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旭
(234000 淮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安徽 宿州)
法的形式正义
刘 旭
(234000 淮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安徽 宿州)
法的形式正义实际上就是指程序正义,我国的传统法治十分注重实质正义,往往忽略了程序正义,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曝光”的原因。程序正义十分的重要,而且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倾向于注重程序正义,即我们认识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本篇文章分为三部分,从正义的分类着手,重点分析法的形式正义,并在文章的最后阐述了形式正义的重要意义。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重要性
“正义”是古往今来大家都追求的一种美好的愿望,也被认为是最崇高的法制价值。查阅相关的历史典籍,“正义”一词的含义被解释为因果轮回,也就老百姓嘴中常说的有因必有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西方国家,“正义”表现为公平和公正,足以得出正义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都应该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符合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公众才会更加自愿去服从法律。
关于正义的分类,历史上不同的法律思想家对正义作了不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对正义进行了分类,例如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罗尔斯将正义分为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的法律思想家则将正义分为了道德正义、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以及法律正义。由于文章篇幅有限,笔者仅就法的形式正义进行重点阐述。
每个国家的发展历程和基本国情都有所不同,对于“正义”一词的含义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关于正义的含义,最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正义是一种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所以正义的含义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的变得越来越丰富。
首先,在我国的法律界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相对应的一组概念。其中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强调手段和形式上一定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只要是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在所不问;而实质正义则更加注重内容和目的的正义符合性,即善行必须得到善报,相应的恶行也必须得到恶报,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而不管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所谓的“冤假错案”等后果。例如佘祥林杀妻案中正是由于办案过程中违背了程序正义,导致了佘祥林命运的悲剧。
其次,我国法律界存在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中程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互冲突的时候,虽然我们要求达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和谐统一的局面,但是真正遇到相互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取舍呢?对此我国法律界的看法是应该选择程序正义。理由如下:程序正义具有保障和弥补实质正义的功能,而且结合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选择程序正义是正确的。只有保障了程序正义,才有机会谈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是基础,实质正义才是结果。
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肯选择通过公证的程序去实施一项较为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重视程序正义,并不是说就抛弃了实质正义,而恰恰相反,重视程序正义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当然了,对于某个个案来讲保证了其形式正义,就意味着牺牲了实质正义,但是这种牺牲则是为了最大范围内的实现实质正义。
1.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公正性并不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多么清楚和适用法律多么的正确,或者是裁判结果多么的公证,而取决于其自身的正义性。只有审慎的遵守和执行正当的程序,案件的审判结果便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
首先,程序应该具备中立性,著名的法律格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如果法官任凭自己的感情去判断,那么就会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即使判决结果多么的公证,但是程序上存在着瑕疵,当事人就会有理由怀疑案件的公平性。做到程序中立,在审判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程序,对待当事人做到无差别对待,那么产生的结果就会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其次,程序正义要求能够让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案件审理,应该有效的提供当事人参与的途径,例如为当事人设定讲话申辩的权利和机会,陈述事实和理由,只有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裁判的结果才是符合正义的。然后,程序正义还应该具备公开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性能够保障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全面的了解案件的审理。最后,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科学性和及时终结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一个案件久拖不判决既违背了经济效益原则,而且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2.程序正义的意义
一部法律不“正义”并不是人们不服从与它的充足理由,只要社会基本结构在现状的判断下是比较正义的,而其中不正义的法律没有超出某种界限,人们就会承认它具有约束力。程序正义非常的重要,是保障实现案件正义的重要手段,如果案件的审理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使结果是合理的,那么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谓“正义”。例如,历史上某位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适用相关的法律作出了合理的判决,但是该名法官却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近亲属回避”的规则,最终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并且案件因为违法程序规则而被重新审理。该名法官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本身就足以使得人们对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合理怀疑。要想实现程序正义,就要与通过程序正义实现的结果正义相联系,判断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案件的判决结果才会符合正义。
一个案件是否符合公众理念中的“正义”,通常并不是指它本身是明智或者好的,它也许只对一部分人是好的,但是人们之所以认可它,是因为它的程序是好的。例如一个案件中被告败诉了,但是法院最后给了他陈述的机会,那么他认为这是符合程序的,他便会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判决。对此没有证据发展史上有这著名的“毒树之果原则①”,这一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能够有效的遏制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证据,进而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项原则能够有效的避免违反程序规则,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证据,进而达到维护人权的目的。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作为主导,主要特征是惩恶扬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体现在法律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正是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对于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程序的独立价值一直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只要是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即使是程序上存在着瑕疵也没关系。为此司法实践中经常性出现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土壤,程序正义在我国很难形成深厚的法治文化底蕴,要想真正保证实现程序正义,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近几年来,发生的特大及其冤假错案,例如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和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等都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些案件中无疑不都涉及到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经过这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必须重视程序正义。新刑诉法的修订中增加了一系列的关于程序正义的规则,在加强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办事,实现程序正义将不再是我国“痛疾”。
注释:
①“毒树之果”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其中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此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则是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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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1989.06.26~)女,汉,皖,淮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法理系研三,硕士,研究方向:立法与司法理论。