是个世界性难题,学界是众说纷纭。关于区分标准的学说更是多种多样,例如词语可能含义说、推论形式区别说、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说、核心属性说等等。单独使用某一种区分标准都难以经受住实践的检验,是不具有可行性的。例如,词语可能含义说虽较为可取,但是词语可能含义的边界难以确定,在区分两种解释时还需要借鉴其他学说的方法,比方说要考虑一般公民能否接受这样的解释,解释的事项是否具有被解释概念所想保留的核心属性,等等。总而言之,要以刑法为基本,加强法官的职业素质修养,并且在程序上对此进行严格区分与严格对待,这样做对于两种解释的区别就比较中肯了。

二、刑法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互搏

(一)禁止类推解释

1.禁止类推解释的理由

首先,类推解释是由于法律做出其含义范畴之外的解释,无法律明文规定,从而对某一事实类推入罪。类推解释的方向是刑事法未能概括的,而运用类推解释便可以将其归入法律调整范畴之内。同理,刑罚的适用条件、方式、限度等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若用类推解释解决刑罚适用问题,无疑会扩大权力机关对被告人使用刑罚的权利。是以,在入罪量刑方面,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容易出现肆意定罪、滥用刑罚的情形。

其次,类推解释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权利有消极作用。从各个国家具体规定来看,罪刑法定是这个时代的立法基础,其对于保障和维护人权的作用重大。然而其总是超出大多国民的预测范畴,以不公正的处罚结果对待被告人,与罪刑法定主义的保障人权效果相违背,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

最后,类推解释会损害立法机关的权威。法律解释是因为法律中还有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体现了立法者的本意。而类推解释的事项不属于刑法规范调整的范畴,如果承认这种解释的合法性,相当于允许这种创造性立法的存在,就会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相悖。为了维护立法权威,防止有人恣意利用类推解释去行创设新法之实,禁止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禁止类推解释的发展历程

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直到现在,类推解释经历过漫长又曲折的道路,从允许到禁止一切,再发展成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允许有限制的类推解释,每个阶段都是多方利益斗争并妥协的结果,每个结果背后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缘由。

(1)禁止一切类推解释。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等特点,立法者应该让法律在相等一段时候内保证没有什么变化,保持法律的确定性,反对朝令夕改,但社会发展之迅猛,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原本制定的法律难以跟上步伐,那么就要法律解释去实现其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克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消极作用。然而一般的刑法类推解释超出了被解释对象的语义范围,越过了刑法确定性所要求的解释界限,违反了因保护被告人权利而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对于此种解释是要禁止的。综上,在早期,所有类推解释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禁止类推解释是基于保护被告人人权这一因素而进行考量的,禁止的应该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如果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禁止,那么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出发点就会相悖。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关注实质法治层面,为追求法律正义、保障被告人人权,认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能够被容许的。故,禁止类推解释,其应有之含义应为“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存在的合理性

结合前面所述,笔者赞同“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观点,该观点有存在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同时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谦抑的价值意蕴有三个方面:刑法的紧缩性、刑法的补充性和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谦抑性包括犯罪范围的谦抑和刑罚限度的谦抑。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限制了被告的犯罪范围和刑罚限度,使得被告的某些行为经过这种类推解释后脱离最为严苛的刑法的规制,转由其他比刑法较为轻缓的部门法调整,或者使犯罪行为该受的处罚不至于太过严厉,以此可以保证国民能够自由活动的范围,防止刑罚的滥用,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除此之外,宽严相济政策虽然有一定的策略,但其刑法的理念基础应当是刑法谦抑。④既然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自然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相切合。

(2)扩大解释贴切罪刑法定的要求,也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但对于类推解释是否被法律准许却争议不断。我觉得,二者如何区分更是刑法学界的大难题,既然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区分均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以及区分均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这二者本来就难以明确区分,如果贸然下结论禁止一切的类推解释,岂不是被人利用这两个概念的漏洞而强加于另一方之上呢?如此能否正确判断这样的解释究竟属于为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还是属于为法律禁止的类推解释呢?综上,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三)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类推解释的当前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类推解释不是互不相容的关系,实行有限制的刑法类推解释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要求的,刑法理论应准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如此才会真正地实现刑法的实质含义。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类推解释在互搏中相互作用而进步着。即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化促使刑法类推解释理论的不断深化,同时,对刑法类推解释的深入研究又更有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既定的价值追求。然后,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又将使整个刑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⑤再次说明,这是一场双赢的互搏。

三、结语

过去,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解释的理由主要是防止人权被随意践踏,然而,这个理由难以让人信服,适用类推解释和破坏人权保障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即使是被法律允许的扩大解释也无法保证解释出的内容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有利的。实际上,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存在冲突的,它们的落脚点都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和保障被告人人权,在长时间的博弈过程中,它们各自获得了发展。综上,我们应当以一种辩证的目光看待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类推解释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优缺点,在罪刑法定视野下正确对待类推解释问题。

注释:

①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③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322页。转引自周召:《有利被告的类推解释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④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⑤李美英:《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的博弈》,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

田嘉乐,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杨甘汕,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刘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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